NT$1,000
每一分公司的設立登記費(有限公司應附書表);行號每一分支機構設立登記規費同為 NT$1,000,網路申請減徵二成
15 日
行號的分支機構獨立設置帳簿者,自設立之日起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申請登記的期限
10 日前
加盟業主要在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提供加盟重要資訊給對方審閱
來源:經濟部公司登記應附書表(有限公司)第 17 項;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 3 條;商業登記法第 14 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第三點。查閱日 2026-09-30。
本文不寫的數字與判斷
本國公司分公司設立登記的申請天數,公司登記辦法本文沒有寫,本文不列;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原文本日無法開啟,分公司登記費只引經濟部應附書表。加盟金、權利金、代辦費、招牌與消防工程費都沒有公定價,本文不寫金額。分店一定會拿到自己的統一編號、同一位醫師能否同時擔任兩家診所的負責醫師、醫療器材商免各別登記的公告內容,本文都沒有查到原文,不下結論。各縣市補習班增設班舍的距離、招牌設置規範,以當地規定為準。
問題 1:開第二家,公司或行號要再登記一次嗎?
短答:不用重新設立公司或行號,但要把新的據點登記成分公司或分支機構。 公司和行號(獨資、合夥)規定不同:
你的組織 開第二家要辦什麼 出處
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是「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辦分公司設立登記,應附申請書、股東同意書(有限公司)、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與所有權證明(自有或附租約者免附同意書)、經理人身分證明、每一分公司設立登記表二份;登記費每一分公司 NT$1,000 。經營許可業務的,要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許可文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設立要先載明於章程,否則不生效力 公司法第 3、130 條;經濟部公司登記應附書表(有限公司)第 17 項
行號(獨資、合夥,商業登記) 分支機構「獨立設置帳簿」的,自設立之日起 15 日內 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機關登記分支機構名稱、所在地、經理人;終止營業也是 15 日內申請廢止。規費每一分支機構 NT$1,000,網路申請減徵二成 商業登記法第 14 條;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 3 條
名稱 行號在同一縣市不得與已登記的商業同名;到其他縣市增設分支機構,要附記足以表示是分支機構的明確字樣 商業登記法第 28 條
臺北市的據點 公司及商業(含分公司及分支機構)辦設立、遷址登記前,先用「營業場所預先查詢系統」查地址與營業項目是否符合土地使用分區與建築管理規定 臺北市營業場所預先查詢注意事項
來源:公司法 第 3、130 條(114-12-26 修正);經濟部公司登記應附書表(有限公司) ;商業登記法 第 14、28 條;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第 3 條;臺北市營業場所預先查詢 。查閱日 2026-09-30。
行號分支機構的條文寫的是「其獨立設置帳簿者」,所以不是每個行號開第二家都一定要辦分支機構登記;帳怎麼記、要不要登記,問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縣市政府商業登記單位。公司、行號與稅籍的基本分別,見稅籍登記、營業登記、統一發票差在哪 。之後要關掉其中一家,分支機構照上表申請廢止;員工、客人預付款與 Google 商家檔案怎麼收尾,可參考收店、歇業要辦什麼 。
問題 2:哪些跟著「場所」走、每一家都要自己辦?
短答:稅籍、使用類組、室內裝修、消防、招牌都綁在地址上,第一家辦過的不能沿用到第二家。 食品業者登錄比較特別:每一家都要在系統裡,但可以由總公司統一登。
項目 開分店要不要重辦 主管機關 依據
稅籍登記 要。 總機構和「分店、門市部」等固定營業場所,開始營業前分別申請;已辦公司或商業登記的,國稅局依登記資料辦理、視為已申請。分支機構負責人與總機構不同時,要附授權書國稅局 營業稅法第 28 條;稅籍登記規則第 3 條
營業稅申報 各固定營業場所分別申報;按一般稅額計算的營業人,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 國稅局、財政部 營業稅法第 38 條
使用類組、變更使用 要。 每一間店面各自看使用執照核准的類組,不合就要辦變更使用(一定規模以下依各縣市免辦規定)縣市建管單位 建築法第 73 條
室內裝修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室內裝修,每一次裝修都要申請審查許可 縣市建管單位 建築法第 77-2 條
消防安全設備 要。 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的場所設置、維護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並向「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申報縣市消防局 消防法第 6、9 條
招牌 要。 招牌廣告的設置要向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審查許可,附設置處所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取得許可後把核准日期與字號標在招牌上。一定規模以下免的是「雜項執照」,不是審查許可;縣市可另訂設置規範縣市建管單位 建築法第 97-3 條;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 3、5、8、10 條
食品業者登錄 每一家都要在系統裡:總公司統一管理的,由總公司把各門市登錄在「餐飲場所」或「餐飲地點」;否則各門市自己登錄。二擇一,不要重複 ;登錄內容有變更,30 日內申請變更登錄 縣市衛生局 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 3、4、7 條;食藥署 Q&A A1-15、A4-3
來源: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28、38 條;稅籍登記規則 第 3、4 條;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應檢附那些文件 ;建築法 第 73、77-2、97-3 條;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112-04-19);消防法 第 6、9 條;食品業者登錄辦法 (115-01-05);食藥署食品業者登錄 Q&A 問答集 (115-05-19 更新)。查閱日 2026-09-30。
三個常被略過的地方:①同一品牌不等於同一類組。 第一家是 150 ㎡ 的一樓店面,第二家若是 300 ㎡ 以上或在二樓,類組與住宅區的限制都可能不同,簽約前照店面能不能開這一行 那篇查一次。②消防申報是每一個場所自己的期限。 甲類場所每半年、其他每年,申報給場所所在地的消防機關,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③食品業者登錄的變更。 總公司統一登錄的,新開一家門市,登錄裡的「餐飲場所」資料就跟著變了;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 7 條規定登錄內容有變更,要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申請變更登錄,每年還要申報確認一次。
問題 3:有專屬許可的行業,第二家怎麼辦?
短答:許可綁在「場所」或「人」上的行業,第二家原則上要另外申請,而且常要另一位符合資格的人駐點。 下表只列本文核對過原文的行業:
行業 開第二家的規定 出處
診所 (含牙醫 、中醫 )醫療法只有「醫院」設分院的規定(要先經許可)。診所開第二家就是另一家醫療機構:向所在地衛生局核准登記、領開業執照才能開業,置負責醫師一人;醫療機構名稱要經所在地衛生局核准。健保特約由領有開業執照的醫事機構各自申請,保險人受理後 30 日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延長 30 日)。醫師要在核准登記的醫療機構執業,到其他機構支援要依醫師法第 8-2 條 醫療法第 14、15、17、18 條;醫師法第 8、8-2 條;健保特約及管理辦法第 3 條
藥局、藥商 藥商分設營業處所或分廠,仍應各別辦理藥商登記;西藥、中藥販賣業分設營業處所,仍要有人駐店管理,並親自在營業場所執行業務:西藥販賣業由專任藥師駐店管理,不經營麻醉藥品者得由專任藥劑生為之;中藥販賣業由專任中醫師或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或藥劑生駐店管理 藥事法第 27、28 條;施行細則第 18 條
眼鏡行(醫療器材商) 分設營業處所,應各別辦理醫療器材商登記;但中央主管機關另有公告的,免各別辦理營業處所販賣業許可執照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13 條
補習班 設立申請以班址為單位(設立計畫書寫班址與使用面積,附該班舍的使用執照)。同一設立人或經授權的,可以用「分班名稱」或冠「連鎖加盟」字樣;原補習班要增設班舍或教室,要經教育局核准,與原班址的距離由縣市定。未經核准擅自擴充班舍,可處糾正、限期整頓改善或停止招生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 6、8、13、35 條
寵物寄養、買賣、繁殖 許可證記載「營業場所名稱、地址及面積」,連營業場所地址變更都要重新申請許可;每一營業場所要有專任人員一人以上,負責人兼任專任人員「以兼任一場為限」。新場所要自己的許可,送件前問所在地動保主管機關 動物保護法第 22 條;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 4、5、7、8 條
房屋仲介(不動產經紀業) 分設營業處所,設立後 30 日內向縣市申請備查;每一營業處所至少置經紀人一人;營業保證金 5 處以下每處 NT$25 萬,超過 5 處每增加一處增繳 NT$10 萬,上限 NT$1,000 萬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5、11 條;施行細則第 8 條;營業保證金繳存或提供擔保辦法第 3 條
律師事務所 分事務所只能設在主事務所所在地的律師公會區域外 ;每一地方律師公會區域以設一事務所為限;設立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10 日內,經地方律師公會向全國律師聯合會登記 律師法第 24 條
民宿 每一間民宿都要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民宿登記證及專用標識牌才能經營;同一縣市內不得與其他民宿、旅館同名 民宿管理辦法第 10、11 條
來源:醫療法 (115-05-15);醫師法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藥事法 、施行細則 ;醫療器材管理法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動物保護法 、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施行細則 、營業保證金繳存或提供擔保辦法 ;律師法 ;民宿管理辦法 。查閱日 2026-09-30。
醫療機構還有一點:負責醫師要對「其機構」醫療業務負督導責任。同一位醫師能不能同時擔任兩家診所的負責醫師,本文沒有查到條文或衛福部函釋原文,規劃第二家時先問兩地衛生局,不要先簽租約。各行業完整的開業門檻,見各業態法定門檻總覽 。
「連鎖」在法規裡是幾家?
短答:沒有一個通用的家數;每條規定自己定義,有的看名義、有的看家數。 開到第二、第三家時,下面這幾條可能開始適用:
規定 怎樣算連鎖 算進去之後 狀態
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 公司或商業登記上使用相同名義,或經由加盟、授權等方式使用相同名義;規定沒有寫最少幾家 具稅籍登記的連鎖飲料業、便利商店、速食業,現場調製飲料要依規定標示糖、熱量、咖啡因等 現行(112-01-01 生效)
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新北市)同一品牌或集團以直營或加盟經營,家數達二家以上 新北市把連鎖餐飲業列為列管對象(附表沒有面積門檻);是否列管由新北市環保局認定 現行(110-08-24 修正)
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規定 (預告草案)採用同一市招名稱,不論直營或加盟,三家(含)以上門市的速食店、火鍋店、烤肉店、早餐店、麵店、日式料理店 於總部、總管理中心或主要營業門市設置專門職業技術人員 2025-06-16 預告;2026-09-30 查無正式發布,草案寫的實施日已過,以正式公告為準
大眾化消費飲食店使用統一發票 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且每月銷售額已達 NT$20 萬 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115-01-01 至 117-12-31 導入行動支付或 KIOSK 結帳的,仍可免用統一發票、按 1% 查定課徵 現行(財政部 2026-03-19 說明)
來源:食藥署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第二、三點;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附表序號三與備註三;食藥署預告修正草案附表序號 17;財政部賦稅署 2026-03-19 新聞稿。各條的逐字核對見各篇連結文章。查閱日 2026-09-30。
加盟開店:簽約前業主要給你看的資料
短答:加盟業主要在締結加盟經營關係 10 日前給你審閱加盟重要資訊,簽約前至少 5 日審閱期,簽約日起 30 日內交付契約。 依據是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
點次 內容
第二點(三) 加盟經營關係:加盟業主透過契約將商標或經營技術等授權加盟店使用,並協助或指導經營,加盟店支付一定對價的繼續性關係;單純以相當或低於批發價購買商品再轉售的不算
第三點第一項 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加盟經營關係的 10 日前(或個案認定合理期間、雙方約定期間),要提供:①開始營運前的各項費用(加盟金、教育訓練費、商品原物料、資本設備、裝潢工程等)的金額或預估金額 ②營運期間的各項費用(權利金計收方式、經營指導、行銷推廣等)③商標、專利、著作權的授權範圍與限制 ④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 ⑤加盟店所在營業區域設置同一加盟體系的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 ⑥契約期間的限制(指定進貨、最低訂購量、指定設備與裝潢施工者等)⑦契約變更、終止及解除的條件
第三點第二、三項 可以用紙本、電子郵件、社群媒體或通訊軟體提供,有沒有提供由加盟業主舉證。正當理由包括「原有加盟經營關係之繼續或擴展」、業主客觀上欠缺該款資訊、雙方沒有資訊不對稱
第四點 簽約前未給至少 5 日或合理的契約審閱期、簽約日起 30 日內未交付契約,屬顯失公平
第五點 違反第三、四點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構成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之違反
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 (107-08-01 公服字第10712604971號令發布);公平交易法 第 25、42 條。查閱日 2026-09-30。
第 ⑤ 項對想開第二家的加盟主特別重要:同一區域總部還打算開幾家,要在簽約前寫清楚。已經是加盟主、要用同一品牌再開一家的,屬「原有加盟經營關係之繼續或擴展」,業主可能不再提供 10 日前資料,第二家的費用與區域條件就要自己在契約裡確認。加盟金、權利金沒有公定價,本文不寫金額。加盟店開幕的行銷分工,見加盟店首店開業行銷指南 。七項資訊逐項怎麼看、總部沒給或給不完整怎麼辦,見加盟前要看什麼 。
每一家分店的 Google 商家檔案
短答:每一家實體分店各自一個商家檔案;直營連鎖名稱與類別要一致,不在名稱裡加分店名。 這是 Google 自己的平台規範,不是法規:
規範 原文重點
一個據點一個檔案 「請根據實際營業據點建立商家檔案。」
名稱一致 同一國家/地區多個營業處都必須使用相同名稱;Google 的例子是所有「特力屋」據點都寫「特力屋」,而不是「特力屋 DIY」或「特力屋內湖店」
名稱的例外 某些據點在店面、網站或文具上一向分別使用不同名稱的,可以沿用;獲品牌授權的加盟店可以在商家檔案中提及品牌名稱
類別一致 所有營業處都必須共用同一個最具業務代表性的類別
大量驗證 試算表包含 10 個以上隸屬同一商家的商家檔案,可以申請大量驗證;要能佐證商家規模,也可能需要視訊驗證
來源:Google 商家檔案說明「在 Google 上宣傳商家的相關規範 」(連鎖店和品牌、名稱一致性、類別一致性)、「大量驗證商家檔案 」。查閱日 2026-09-30。
商家檔案上的地址,最好和那一家的稅籍、分公司或分支機構登記地址一致;新店的登記地址還沒定之前,先不要急著建檔。
花多少:自己辦和請人辦
做法 費用 說明
自己辦分公司設立登記 每一分公司 NT$1,000 經濟部公司登記應附書表(有限公司)所列登記費
自己辦行號分支機構設立登記 每一分支機構 NT$1,000,網路申請減徵二成 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 3 條
各行業許可、藥商與醫療器材商登記、開業執照 依各縣市規費規定 本文沒有逐一核對各縣市規費,見各篇證照文
代辦登記、建築師變更使用、室內裝修、消防設備、招牌工程 依報價 官方沒有公定價,本文不寫金額
多家分店的 Google 商家檔案(安博力多據點 Google 商家管理) 據點建置每據點 NT$5,800 起(3-9 據點) 各分店商家檔案的名稱、類別統一、照片規範與預約或來電入口;不含分公司登記、稅籍、許可或加盟合約代辦
3 種情況的建議行動
你的情況 先做這件事
A. 自己的品牌,在同縣市開第二家直營店 簽約前查新店面的使用類組與分區;公司辦分公司設立登記、行號確認是否獨立設帳而要辦分支機構登記;新店的稅籍、消防、招牌各自來;餐飲業在食品業者登錄系統把新門市加進去(30 日內變更登錄);有專屬許可的行業另外申請
B. 跨縣市開分店 除了 A,注意三件事:行號名稱要附記分支機構字樣;新店面依「那個縣市」的免辦變更使用、住宅區與招牌規定;診所、藥商、補習班、寵物寄養等許可向新店所在地的主管機關申請
C. 加盟別人的品牌,或開放別人加盟 加盟主:簽約前確認拿到 10 日前的加盟重要資訊與至少 5 日審閱期,特別看同一區域的展店計畫;食品業者登錄先和總部確認由誰登,不要重複。開放加盟的總部:準備好第三點七項資訊並留存提供證明,並留意「連鎖」門檻已經可能適用飲料標示等規定
登記和許可跑完,是讓每一家分店在地圖上都找得到、而且不被當成重複資料。開幕前的數位準備照這個順序做:新店開幕前 60 天必做的 10 件事 。餐飲、診所最常遇到連鎖與分店規定,產業概況見餐飲產業指南 、醫美/牙醫產業指南 。
常見問題 FAQ
開分店要重新申請營業登記嗎? 分兩層看。公司或行號本身不用重新設立,但公司開分公司要辦分公司設立登記(經濟部有限公司應附書表:每一分公司登記費 NT$1,000);行號的分支機構「獨立設置帳簿」的,要在設立之日起 15 日內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縣市政府登記(商業登記法第 14 條)。稅籍登記則是每個固定營業場所都要:營業稅法第 28 條規定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開始營業前「分別」申請,稅籍登記規則第 3 條把「分店、門市部」列在裡面;已辦公司或商業登記的,國稅局依登記資料辦理、視為已申請。
分公司和分店差在哪?行號可以開分店嗎? 公司法第 3 條:分公司是「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要辦分公司設立登記;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設立還要先載明於章程(第 130 條)。行號(獨資、合夥)也可以設分支機構,商業登記法第 14 條規定獨立設置帳簿的分支機構 15 日內登記;在其他縣市增設分支機構,名稱要附記足以表示是分支機構的字樣(第 28 條)。不論哪一種,新的營業場所都要自己的稅籍登記。
每家分店都要辦食品業者登錄嗎? 每一家都要在登錄系統裡,但不一定各自申請。食藥署食品業者登錄 Q&A(115-05-19 更新)A4-3:連鎖店由總公司統一管理的,由總公司把所屬門市登錄在餐飲業頁籤的「餐飲場所」或「餐飲地點」;不是總公司統一管理的,由各門市自己建立餐飲業資料。食藥署建議優先由總公司統一管理,已列在總公司項下的門市或加盟店不要重複建立;重複的要向所在地衛生局廢止。
診所可以開分院嗎? 醫療法只有「醫院」設立分院的規定(第 14 條,要先經主管機關許可)。診所開第二家,就是另一家醫療機構:要向所在地衛生局申請核准登記、領開業執照才能開業(第 15 條),並置負責醫師一人(第 18 條);健保特約也由領有開業執照的醫事機構各自申請。同一位醫師能不能同時擔任兩家診所的負責醫師,本文沒有查到條文或函釋原文,送件前問衛生局。
開第二家藥局、眼鏡行要重新申請嗎? 要。藥事法第 27 條:藥商分設營業處所或分廠,仍應各別辦理藥商登記;第 28 條:西藥、中藥販賣業者分設營業處所,仍要有人駐店管理——西藥販賣業由專任藥師駐店管理,不經營麻醉藥品者得由專任藥劑生為之;中藥販賣業由專任中醫師或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或藥劑生駐店管理。眼鏡行賣隱形眼鏡等醫療器材的,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13 條規定分設營業處所要各別辦理醫療器材商登記,但中央主管機關另有公告的除外。
加盟開店,加盟業主要先給我看什麼?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第三點:加盟業主要在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加盟經營關係)的 10 日前,提供開始營運前的各項費用、營運期間的各項費用(含權利金計收方式)、智慧財產權授權範圍、經營協助與訓練、所在營業區域設置同一體系的計畫、契約存續期間的限制、契約變更終止解除條件等資訊;第四點:簽約前至少 5 日契約審閱期、簽約日起 30 日內交付契約。「原有加盟經營關係之繼續或擴展」是可以不提供的正當理由之一。
幾家店才算「連鎖」? 沒有一個通用的家數,要看是哪一條規定。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公司或商業登記使用相同名義,或經加盟、授權使用相同名義,就是連鎖業者,規定沒有寫最少幾家;新北市餐飲業空污列管:同一品牌或集團直營或加盟、二家以上;食藥署 2025 年預告的技術證照人員規定:同一市招、三家(含)以上的速食、火鍋、烤肉、早餐、麵店與日式料理店,截至 2026-09-30 查無正式發布。
每家分店都要有自己的 Google 商家檔案嗎?名稱可以加分店名嗎? Google 商家檔案規範:「請根據實際營業據點建立商家檔案」,所以每一家實體分店各自一個檔案。直營連鎖的名稱要一致,Google 的例子是「特力屋」不寫成「特力屋內湖店」;例外是某些據點在店面、網站或文具上一向使用不同名稱,以及獲品牌授權的加盟店可以提及品牌名稱。同一商家有 10 個以上檔案,可以申請大量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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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分店時,公司或行號本身不用重新設立:公司要辦分公司設立登記(經濟部有限公司應附書表:每一分公司登記費 NT$1,000),行號的分支機構獨立設置帳簿者,自設立之日起 15 日內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登記(商業登記法第 14 條,每一分支機構規費 NT$1,000)。稅籍(營業稅法第 28 條,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分別申請)、使用類組、消防檢修申報、招牌審查許可每個場所各自辦;食品業者登錄可由總公司統一登錄各門市。診所第二家要新的開業執照與負責醫師(醫療法第 15、18 條,分院只適用醫院);藥商、醫療器材商分設營業處所要各別登記;不動產經紀業分設營業處所 30 日內備查、每處至少一名經紀人、保證金 5 處以下每處 NT$25 萬。加盟業主要在締結加盟經營關係 10 日前提供加盟重要資訊、簽約前至少 5 日審閱期(公平會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處理原則)。
15 日
行號分支機構獨立設置帳簿者,自設立之日起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申請登記的期限(商業登記法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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