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日前
簽約或付意向金簽意向書之前,總部要給你 7 項加盟重要資訊(或個案合理、雙方約定期間)
至少 5 日
簽約前的契約審閱期間;簽約日起 30 日內要交付契約
5 萬–2,500 萬
總部違反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公平會可處的罰鍰(新臺幣);罰的是總部
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第三、四、五點(107-08-01 公服字第10712604971號令發布);公平交易法第 25、42 條。查閱日 2026-10-01。
本文不寫的數字
任何品牌的加盟金、權利金、保證金、裝潢、設備與原物料費用,官方沒有公定價,本文不列,也不寫「多久回本」。加盟金退費比例、違約金上限、商圈保障距離,處理原則與公平交易法本文都沒有查到相關規定,不寫數字。公平會每年處理多少加盟案件,本文沒有查到官方統計。經濟部商業司委託擬定的加盟契約範本,公平會懶人包有列,但連結在查閱日無法開啟,本文不描述內容。處分案例的罰鍰照公平會新聞稿,不寫品牌名稱,出處可點連結查看。
問題 1:你簽的東西,算不算加盟?
短答:用總部的商標或經營技術、接受指導、付對價的繼續性關係就是加盟;正式簽約前先付錢簽意向書、約定退出就沒收的,也算(預備加盟)。這個判斷決定處理原則適不適用,以及「10 日」從哪一天往前算。
| 名詞 | 處理原則的定義 | 點次 |
| 加盟業主(總部) | 在加盟經營關係中提供商標或經營技術等授權,協助或指導加盟店經營,並收取加盟店支付對價的事業 | 第二點(一) |
| 加盟店 | 使用加盟業主提供的商標或經營技術等、接受協助或指導,對加盟業主支付一定對價的他事業(獨立的事業) | 第二點(二) |
| 加盟經營關係 | 透過契約授權商標或經營技術、協助或指導經營,加盟店支付一定對價的繼續性關係。不包括單純以相當或低於批發價購買商品或服務再轉售或出租 | 第二點(三) |
| 預備加盟經營關係 | 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你支付一定費用、簽草約、預約單、意向書等加盟相關文件,且約定退出就沒收已繳費用或負賠償責任——三個條件都有才算 | 第二點(四) |
| 支付一定對價 | 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付給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的加盟金、權利金、教育訓練費、購買商品、原物料、資本設備、裝潢工程等相關費用 | 第二點(五) |
處理原則現行版本是 107 年 7 月 11 日公平會第 1392 次委員會議修正、107-08-01 發布,全文六點:第一點目的、第二點名詞定義、第三點 10 日前揭露、第四點審閱與交付契約、第五點違反效果、第六點其他規定仍適用。第六點寫明,加盟業主的行為除了這份處理原則,仍適用公平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不實廣告)、比較廣告與第 25 條案件的處理原則——招募加盟的廣告,一樣不能對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事項做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
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第一、二、六點與沿革;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查閱日 2026-10-01。
問題 2:簽約前,總部要給你什麼、什麼時候給?
短答:付錢簽任何加盟文件的 10 日前(或個案合理、雙方約定期間),用紙本或電子方式給你 7 項資訊;簽約前至少 5 日讓你看契約,簽約日起 30 日內把契約給你。
| 第三點第一項 | 要揭露的內容 | 看的時候注意 |
| (一)開始營運前的各項費用 | 加盟金、教育訓練費、購買商品、原物料、資本設備、裝潢工程等,付給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的費用,金額或預估金額 | 公平會核對表另舉保證金、第一次進貨費用;只有單價沒有數量與總額,公平會認定不完整(見問題 3) |
| (二)加盟營運期間的各項費用 | 權利金的計收方式,及經營指導、行銷推廣、購買商品或原物料等應付的費用,金額或預估金額 | 核對表另舉開店後教育訓練費、廣告行銷費用 |
| (三)智慧財產權 | 授權使用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的權利名稱、使用範圍與各項限制條件 | 核對表分「權利名稱」「使用範圍」「使用限制」三格 |
| (四)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 | 內容與方式 | 核對表分經營協助、訓練指導的「內容」「方式」四格 |
| (五)同區域的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 | 加盟店所在營業區域設置同一加盟體系的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 | 核對表說明:同品牌的評估方案或商圈保障,或總部近期、未來展店計畫。要求的是揭露,不是一定要保障 |
| (六)契約存續期間的限制 | 例如:商品或原物料須向總部或其指定之人購買、須買指定品牌規格;每次應訂購的項目與最低數量;資本設備須向指定之人購買、指定規格;裝潢須由指定廠商施作、指定規格;其他限制 | 核對表說明:總部為維護營業秘密與品牌信譽做若干限制尚屬合理,但要事前揭露 |
| (七)契約變更、終止及解除 | 條件及處理方式 | 加盟金退不退、提前解約怎麼算,看的就是這一項 |
| 規定 | 內容 | 點次 |
| 什麼時候給 | 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加盟經營關係的 10 日前、個案認定合理期間或雙方約定期間。公平會懶人包的圖解:要先收不可退訂金並簽意向書的,先給資訊、經過 10 日或約定期間,才收訂金;直接簽本約的,先給資訊、經過 10 日或約定期間,才簽本約 | 第三點第一項;懶人包 |
| 怎麼給、誰舉證 | 紙本、電子郵件、電子儲存裝置、社群媒體或通訊軟體都可以;有沒有提供,由總部提出證明 | 第三點第二項 |
| 可以不給的正當理由 | 原有加盟經營關係的繼續或擴展;總部客觀上欠缺該款資訊;其他雙方沒有資訊不對稱的情形 | 第三點第三項 |
| 契約審閱期 | 簽約前至少 5 日或個案認定的合理契約審閱期間 | 第四點(一) |
| 交付契約 | 簽約日起 30 日內交付;不可歸責總部的延遲除外(例如加盟店在離島或偏遠地區、不動產抵押權作業、可歸責加盟店的事由) | 第四點(二) |
已經加盟、要用同一品牌再開一家的,屬「原有加盟經營關係之繼續或擴展」,總部可能不再提供 10 日前資料;第二家的費用與區域條件要自己在契約裡確認,分店要重辦哪些登記見開分店要重新申請哪些。
來源: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第三、四點;公平會問答:事業招募加盟,應揭露哪些重要加盟資訊;應揭露加盟資訊清單(民眾詳細版)、(民眾簡約版)(2026-07-28);處理原則懶人包(民眾版) — 公平交易委員會。查閱日 2026-10-01。
問題 3:沒給、給不完整,或已經簽了怎麼辦?
短答:這是總部的義務,違反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就構成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由公平會處理;加盟不算消費,不能用消保法。公平會近年的處分新聞稿,每一則被點名沒揭露的項目都包含購買商品、原物料的費用(本文整理下表五則)。
| 公平會決議日 | 沒做到什麼 | 處分 |
| 111-12-14 | 締約前沒有完整提供開始營運前、營運期間購買商品與原物料費用的金額或預估金額(2 項) | 兩個事業各 NT$10 萬 |
| 113-07-03 | 前一次被處分後,簽約前只在原物料表單寫品項、規格、單價,沒有數量與總金額;公平會說明只要有可供評估的「預估金額」即可,金額不是不能變動 | 未停止違法行為,依第 42 條後段再處 NT$10 萬 |
| 113-12-31 | 招募加盟時僅以口述說明,沒有以紙本或電子方式提供 7 項資訊(預備加盟經營關係前) | NT$5 萬 |
| 114-11-26 | 簽加盟意向書、收意向金前,沒有完整提供開店前費用(含裝潢工程水電、教育訓練)、營運期間費用(含資訊處理、POS 系統維護)、商標授權、同區經營方案、進貨與設備裝潢限制、契約變更終止解除條件等 | NT$20 萬 |
| 115-01-14 | 締約前沒有完整提供開店前原物料費用、營運期間原物料與 POS 雲端及發票傳輸費用、指定品牌規格等 3 項 | NT$10 萬 |
| 問題 | 規定 | 依據 |
| 總部違反會怎樣 | 違反第三、四點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構成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不得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公平會得限期令停止、改正,並處 NT$5 萬–2,500 萬罰鍰;屆期不改正,按次處 NT$10 萬–5,000 萬 | 處理原則第五點;公平交易法第 25、42 條 |
| 能不能用消保法 | 不行:加盟業主與有意加盟者間的交易行為非屬消費關係,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 | 公平會案例類型頁 |
| 自己的損失能不能求償 | 事業違反公平交易法致侵害他人權益,被害人得請求除去、防止,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故意行為,法院得酌定到已證明損害額的三倍;自知道行為及賠償義務人起 2 年、自行為時起 10 年不行使而消滅 | 公平交易法第 29–32 條 |
| 總部規定售價 | 事業不得限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的轉售價格,有正當理由除外(服務準用);正當理由由公平會審酌五項因素認定。個案本文不下結論 | 公平交易法第 19 條;施行細則第 25 條 |
| 有疑問問誰 | 公平會服務中心 (02)2351-7588 轉 380,上班日 09:30–12:00、14:00–16:30 | 應揭露加盟資訊清單 |
來源:公平會新聞稿「招募加盟當注意,提供資訊要便易」(111-12-14)、「加盟總部提供加盟資訊一錯再錯!公平會續罰!」(113-07-03)、「口說無憑!加盟重要資訊應於加盟前以紙本或電子方式充分揭露!」(113-12-31)、「加盟重要資訊不透明惹議 公平會開罰」(114-11-26)、「簽約前看清楚!加盟總部未充分揭露加盟重要資訊,遭公平會認定違反公平法開罰」(115-01-14);公平會案例類型:加盟業主經營行為;公平交易法第 19、25、29–32、42 條(106-06-14 修正);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查閱日 2026-10-01。
加盟店自己要辦的事
處理原則把加盟店定義為「他事業」:品牌是總部的,登記、稅籍、場所與許可是你自己的。下表只列條文,細節連到各篇專文。
| 項目 | 規定 | 依據與專文 |
| 商業或公司登記 | 商業除第 5 條規定外,非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 | 商業登記法第 4 條;稅籍登記、營業登記、統一發票差在哪 |
| 稅籍 | 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 營業稅法第 28 條;同上 |
| 統一發票(大眾化消費飲食店) | 每月銷售額已達 NT$20 萬且符合作業要點第 4 點所列情形(例如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者,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2026-01-01 至 2028-12-31 導入行動支付或 KIOSK 結帳的,仍免用統一發票、按 1% 查定課徵 | 財政部賦稅署新聞稿(2026-03-19) |
| 食品業者登錄(餐飲加盟) | 食藥署建議優先由總公司統一登錄各門市;已列在總公司項下並取得登錄字號的加盟店,不要重複建立,重複的要向所在地衛生局(所)廢止 | 食藥署食品業者登錄 Q&A(115-05-19 修正)Q4-3 |
| 店面能不能開這一行 | 使用類組、變更使用執照、住宅區限制 | 這間店面能不能開這一行 |
| 接手原本的加盟店 | 原登記、稅籍、登錄能不能沿用 | 頂讓、接手舊店:原本的證照能不能沿用 |
| 業態專屬規定 | 早餐店(連鎖 3 家預告)、飲料店(連鎖現調飲料標示)、自助洗衣、房仲(廣告市招名片標明加盟)等 | 早餐店、飲料店、自助洗衣店、房屋仲介 |
來源:商業登記法第 4 條(114-12-26 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8 條(114-05-28 修正);財政部賦稅署新聞稿(2026-03-19);食藥署食品業者登錄 Q&A 問答集(115-05-19 修正)。查閱日 2026-10-01。
開手搖飲的,加盟那一列的數字怎麼填進開店預算,見開飲料店要多少錢。
花多少:自己看和請人看
| 做法 | 費用 | 說明 |
| 自己用公平會核對表逐項勾「有/無」 | 官方下載,本文不寫金額 | 公平會加盟資訊專區的應揭露加盟資訊清單(民眾簡約版、詳細版) |
| 電洽公平會服務中心 | 官方未列收費,本文不寫金額 | (02)2351-7588 轉 380;問規定,不代審契約 |
| 請律師審閱加盟契約 | 依報價,本文不寫金額 | 官方沒有公定價 |
| 加盟店開幕前的數位準備(安博力開業一條龍) | 數位起步 NT$38,000 起 | Google 商家檔案、評論邀請流程、LINE 官方帳號基礎建置等開幕前時程;不含加盟合約審閱、法律意見與登記代辦 |
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加盟資訊專區。查閱日 2026-10-01。
3 種情況的建議行動
| 你的情況 | 先做這件事 |
| A. 還在比品牌,業務要你先付意向金、簽意向書「保留區域」 | 先問這筆錢退出會不會被沒收。會的話,這就是預備加盟經營關係,總部要在收錢前 10 日(或雙方約定期間)用紙本或電子方式給你 7 項資訊;只有口頭說明的,請對方給書面或訊息版本再決定 |
| B. 拿到資料和契約,準備簽約 | 用公平會核對表逐項勾「有/無」,特別看三格:開店前與營運期間購買商品、原物料的數量與總額(或預估金額)、同區域的展店計畫、契約終止解除的條件與加盟金處理方式。簽約前至少有 5 日審閱期,看不懂的條款請律師看 |
| C. 已經簽約,準備開幕 | 簽約日起 30 日內要拿到契約;登記、稅籍、場所與許可自己辦(見上方「加盟店自己要辦的事」)。Google 商家檔案、LINE 帳號與在地行銷的分工,見加盟店首店開業行銷指南 |
各業態還有自己的專屬門檻,先看各業態法定門檻總覽;幫加盟主看約、辦登記的會計師或記帳士,可用開業法規檢核清單逐步核對,加盟揭露是其中一步;餐飲業的市場概況見餐飲產業指南。開幕前的數位準備照新店開幕前 60 天必做的 10 件事。
常見問題 FAQ
加盟前,總部一定要給我哪些資料?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第三點列了 7 項加盟重要資訊:①開始營運前的各項費用(加盟金、教育訓練費、購買商品與原物料、資本設備、裝潢工程等,付給總部或其指定之人的金額或預估金額)②加盟營運期間的各項費用(權利金計收方式、經營指導、行銷推廣、購買商品或原物料等)③授權使用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的權利名稱、使用範圍與限制條件 ④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的內容與方式 ⑤你所在營業區域設置同一加盟體系的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 ⑥契約存續期間的限制(指定進貨、指定品牌規格、每次訂購項目與最低數量、指定設備、指定裝潢廠商等)⑦契約變更、終止及解除的條件與處理方式。公平會 2026-07-28 在加盟資訊專區放了一份「加盟重要資訊核對表」,可以逐項勾「有/無」。
「10 日前」從什麼時候往前算?先付意向金再給資料可以嗎?
從「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加盟經營關係」那天往前算,也可以是個案認定的合理期間或雙方約定期間。預備加盟經營關係指正式簽約前,你付了一定費用、簽了草約、預約單、意向書等文件,且約定退出就沒收已繳費用或要賠償。公平會懶人包的說法是:總部要先收不可退的訂金並簽意向書的,要先給資訊、經過 10 日或雙方約定期間,才收訂金;直接簽本約的,先給資訊、經過 10 日或約定期間才簽。公平會 114-11-26 處分的一案,就是在簽意向書、收意向金前沒有完整提供資訊,處 NT$20 萬。
加盟合約的審閱期是幾天?可以主張消保法嗎?
處理原則第四點:簽約前要給至少 5 日或個案認定的合理契約審閱期間,簽約日起 30 日內要把契約交給你(不可歸責總部的延遲除外)。消保法不適用:公平會的案例類型頁寫明,加盟業主與有意加盟者之間的交易行為非屬消費關係,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
加盟金可以退嗎?
本文沒有查到規定加盟金一定要退或退幾成的官方條文。能不能退、怎麼退,看契約的「變更、終止及解除之條件及處理方式」——這正是處理原則第三點第(七)款要總部在 10 日前揭露的項目。已經付了意向金的,先看當初簽的文件有沒有約定退出就沒收;有這種約定的,屬於預備加盟經營關係,總部應該在收錢前 10 日就給你資料。個案怎麼處理屬民事問題,本文不提供法律意見。
總部一定要給商圈保障嗎?
處理原則沒有要求總部一定要保障商圈,要求的是揭露:你所在營業區域設置同一加盟體系的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公平會核對表的說明是:在加盟店的營業區域內,是否有設置同一加盟體系(即同品牌)的評估方案或商圈保障,或者總部近期或未來展店計畫等資訊。所以沒有商圈保障可以,但要在簽約前寫清楚。
總部只用口頭說明,算有提供嗎?
不算完整提供。處理原則第三點第二項:可以用紙本、電子郵件、電子儲存裝置、社群媒體或通訊軟體提供,有沒有提供由總部舉證。公平會 113-12-31 處分的一案,總部招募加盟時僅以口述說明,沒有以紙本或電子方式提供 7 項資訊,處 NT$5 萬。另一案只在原物料表單寫品項、規格、單價,沒有數量和總金額,公平會說只要有「預估金額」可供評估即可,因為沒改正而依第 42 條後段再罰 NT$10 萬。
總部沒給資料或給不完整,我可以怎麼做?
這是總部的義務:違反第三、四點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構成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公平會可限期改正並處總部 NT$5 萬–2,500 萬罰鍰,屆期不改正可按次處 NT$10 萬–5,000 萬。有疑問可以電洽公平會服務中心 (02)2351-7588 轉 380(上班日 09:30–12:00、14:00–16:30)。另外,公平交易法第 29–31 條讓受害人可以請求除去侵害與損害賠償,故意行為法院得酌定到已證明損害額的三倍;請求權自知道行為及賠償義務人起 2 年不行使而消滅。個案要不要走民事程序,請問律師,本文不提供法律意見。
總部可以規定我的售價嗎?
公平交易法第 19 條:事業不得限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給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的價格,但有正當理由的不在此限;服務準用。施行細則第 25 條列了公平會認定正當理由時審酌的因素:鼓勵下游提升售前服務效率或品質、防免搭便車、提升新事業或品牌參進、促進品牌間競爭、其他有關競爭考量的經濟上合理事由。你的契約條款算不算,要看個案,本文不下結論;但不論合不合法,這類限制都屬處理原則第三點第(六)款要在簽約前揭露的「加盟經營關係之限制」。
加盟店要自己辦營業登記和稅籍嗎?
要。處理原則把加盟店定義為對加盟業主支付一定對價的「他事業」,也就是獨立的事業。商業登記法第 4 條:商業除第 5 條規定外,非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營業稅法第 28 條:營業人的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申請稅籍登記。餐飲加盟店的食品業者登錄,食藥署建議優先由總公司統一登錄各門市;已列在總公司項下的加盟店不要重複建立。
加盟品牌的授權與自己登記店名不同;遇到同名或近似使用時,法定界線見店名與商標爭議。
加盟或自己開店的資金,中央兩項政策性創業貸款的資格與額度,見青年創業貸款與微型創業鳳凰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