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來了怎麼辦?
衛生局、消防、勞檢、建管公安各查什麼

稽查人員已經在門口,或剛收到一張「限期改善通知」,第一個問題通常是「可以拒絕嗎」「沒改會怎樣」。先說結論:衛生局、消防、勞動檢查、建管公安四種稽查,法律都寫明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拒絕本身就是一個罰款項目;唯一明文可以拒絕的,是沒有出示勞動檢查證的勞檢員。被開出缺失後,多數條文是「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按次處罰」,但營業場所的消防設備不合規是先罰再限期。覺得處分不對,裁處前可以陳述意見,收到處分書後 30 日內可以訴願。下面 3 個判斷點依序看。

不能拒絕
四種稽查的法律都寫「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只有未出示勞動檢查證的勞檢員可以拒絕
NT$2–30 萬
營業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沒設置或沒維護好,先處罰鍰再通知限期改善
30 日
不服處分的訴願期限,自處分書達到的次日起算,經由原處分機關提出

來源: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1 條、消防法第 6、37 條、勞動檢查法第 14、22 條、建築法第 77 條;訴願法第 14、58 條。查閱日 2026-09-30。

本文不寫的數字與判斷

各機關多久來查一次、抽查比例、「最常被罰的前幾名」,官方沒有公布可引用的統一數字,本文不寫。美容美髮等營業衛生,本文只核對了臺北市的自治條例,其他縣市以當地規定為準。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各類組多久申報一次,在申報辦法附表一,本文沒有逐格核對;消防檢修申報的月份用下方的試算工具算。改善工程、消防設備師、公安簽證的費用官方沒有公定價,本文不列金額。收到的通知是不是可以訴願的行政處分,個案不同,本文不替你判斷。

總表:稽查單位 × 法源 × 能不能拒絕 × 不改的後果

稽查單位法源(檢查權)能不能拒絕缺失不改的後果
衛生局(食品)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1 條:進入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場所現場查核、抽樣,查閱、扣留或複製紀錄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反處 NT$3 萬–300 萬(第 47 條第 11 款)違反良好衛生規範,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處 NT$6 萬–2 億(第 44 條);未登錄、未保存文件等,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NT$3 萬–300 萬(第 48 條);情節重大得命歇業、停業或廢止登錄
衛生局(營業衛生,以臺北市為例)臺北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 9 條:得隨時稽查或抽驗營業場所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反處負責人 NT$5,000–2.5 萬(第 22 條)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衛生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健檢講習 NT$3,000–1.5 萬(第 20 條);場所、設備、消毒 NT$4,000–2 萬(第 21 條)
消防局消防法第 6 條第 2 項:依場所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及複查;第 9 條:檢修結果得派員複查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複查,處 NT$6,000–10 萬,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第 37 條第 3 項)營業場所設備不合規:先處 NT$2 萬–30 萬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得按次處罰、30 日以下停業或停止使用(第 37 條);沒檢修申報:NT$1 萬–5 萬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按次處罰(第 38 條)
勞動檢查機構勞動檢查法第 14、15 條:得隨時進入事業單位,詢問、要求提出工資清冊等文件、影印拍照不得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處 NT$3 萬–15 萬並得按次處罰(勞動檢查法第 35 條;勞基法第 80 條);未持勞動檢查證者得拒絕(第 22 條)10 日內書面通知立即改正或限期改善,結果公告 7 日以上(第 25 條);違反勞基法處罰鍰者公布名稱,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應按次處罰(勞基法第 80-1 條)
建管單位(公安)建築法第 77 條第 2、4 項:得隨時派員檢查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的構造與設備、複查簽證結果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複查或抽查,處所有權人、使用人 NT$6 萬–30 萬(第 91 條第 1 項第 3 款)限期改善或補辦,屆期仍未改善而繼續使用得連續處罰、限期停止使用,必要時停止供水供電、封閉(第 91 條)

來源: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1、44、47、48 條;臺北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 9、20–22 條;消防法第 6、9、37、38 條;勞動檢查法第 14、15、22、25、35 條;勞動基準法第 80、80-1 條;建築法第 77、91 條。查閱日 2026-09-30。

問題 1:誰會來查、各查什麼?

短答:四個機關、四部法律,各查各的,一次過關不代表其他三個也過。下面每一類只列條文寫明的檢查內容;實際來查哪幾項,以現場人員出示的依據為準。

衛生局:食品與營業衛生

賣吃的、喝的,衛生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來查;美容美髮、旅館、浴室、娛樂、游泳等「營業衛生」,由各直轄市、縣(市)的自治條例規定。兩套是不同的法。

查什麼條文寫的內容出處
現場查核、抽樣進入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場所執行現場查核及抽樣檢驗;不合規定的產品應予封存食安法第 41 條第 1 項第 1、3 款
紀錄與來源要求提供原料或產品的來源及數量、作業、品保、販賣對象、金額、其他佐證資料、證明或紀錄,並得查閱、扣留或複製食安法第 41 條第 1 項第 2 款
良好衛生規範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品保制度要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準則要求的紀錄至少保存 5 年食安法第 8 條第 1 項;準則第 11 條
冷凍冷藏、熱藏冷凍 −18°C 以下、冷藏 7°C 以下凍結點以上,明顯處設溫度指示器並作成紀錄;熟食熱藏 60°C 以上,菜餚室溫下不得存放 2 小時以上準則附件一 三;準則第 32 條第 5 款
從業人員進用前經醫療機構檢查 A 型肝炎、傷寒、出疹、膿瘡、外傷、手部皮膚病合格,雇主每年至少再辦一次;新進至少 3 小時、在職每年至少 3 小時教育訓練並作成紀錄準則附件二 一(一)(二)
食品中毒通報得命限期改善或派從業人員接受至少 4 小時食品中毒防治衛生講習;調查期間得命暫停作業、停止販賣、消毒並封存產品;從客人反映到復業的流程見客人說吃了拉肚子怎麼辦食安法第 41 條第 1 項第 5 款

來源: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8、41 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 11、32 條與附件一、二(114-06-04 修正)。查閱日 2026-09-30。

平常怎麼記錄,才能在稽查時拿得出來:照準則拆成七張表的做法,見餐飲業 SOP 範本。

營業衛生(以臺北市為例)。臺北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適用旅館業、美容美髮業、浴室業、娛樂業、游泳業、電影片映演業及衛生局公告的其他營業(第 3 條)。衛生局得隨時稽查或抽驗,稽查或抽驗結果衛生局應適時公布(第 9 條)。常被查的項目:

查什麼條文寫的內容屆期未改善的罰則
衛生管理人員負責人要指定專人,經衛生局或其認可機構訓練及格取得合格證書才能擔任;同一人不得同時擔任兩個以上營業場所(第 4 條)處負責人 NT$3,000–1.5 萬(第 20 條)
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合格後才能從業、每年定期健檢;每年參加衛生講習(第 8 條第 1 項)處負責人 NT$3,000–1.5 萬(第 20 條)
美容美髮設備除座椅外,要有流水式盥洗臺、排水裝置、工具消毒設備、容納碎髮的有蓋容器(第 14 條)處負責人 NT$4,000–2 萬(第 21 條)

來源:臺北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 3、4、8、9、14、20–22 條(現行共 26 條)。查閱日 2026-09-30。其他縣市以當地自治條例為準。

各業態還要注意什麼:髮廊、美甲、美容工作室各篇有逐條整理。

消防:設備與檢修申報

查什麼條文寫的內容出處
設備有沒有設置、維護管理權人對實際支配管理的場所,應設置並維護消防安全設備;消防機關得依場所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及複查消防法第 6 條第 1、2 項
有沒有定期檢修申報管理權人應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結果依規定期限報請主管機關審核,主管機關得派員複查;歇業或停業也要辦消防法第 9 條第 1 項
誰能檢修高層、地下建築物或公告場所委託檢修專業機構;一定規模以上委託消防設備師(士);只有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設備的,可以由管理權人自行辦理消防法第 9 條第 1 項各款

來源:消防法第 6、9、37、38 條(113-11-29 修正)。查閱日 2026-09-30。

兩種不合格,罰法不同:設備本身不合規(第 6 條),供營業使用的場所是先處 NT$2 萬–30 萬、同時通知限期改善;罰了之後屆期仍不改善,得按次處罰,並得處 30 日以下停業或停止使用(第 37 條第 1、2 項)。沒有依期限檢修申報(第 9 條),處 NT$1 萬–5 萬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按次處罰(第 38 條第 2 項)。下一次申報期限用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期限試算算;誰能做、費用怎麼算,見消防安檢費用與檢修申報。

勞動檢查:工時、工資與紀錄

有請員工就在範圍內。勞動檢查的範圍包括勞動基準法令、職業安全衛生法令及其他勞動法令規定的事項(勞動檢查法第 4 條);除危險性工作場所、危險性機械設備、職業災害檢查及經核准者外,勞動檢查員不得事先通知(第 13 條)。勞工申訴後,勞動檢查機構應儘速派員檢查、14 日內通知申訴人結果,事業單位不得對申訴的勞工終止契約或做其他不利處分(第 33 條)。

勞基法要求備置的文件條文寫的內容違反的罰則
勞工名卡登記姓名、到職年月日、工資、勞保投保日期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 5 年(第 7 條)NT$2 萬–30 萬(第 79 條第 3 項)
工資清冊記入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保存 5 年(第 23 條第 2 項)NT$2 萬–100 萬(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
出勤紀錄保存 5 年,逐日記載出勤情形至分鐘;勞工申請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第 30 條第 5、6 項)未置備保存:NT$9 萬–45 萬(第 79 條第 2 項);第 6 項:NT$2 萬–100 萬(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
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不得超過 40 小時(第 30 條第 1 項)NT$2 萬–100 萬(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

第 79 條另規定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罰鍰至法定最高額二分之一;違反勞基法處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第 80-1 條)。來源:勞動檢查法第 4、13、33 條(109-06-10 修正);勞動基準法第 7、23、30、79、80-1 條(113-07-31 修正)。查閱日 2026-09-30。

建管: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

查什麼條文寫的內容出處
隨時檢查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的構造與設備建築法第 77 條第 2 項
公安簽證申報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等),由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認可的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結果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定期會同有關機關複查建築法第 5 條、第 77 條第 3、4 項
申報什麼、誰申報申報範圍是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耐震能力評估檢查;防火避難設施那一項的申報人是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申報期間依附表一公安申報辦法第 3、4、5 條
查核與改正期限主管機關收件後 15 日內查核;不合格的詳列改正事項,送達之日起 30 日內改正完竣並送請復核,認有需要得延長,最長 90 日;未改善或復核仍不合規定,依建築法第 91 條處理公安申報辦法第 13 條

來源:建築法第 5、77、91 條(111-05-11 修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 3、4、5、13 條(111-12-28 修正)。查閱日 2026-09-30。

罰則在建築法第 91 條:未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構造設備安全、規避或拒絕檢查、未辦公安簽證申報,都處所有權人、使用人 NT$6 萬–30 萬,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而繼續使用,得連續處罰、限期停止使用,必要時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有供營業使用事實的建築物,因未維護構造及設備安全致人於死的,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91 條第 2 項)。店面本身的使用類組、變更使用,見這間店面能不能開這一行。

問題 2:稽查當下可以拒絕、可以要求什麼?

短答:不能拒絕,但可以確認身分、在場陪同、記下查了什麼。下表只列條文明文寫的權利與義務:

情境條文怎麼寫出處
勞檢員沒出示證件勞動檢查員應主動出示勞動檢查證,並告知雇主及工會;對未持勞動檢查證者,事業單位得拒絕檢查勞動檢查法第 22 條第 1 項
勞檢員拍照、錄影事業單位認有必要,得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檢視或複製,勞動檢查機構不得拒絕勞動檢查法第 15 條第 3、4 項
勞檢結束後勞動檢查員應作成紀錄,告知違反法規事項;有違反的,勞動檢查機構 10 日內書面通知立即改正或限期改善,事業單位要在違規場所明顯處公告 7 日以上勞動檢查法第 22 條第 2 項、第 25 條
拒絕勞檢非警察協助不足以排除時,勞動檢查員得要求警察人員協助勞動檢查法第 14 條第 2 項
拒絕消防檢查處 NT$6,000–10 萬,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消防法第 37 條第 3 項
衛生局要紀錄提供原料或產品來源、作業、品保、販賣對象等紀錄;拒不提供或提供不實,處 NT$3 萬–300 萬食安法第 41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47 條第 12 款
衛生局命暫停作業、停止販賣不遵行處 NT$3 萬–300 萬食安法第 47 條第 13 款

來源:勞動檢查法第 14、15、22、25 條;消防法第 37 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1、47 條。查閱日 2026-09-30。

要留意的一點:臺北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 9 條第 2 項寫明,稽查或抽驗結果衛生局應適時公布。結果被公開後,客人會在網路上問,對外說明可以參考危機聲明撰寫指南的食品衛生範本,處理順序見商家危機管理完整指南。

問題 3:接到限期改善通知或罰單之後

短答:先看期限和依據條文,期限內改好並留下證明;覺得不對,裁處前陳述意見,收到處分書 30 日內訴願。

步驟條文怎麼寫出處
1. 看清楚是哪一種多數條文是「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才處罰」(食安法第 44、48 條;臺北市營業衛生第 20、21 條;消防法第 38 條);營業場所消防設備不合規(消防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1 款)、違反勞基法(第 79、80-1 條)、建築法第 91 條則是處罰鍰並限期改善各該條文
2. 期限內改善、留證明建管公安不合格:送達之日起 30 日內改正完竣並送請復核,主管機關認有需要得延長,最長 90 日。其他機關的期限寫在通知上公安申報辦法第 13 條
3. 陳述意見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的機會;例外包括大量作成同種類裁處、情況急迫、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法律另有規定等行政罰法第 42 條
4. 說明情節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處罰,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裁處罰鍰要審酌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所得利益,並得考量資力行政罰法第 8、18 條
5. 訴願對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自行政處分達到的次日起 30 日內,以收受訴願書的日期為準;訴願書經由原處分機關提出,原處分機關會先重新審查,認為有理由得自行撤銷或變更訴願法第 1、14、58 條

來源:行政罰法第 8、18、42 條(111-06-15 修正);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訴願法第 1、14、58 條(101-06-27 修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 13 條。查閱日 2026-09-30。

「按次處罰」是什麼意思?條文的寫法是「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限期到了還沒改善,主管機關可以再處一次罰鍰。消防法第 37 條、勞動檢查法第 35 條、勞基法第 80-1 條都有這個用語;建築法第 91 條原文寫「得連續處罰」,並可限期停止使用、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消防法第 37 條第 2 項另可處 30 日以下停業或停止使用。這些條文都是罰鍰與限期改善並行,繳了罰鍰、缺失沒改,仍可能再被處罰。

花多少:自己改和請人改

做法費用說明
自己改:補紀錄表、補健檢講習、補勞工名卡與出勤紀錄、只有滅火器等非系統式設備的自行檢修官方沒有統一規費健檢、講習費用依各機構;非系統式設備可由管理權人自行檢修(消防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
請消防設備師(士)或檢修專業機構依報價,本文不寫金額計算方式見消防安檢費用與檢修申報
公安檢查簽證(認可的專業機構或建築師、技師)依報價,本文不寫金額官方沒有公定價
開幕前數位準備(安博力 Google 商家建置)基礎申請驗證 NT$6,800 起Google 商家檔案申請、驗證與基本資料建置;不含稽查改善、證照或申報代辦

3 種情況的建議行動

你的情況先做這件事
A. 還沒被查,想先準備把會被要的東西放在同一個資料夾:食品業的衛生管理紀錄(保存 5 年)、從業人員健檢與教育訓練紀錄;有員工的勞工名卡、工資清冊、出勤紀錄;消防檢修申報的收執;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公安申報資料。下一次消防申報期限先算好
B. 稽查人員已經在店裡請對方出示證件(勞檢員應主動出示勞動檢查證),負責人或店長在場陪同;對方要的紀錄照實提供,不要規避或拒絕;記下查了哪些項目、拍了哪些照片、有沒有開出缺失與期限
C. 已經收到限期改善通知或罰單先寫下改善期限與處分書達到日;期限內改好、拍照留證、送復核或回報;有陳述意見通知就寫事實與改善情形;認為處分違法或不當,處分書達到次日起 30 日內經由原處分機關提起訴願

稽查過了、改善完成,接下來是讓附近的人找得到你。開幕前還沒做的數位準備照這個順序:新店開幕前 60 天必做的 10 件事。各業態開業前要過的關卡,見各業態法定門檻總覽;稅籍與登記見稅籍登記、營業登記、統一發票差在哪。產業概況見餐飲產業指南、美髮/美甲/SPA 產業指南。

常見問題 FAQ

衛生局來稽查可以拒絕嗎?
不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1 條:衛生局得進入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場所現場查核及抽樣檢驗,並要求提供原料來源、作業、品保、販賣對象等紀錄,業者應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反處 NT$3 萬至 300 萬(第 47 條第 11 款)。美容美髮等營業衛生以臺北市為例,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 9 條同樣規定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反處負責人 NT$5,000 至 2.5 萬(第 22 條)。
勞檢會先通知嗎?可以請他改天再來嗎?
原則上不會先通知。勞動檢查法第 13 條:除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危險性機械設備檢查、職業災害檢查及經核准者外,勞動檢查員不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第 14 條:得隨時進入事業單位,不得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違反處 NT$3 萬至 15 萬並得按次處罰(第 35 條)。唯一明文可以拒絕的情形:勞動檢查員應主動出示勞動檢查證,對未持勞動檢查證者,事業單位得拒絕檢查(第 22 條)。
勞檢會看哪些文件?
勞動檢查法第 15 條:可以詢問有關人員、通知提出報告、紀錄、工資清冊及有關文件,檢查依法應備置的文件並影印、拍照。勞動基準法要求雇主備置的有:勞工名卡,保管至離職後 5 年(第 7 條);工資清冊,保存 5 年(第 23 條);出勤紀錄,保存 5 年、逐日記載至分鐘(第 30 條)。沒有置備保存出勤紀錄,處 NT$9 萬至 45 萬(第 79 條第 2 項)。
消防檢查不合格會怎樣?
看是哪一種不合格。消防安全設備沒設置或沒維護好(消防法第 6 條第 1 項),供營業使用的場所直接處管理權人 NT$2 萬至 30 萬,並通知限期改善;罰了之後屆期仍不改善,得按次處罰,並得處 30 日以下停業或停止使用(第 37 條)。沒有定期檢修申報(第 9 條),處 NT$1 萬至 5 萬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按次處罰(第 38 條)。
建管公安檢查是什麼?租來的店面也要辦嗎?
建築法第 77 條第 3 項: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由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認可的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結果向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的申報人是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 4 條),所以承租的使用人也在範圍內,誰來辦先在租約講清楚。沒辦簽證申報,處所有權人、使用人 NT$6 萬至 30 萬並限期改善或補辦(建築法第 91 條)。申報頻率依辦法附表一,本文不列。
收到罰單覺得不合理,可以申訴嗎?
可以走兩步。裁處前:行政罰法第 42 條規定行政機關裁處前應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有七種例外),收到陳述意見通知就把事實、照片、改善紀錄寫進去。裁處後:認為處分違法或不當,自處分書達到的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訴願(訴願法第 14 條),訴願書經由原處分機關提出,原處分機關會先重新審查(第 58 條)。
說不知道有這條規定,可以不罰嗎?
原則不行。行政罰法第 8 條: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裁處罰鍰時要審酌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與所得利益,並得考量資力(第 18 條)——這些是陳述意見時可以說明的方向。

收到處分書之後的陳述意見、訴願期限與罰鍰分期,見收到罰單怎麼辦;環保局因噪音、油煙來查,見被鄰居檢舉噪音、油煙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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