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小時
醫療機構發現疑似食品中毒,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的期限
10 人
同批膳食就醫人數累計達 10 人以上,是衛生局暫停作業的共通原則之一(另有 6 種情形)
4 小時
衛生局得命從業人員接受的食品中毒防治衛生講習時數(至少)
來源: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6、41 條;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疑似食品中毒事件處理及採樣操作手冊」(114 年 9 月)壹二、壹五。查閱日 2026-10-01。
本文不寫的數字與判斷
賠償金額、和解金、醫藥費或慰問金的行情:沒有官方來源,本文一律不寫。第 44 條實際會罰多少:依裁罰標準與個案情節,本文只列法定區間、不試算。檢驗要幾天、暫停作業會停多久:手冊沒有統一天數。產品責任保險的保費與自負額:逐案議定。各縣市的通報表單:本文只以雲林縣衛生局為例。個案是否構成食品中毒、法律責任怎麼分,本文不是法律意見。
先看表:一件疑似食物中毒會走到哪幾關
| 關卡 | 誰做 | 規則 | 依據 |
| 就醫與通報 | 醫療機構;客人、家屬也可以向衛生局反映 | 醫療機構發現疑似食品中毒,24 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店家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應即停售並通報 | 食安法第 6、7 條;食藥署 Q&A Q10、Q11 |
| 調查與採樣 | 涉嫌食品供應者所在縣市的衛生局主辦 | 調查發生經過,追查食品來源、貯藏、製程、烹調方法與運輸條件;採食餘、嫌疑食品、刀具砧板與用水,廚工人體檢體由疾管科採檢 | 操作手冊壹二、壹三;食安法第 41 條 |
| 調查期間的處置 | 衛生局 | 得命限期改善、至少 4 小時講習;得命暫停作業、停止販賣、消毒並封存產品 | 食安法第 41 條第 1 項第 5 款;操作手冊壹五 |
| 檢驗與判定 | 衛生局檢驗單位或認可機構;人體檢體由疾管署 | 未檢出病原性生物時,仍可依訪談紀錄、醫師診斷以流行病學研判 | 操作手冊壹四、壹五(九) |
| 裁處或啟封 | 衛生局 | 確認屬食品中毒病因,依第 44 條裁處、涉嫌食品沒入銷毀;致危害人體健康者移送司法機關;查無違規則撤銷處分並啟封 | 操作手冊壹五(六)(七);食安法第 44、52 條 |
| 復業 | 店家申請、衛生局複查 | 改善完成後提復業申請與改善報告,複查合格才能復業 | 操作手冊壹五(四) |
來源: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108-06-12 修正);疑似食品中毒事件處理及採樣操作手冊(114 年 9 月);食藥署「食品中毒常見問與答」。查閱日 2026-10-01。
問題 1:客人說不舒服,店家當下該做什麼?
短答:請客人先就醫;把同一批的剩餘食品密封冷藏(不要冷凍、不要丟);把進貨、製備與出餐紀錄整理好。發現產品可能有問題,就先停賣並通報衛生局。
| 要看的事 | 規定或官方說明 | 出處 |
| 算不算食品中毒 | 二人或二人以上攝取相同的食品而發生相似的症狀,稱為一件食品中毒案件;肉毒桿菌毒素、化學物質或天然毒素等特定情形,即使只有一人也算;經流行病學調查推論為攝食食品所造成的,也算 | 食藥署「食品中毒定義」 |
| 官方的處理原則 | 迅速就醫;保留剩餘食品檢體(密封並留存於低溫冷藏,不可冷凍),並儘速通知衛生單位;醫療院所發現病患應在 24 小時內通知衛生單位 | 食藥署 Q&A Q10 |
| 誰有 24 小時通報義務 | 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發現有疑似食品中毒之情形,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 | 食安法第 6 條第 2 項 |
| 店家的通報義務 | 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違反者處 NT$3 萬–300 萬 | 食安法第 7 條第 5 項、第 47 條第 2 款 |
| 怎麼通報(縣市例) | 雲林縣衛生局:線上用「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申報,或填「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食品業者主動通報表」傳真或電郵給食品衛生科,並致電確認收到 | 雲林縣衛生局「食品業者主動通報專區」 |
| 要準備的紀錄 | 衛生局得要求提供原料或產品之來源及數量、作業、品保、販賣對象、金額及其他紀錄,並得查閱、扣留或複製;原材料應有可追溯來源之相關資料或紀錄 | 食安法第 41 條第 1 項第 2 款;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附件三第一點 |
來源:食藥署「食品中毒定義」(維護日期 2021-05-31);食藥署「食品中毒常見問與答」(維護日期 2025-08-18);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6、7、41、47 條;雲林縣衛生局「食品業者主動通報專區」(上版 109-03-17);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114-06-04 修正)。查閱日 2026-10-01。
「保留剩餘食品」是食藥署寫給一般民眾的處理原則,店家照做也有理由:衛生局採樣的第一順位就是嫌疑食品或剩餘食品,拿不到時才改採同一批(或同一製造日期、同一有效日期)的產品;採樣者與提供檢體者都要在送驗單上簽名。本文查過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的餐飲業章(第 30 至 34 條),查無要求一般餐飲業每餐留存檢體的條文,所以本文不把留樣寫成法定義務。
客人或家屬也可以直接找衛生局:食藥署 Q&A 說明,申訴或陳情食品衛生案件可提供時間、地點、照片等事證,逕向當地衛生局反映。衛福部 110 年的說明指出,「1919」全國食安專線整合跨部會服務,週一至週五上午 8 時到下午 6 時,可選食品檢舉或食品諮詢;選單以撥打時的語音為準。各縣市衛生局電話列在食藥署 Q&A 的 Q12。
來源:操作手冊貳一 註 1、4;食藥署「食品中毒常見問與答」Q11、Q12;衛生福利部「1919食安專線,食藥署這樣說」(建檔 110-10-09)。查閱日 2026-10-01。
問題 2:衛生局來調查會做什麼?會被停業嗎?
短答:衛生局會問經過、查食材來源與製程、採食物和器具檢體,廚工也可能要採檢;調查期間「得」命暫停作業,手冊列了 7 種共通情形,衛生局可以再加嚴。
| 項目 | 規定 | 出處 |
| 哪個縣市來查 | 涉嫌食品之食品供應者所在之縣市為主辦衛生局;供應者不只一處時,以最早出現症狀之就醫個案症狀發生前共同用餐場所之供應者所在縣市為主辦 | 操作手冊壹二(二)2 |
| 查什麼 | 食品中毒發生經過,可疑食品來源及其貯藏、製程處理、烹調方法及運輸條件;食品製造與供應場所環境之稽查輔導 | 操作手冊壹二(二) |
| 採哪些檢體 | 食品檢體(食餘、嫌疑食品)、器皿檢體(砧板、刀具、鍋子、餐具、容器)、環境檢體(飲水、清洗用水);廚工的糞便、手部傷口等人體檢體由疾管科採檢 | 操作手冊壹三、貳一 註 1 |
| 店家要配合 | 業者應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抽樣;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檢驗、查扣或封存,或拒不提供、提供不實資料,各處 NT$3 萬–300 萬 | 食安法第 41 條第 1 項、第 47 條第 11、12 款 |
| 調查期間的處置 | 得命限期改善,或派送從業人員接受至少四小時之食品中毒防治衛生講習;得命暫停作業、停止販賣及進行消毒,並封存該產品 | 食安法第 41 條第 1 項第 5 款 |
| 暫停作業的共通原則 | ①同批膳食就醫人數累計 10 人以上且就診紀錄符合食品中毒症狀 ②死亡、加護病房、休克、昏迷、語言或吞嚥困難等重症 ③同一業者多處供餐場所都有通報或有持續擴散風險 ④肉毒桿菌毒素、河豚毒素等高危害病因 ⑤累計通報人數 50 人以上 ⑥同一業者 1 年內曾被判定食品中毒又被通報 ⑦其他經衛生局研判有必要;衛生局得審酌加嚴 | 操作手冊壹五(三) |
| 不遵行暫停作業 | 經命暫停作業或停止販賣而不遵行,處 NT$3 萬–300 萬 | 食安法第 47 條第 13 款 |
| 復業 | 改善完成後提出復業申請、改善報告或精進作為(如從業人員至少 4 小時衛生講習證明),經衛生局確認、必要時召開專家會議,複查合格後始得復業 | 操作手冊壹五(四) |
| 對檢驗結果有異議 | 得自收受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抽驗之機關(構)申請複驗;受理機關應於三日內複驗,但檢體無適當方法可資保存者得不受理 | 食安法第 39 條 |
| 查無違規 | 命暫停作業、停止販賣並封存之產品,經查無違規情形者,應撤銷原處分並予啟封 | 食安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4 款 |
來源: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39、41、47、52 條;疑似食品中毒事件處理及採樣操作手冊(114 年 9 月)壹二、壹三、壹五、貳一;食品中毒案件處理要點(79-04-16 衛署食字第 858851 號函修正)。查閱日 2026-10-01。
事件比較大時,調查不只衛生局一家:手冊規定患者死亡或需進加護病房、收到病危通知、中毒人數達 50 人以上、有持續擴散之虞、社會大眾關注事件或病因物質特殊時,衛生局得向疾管署申請支援流行病學調查,食藥署也會派員參與。例行稽查(沒有食物中毒通報)怎麼應對,見稽查來了怎麼辦。
來源:操作手冊壹二(二)3。查閱日 2026-10-01。
問題 3:罰則、賠償和保險,條文怎麼寫?
短答:確認是食品中毒病因,衛生局依食安法第 44 條裁處(法定 NT$6 萬至 2 億);民事責任看消保法第 7 條與食安法第 56 條;具商業登記的餐飲業要有產品責任保險;同一事件健保給付 30 日內達 NT$10 萬以上,健保署得代位求償。
| 項目 | 條文寫什麼 | 出處 |
| 行政罰 | 違反第 15 條第 1 項(含第 4 款「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處 NT$6 萬–2 億;情節重大得命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登記或登錄。手冊:經檢驗或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食品中毒病因,依第 44 條裁處,涉嫌食品沒入銷毀 | 食安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44 條第 1 項第 2 款;操作手冊壹五(六) |
| GHP 不合格 | 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品保制度不符 GHP 準則,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依第 44 條裁處 | 食安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44 條第 1 項第 1 款;操作手冊壹五(五) |
| 移送司法 | 致危害人體健康者,檢具完整調查報告移送司法機關;刑責規定在食安法第 49 條 | 操作手冊壹五(七);食安法第 49 條 |
| 公布業者 | 第 52 條第 1 項第 1、2 款應沒入銷毀產品的業者,由縣市主管機關公布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違法情節 | 食安法第 52 條第 4 項 |
| 消保法 |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違反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 消保法第 7 條 |
| 食安法賠償 | 違反第 15 條第 1 項第 3、7、10 款或第 16 條第 1 款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應負賠償責任(能證明損害非其所致或已盡相當注意者除外);不易證明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 NT$500 以上 30 萬以下計算;同一原因事件 20 人以上申訴,縣市政府應協助消費者依消保法第 50 條辦理 | 食安法第 56 條第 1–4 項 |
| 產品責任保險 | 具商業、公司或工廠登記的餐飲業應事先投保;範圍是產品缺陷致第三人身體傷害、殘廢、死亡;最低保額每人 NT$100 萬、每一事故 NT$400 萬、保險期間累計 NT$1,000 萬;自負額與保費逐案議定;保險給付視為損害賠償之一部分;未投保處 NT$3 萬–300 萬 | 食安法第 13 條、第 47 條第 5 款;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公告二至四 |
| 健保代位求償 | 食品中毒事件:已投保責任保險者向其保險人請求,未足額清償或未投保者向店家請求;同一事件健保給付醫療費用總額(給付日起 30 日內)NT$10 萬以上得代位求償;不受店家與客人和解之影響 | 健保法第 95 條第 2 項第 2 款;代位求償辦法第 4、5、13 條 |
來源: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8、13、15、44、47、49、52、56 條;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104-06-17 修正);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110-09-28 公告修正);產品責任保險 QA 問答集(110.09.28 更新四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95 條(112-06-28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執行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108-10-01 修正)。查閱日 2026-10-01。
兩點要分清楚。第一,第 56 條的「NT$500 以上 30 萬以下」是法院在損害額難以證明時的計算範圍,不是行情,條文列的是第 15 條第 1 項第 3、7、10 款與第 16 條第 1 款;個案適不適用、該賠多少,本文不判斷,請問律師。第二,有產品責任保險不等於不用自己付:每次事故先負擔自負額,理賠給受害人的部分也不包括健保的醫療給付;健保署收到符合條件的事件,會在獲悉次日起 30 日內書面通知店家與受害人,店家接到通知要據實告知有無投保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的投保對象與保額,也寫在開飲料店要證照嗎。
來源:食安法第 56 條;產品責任保險公告四(三)(四)(七);代位求償辦法第 9 條。查閱日 2026-10-01。
對外說明與網路評論
衛生局的調查是一條路,網路上的反應是另一條路:客人可能同時在 Google 地圖留一星評論,或在社群貼出就醫紀錄。這一面沒有法定流程,以下是本文的建議。
- 對外說明只寫確定的事:已經做了什麼(停售哪一批、配合衛生局調查、聯絡反映的客人),結果出來後再更新。調查結果出來前,不寫「檢驗合格」「與本店無關」這類還沒有根據的結論。
- 回覆評論時,不要寫出客人的姓名、電話、就醫或消費細節。
- 聲明的結構與食安情境範本,見危機聲明撰寫指南;負評一次湧入或上了新聞,先看商家危機管理完整指南的危機分級;單則回覆的寫法見Google 評論回覆範本大全。
- 客人另外向消保團體或縣市政府提出消費申訴,是第三條路,有 15 日的處理期限,見被客人申訴怎麼辦。
花多少:自己處理和請人處理
| 做法 | 費用 | 說明 |
| 自己通報、配合調查 | 通報與配合調查本文查無收費規定 | 對檢驗結果申請複驗的費用,本文查無可引用的規費標準,不寫金額 |
| 產品責任保險 | 保費與自負額逐案議定,本文不寫金額 | 最低保額照公告:每人 NT$100 萬、每一事故 NT$400 萬、累計 NT$1,000 萬 |
| 請律師評估責任、處理和解 | 依報價,本文不寫金額 | 官方沒有公定價 |
| 危機處理 SOS(安博力) | NT$22,800 起(一次性) | 24 小時內啟動:對外聲明稿撰寫、負評回覆代擬(經你核准後發布)、判斷評論是否違反 Google 政策並協助檢舉(是否移除由 Google 決定)、危機報告 1 份。只處理公開回應,不代為通報、不與衛生局交涉、不談賠償和解或保險理賠,不提供法律意見 |
3 種情況的建議行動
| 你的情況 | 先做這件事 |
| A. 一位客人打電話或傳訊息說吃完不舒服 | 請客人就醫,記下對方的用餐時間、品項與症狀出現時間;同一批剩餘食品密封冷藏(不可冷凍),進貨單與當天的製備、出餐紀錄先收好。問廚房其他同一批出餐有沒有人反映;若你判斷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就先停賣並通報當地衛生局 |
| B. 衛生局來電或到店說接到疑似食品中毒通報 | 配合查核與採樣,在送驗單上簽名前看清楚採了什麼;依要求提供原料來源、作業與販賣對象紀錄。收到暫停作業、講習或改善的命令就照做;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收到通知 15 日內向原抽驗機關申請複驗。同時通知產品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 |
| C. 已經上新聞,或評論、社群貼文一次湧入 | 先確認衛生局的調查進度,對外說明只寫已經做的事與後續會公布什麼;回覆評論不寫客人資料、不在結果出來前下結論。停業後要復業,照手冊準備改善報告與講習證明,向衛生局申請複查 |
平常的衛生管理是預防:餐飲業 SOP 範本把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拆成每日檢查表(例如菜餚室溫下不得存放二小時以上、熟食熱藏攝氏六十度以上)。開店前的法定門檻,見各業態法定門檻總覽;餐飲業的其他經營題目,見餐飲產業指南。
來源: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 32 條第 5 款。查閱日 2026-10-01。
常見問題 FAQ
只有一位客人說吃了拉肚子,算食物中毒嗎?
食藥署的定義是:二人或二人以上攝取相同的食品而發生相似的症狀,稱為一件食品中毒案件。只有一人時,若是肉毒桿菌毒素中毒且自人體檢體驗出毒素、可疑食品檢體檢出相同類型的致病菌或毒素,或因攝食食品造成急性食品中毒(如化學物質或天然毒素),也視為一件;經流行病學調查推論為攝食食品所造成的,也算。所以一位客人反映時還不能下結論,但要先把那一批食物和紀錄留下來。
店家一定要自己通報衛生局嗎?有幾小時的期限?
法定 24 小時通報期限是醫療機構的:食安法第 6 條第 2 項,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發現有疑似食品中毒之情形,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店家的義務在第 7 條第 5 項: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條文沒有寫幾小時。違反第 7 條第 5 項,依第 47 條處 NT$3 萬至 300 萬。以雲林縣衛生局為例,業者可在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線上通報,或填主動通報表傳真、電郵給食品衛生科。
衛生局來調查會做什麼?
依食藥署「疑似食品中毒事件處理及採樣操作手冊」(114 年 9 月),衛生局接到通報後派員調查發生經過,追查可疑食品來源及其貯藏、製程處理、烹調方法及運輸條件。食品檢體(食餘、嫌疑食品)與環境檢體(刀具、砧板、飲用水、洗滌水)由食品科或稽查科採樣;廚工的糞便、手部傷口等人體檢體由疾管科採檢。依食安法第 41 條,衛生局也可以要求店家提供原料來源、數量、作業與販賣對象等紀錄,業者應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會被勒令暫停營業嗎?
食安法第 41 條第 1 項第 5 款:接獲通報疑似食品中毒案件時,衛生局得命業者限期改善或派從業人員接受至少四小時之食品中毒防治衛生講習;調查期間並得命其暫停作業、停止販賣及進行消毒,並封存該產品。手冊列的暫停作業共通原則包括:同批膳食就醫人數累計達 10 人以上、出現重症、多處供餐場所都有通報、病因物質特殊、累計通報人數達 50 人以上、同一業者 1 年內再被通報等,衛生局得審酌加嚴。命暫停作業而不遵行,依第 47 條第 13 款處 NT$3 萬至 300 萬。
停業之後怎麼恢復營業?
手冊規定:業者衛生缺失改善完成後,向衛生局提出復業申請、相關改善報告或精進作為(例如從業人員完成至少 4 小時衛生講習證明,課程含法規、餐飲製備衛生、食品中毒防治等),經衛生局確認、必要時召開專家會議,且複查合格後始得復業。被封存的產品若查無違規,依食安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4 款應撤銷原處分並予啟封。
確定是食物中毒,會被罰多少?
手冊寫明:涉嫌食品經檢驗確認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依食安法第 44 條裁處,涉嫌食品應予沒入銷毀;第 44 條的法定區間是 NT$6 萬至 2 億,情節重大得命歇業、停業或廢止登記。實際金額依裁罰標準與個案情節,本文不試算。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衛生局應檢具調查報告移送司法機關,刑責規定在食安法第 49 條。
客人要求賠償,法律怎麼規定?
本文只列條文,不提供法律意見,也不寫賠償行情。消保法第 7 條:提供商品或服務的企業經營者,應確保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違反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能證明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食安法第 56 條另有食品業者的賠償規定,適用的條款是第 15 條第 1 項第 3、7、10 款及第 16 條第 1 款;消費者不易證明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 NT$500 以上 30 萬以下計算。個案適用哪一條,請問律師。
產品責任保險會理賠食物中毒嗎?
具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的餐飲業要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保險範圍是被保險產品具有瑕疵、缺點、不可預料之傷害或毒害性質等缺陷,致第三人遭受身體傷害、殘廢、死亡。最低保額:每人身體傷害 NT$100 萬、每一意外事故身體傷害 NT$400 萬、保險期間累計 NT$1,000 萬。每次事故要先負擔自負額(逐案議定),保險給付視為損害賠償的一部分;理賠給受害人的部分不包括健保的醫療給付。事件發生後先看保單條款並通知保險公司。
健保會向店家要醫藥費嗎?
有可能。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95 條:食品中毒事件,第三人已投保責任保險者,健保署向其保險人請求;未足額清償或未投保者,向第三人請求。代位求償辦法第 5 條:同一食品中毒事件,健保給付醫療費用總額(以給付日起 30 日內計)在 NT$10 萬以上,保險人得代位求償;第 4 條要求二人以上吃相同食品有相似症狀,且從食餘、病人或環境檢體分離出相同類型的致病原因。這個求償權不受店家與客人和解的影響(第 1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