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日
訴願期限,自處分書達到的次日起算,以機關收到訴願書的日期為準
2 個月
訴願被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的不變期間,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起算
2–72 期
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後,經移送機關同意可核准的分期期數,每期一個月
來源:訴願法第 14、58 條;行政訴訟法第 106 條;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第二、四點。查閱日 2026-10-01。
本文不寫的數字與判斷
陳述意見要幾天內回:法律沒有統一天數,以通知書寫的期限為準。訴願的撤銷率、各機關平均審理天數:本文沒有引用統計,只寫臺北市法務局「一般大約需要 3 個月」的說明。分期期數本文只核對了臺北市衛生局、勞動局、環保局;消防局、建管處與其他縣市的分期規定沒有查核,不寫期數。訴願有沒有收費,本文查無明文,不寫。律師費、代撰書狀費官方沒有公定價,不寫金額。你的處分合不合法、該不該訴願,個案不同,本文不是法律意見。
先看表:從通知到強制執行,每一關的期限
| 關卡 | 你會收到什麼 | 期限或規則 | 依據 |
| 1. 裁處前 | 陳述意見通知書(環保類常見的是舉發通知書) | 在通知書寫的期限內提出陳述書,做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逾期視為放棄。有七種情形機關可以不給陳述機會 | 行政程序法第 102、104、105 條;行政罰法第 42 條 |
| 2. 裁處 | 裁處書(處分書)與繳款單 | 處分書應記載主旨、事實、理由及法令依據,以及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送達時生效 | 行政罰法第 44 條;行政程序法第 96、110 條 |
| 3. 訴願 | 你寄出訴願書,原處分機關先重新審查 | 處分書達到次日起 30 日內,以機關收受日為準;經由原處分機關提出;決定期間 3 個月,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 2 個月 | 訴願法第 14、58、85 條 |
| 4. 行政訴訟 | 訴願決定書 | 決定書送達後 2 個月不變期間內起訴;NT$50 萬以下罰鍰走簡易程序 | 行政訴訟法第 4、106、229 條 |
| 5. 繳納 | 繳款單(處分書定的繳納期間) | 訴願、起訴都不停止執行;要停得另外申請。一次繳不起可向開罰機關申請分期 | 訴願法第 93 條;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各機關分期規定 |
| 6. 移送執行 | 行政執行分署的通知 | 逾期不繳,主管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就財產執行;分署可經移送機關同意核准 2 至 72 期 | 行政執行法第 4、11 條;分期實施要點第二、四點 |
來源:行政程序法(110-01-20 修正);行政罰法(111-06-15 修正);訴願法(101-06-27 修正);行政訴訟法(111-06-22 修正);行政執行法;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110-02-25 修正)。查閱日 2026-10-01。
稽查當下能不能拒絕、限期改善沒改會怎樣,是這張表之前的事,見稽查來了怎麼辦。本文從你收到書面通知開始。
問題 1:手上是哪一種文件?陳述意見怎麼寫
短答:上面寫「陳述意見」「舉發」、還沒有確定金額的,是裁處前的通知,在期限內寫陳述書;寫了罰鍰金額、繳款期限和「不服者得於……提起訴願」的,是裁處書,接下來看問題 2、3。
| 要看的事 | 規定 | 出處 |
| 陳述意見通知會寫什麼 | 你的營業所、將作處分的原因事實及法規依據、可以提出陳述書、提出陳述書的期限及不提出的效果 | 行政程序法第 104 條第 1 項 |
| 陳述書寫什麼 | 「應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 | 行政程序法第 105 條第 1 項 |
| 沒在期限內交 | 「不於期間內提出陳述書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之後申請聽證也可能不被受理 | 行政程序法第 105 條第 3 項;行政罰法第 43 條第 3 款 |
| 機關一定要先問我嗎 | 原則要給陳述意見機會,但有七種例外:已依第 39 條通知、已舉行聽證、大量作成同種類裁處、情況急迫、受法定期間限制、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法律有特別規定 | 行政罰法第 42 條 |
| 可以說明什麼 | 不知法規不能免責,但按情節得減輕或免除;裁處罰鍰要審酌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所得利益,並得考量資力;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店家的員工故意過失推定為店家的) | 行政罰法第 7、8、18 條 |
| 裁處書會寫什麼 | 主旨、事實、理由及法令依據;處分機關與首長署名蓋章;發文字號及日期;不服的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 | 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 |
| 救濟教示寫錯或沒寫 | 機關應通知更正並自通知送達翌日起算;告知期間較長而你信賴的,在告知期間內提出視為合法;未告知或錯誤未更正而遲誤,處分書送達後 1 年內聲明不服,視為在法定期間內 | 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 |
來源:行政程序法第 39、96、98、102、104、105 條;行政罰法第 7、8、18、42、43 條。查閱日 2026-10-01。
以臺北市環保局為例,它的說明是:收到違反環保法令舉發通知書,對內容有疑義,可以用通知書提出陳述意見書,依通知書上的傳真或郵寄資訊送到環保稽查大隊;稽查大隊依陳述內容判斷是否處分,仍須處分的,才寄發裁處書及繳款單。其他機關的通知格式不同,期限與送件方式一律以你手上的通知書為準。
來源: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常見問答「接獲違反環保法令舉發通知書該如何處置」(資料更新 115-09-21)。查閱日 2026-10-01。
陳述書不需要長,把「哪一天發生什麼事、為什麼不是你說的那樣、之後改了什麼」寫清楚,附照片、紀錄表、改善前後的證明。食品業的衛生紀錄怎麼留,見餐飲業 SOP 範本;消防檢修申報的期限,用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期限試算先算清楚。
問題 2:覺得罰錯了,訴願和行政訴訟怎麼走?
短答:處分書達到的次日起 30 日內,把訴願書送到原處分機關(以機關收到那天為準);來不及寫完,先表示不服、30 日內補書。訴願被駁回,2 個月內向行政法院起訴。
| 項目 | 規定 | 出處 |
| 什麼可以訴願 | 對中央或地方機關的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權利或利益 | 訴願法第 1 條 |
| 向誰訴願 | 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例如市政府的衛生局、環保局)的處分,向直轄市政府;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的處分,向縣(市)政府;不服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本身的處分,向中央主管機關。實際以處分書的救濟教示為準 | 訴願法第 4 條第 2–5 款 |
| 期限 | 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以原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誤送其他機關的,以該機關收受之日為準 | 訴願法第 14 條 |
| 送到哪裡 | 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提出;原處分機關先重新審查,認為有理由得自行撤銷或變更,不撤銷的要附答辯書送訴願管轄機關,並抄送給你 | 訴願法第 58 條 |
| 先表示不服 | 在 30 日內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處分機關表示不服,視為已在期間內提起,但應於 30 日內補送訴願書 | 訴願法第 57 條 |
| 訴願書要寫什麼 | 訴願人資料、代理人(有的話)、原行政處分機關、訴願請求事項、事實及理由、收受處分的年月日、受理訴願機關、證據、日期,簽名或蓋章,並附原處分書影本 | 訴願法第 56 條 |
| 錯過期限 |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的事由遲誤,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書面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提訴願;遲誤已逾 1 年不得申請 | 訴願法第 15 條 |
| 多久有結果 | 自收受訴願書次日起 3 個月內決定;必要時延長一次,最長 2 個月 | 訴願法第 85 條 |
| 罰鍰要不要先繳 | 原處分的執行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合法性顯有疑義,或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可以申請停止執行 | 訴願法第 93 條 |
來源:訴願法第 1、4、14、15、56、57、58、85、93 條(101-06-27 修正)。查閱日 2026-10-01。
以臺北市為例,法務局的說明有三件實用的事:①對市府所屬各級機關的處分不服,可以在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把訴願書遞送到原處分機關或法務局,郵寄、親送都可以;②不一定要用制式訴願書,把身分資料、聯絡電話、不服的處分、訴願請求、事實及理由寫清楚,簽名或蓋章即可;③擔心郵寄時間,可以先用法務局網站的「線上聲明訴願」表達不服,之後 30 日內補送書面訴願書,沒補就無法受理。法務局舉的期限例子是:105 年 3 月 1 日收到環保局罰單,至遲要在 105 年 3 月 31 日前提起。收件後,法務局會請原處分機關於 20 天內提出答辯書,一般案件審理大約需要 3 個月,必要時可延長 2 個月。
來源: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如何提起訴願?」;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訴願程序進行相關問題」(資料更新 110-09-10)。查閱日 2026-10-01。
| 訴願之後 | 規定 | 出處 |
| 可以起訴的時點 | 不服訴願決定;或提起訴願逾 3 個月不決定、延長後逾 2 個月不決定 | 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 |
| 起訴期限 | 訴願決定書送達後 2 個月的不變期間;送達後已逾 3 年不得提起 | 行政訴訟法第 106 條第 1、2 項 |
| NT$50 萬以下罰鍰 |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以地方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 | 行政訴訟法第 3-1、229 條 |
| 裁判費 | 起訴按件 NT$4,000;簡易訴訟程序 NT$2,000;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 | 行政訴訟法第 98 條 |
| 起訴後要不要繳 | 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執行;起訴前後都可以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由法院審酌 | 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 |
來源:行政訴訟法第 3-1、4、98、106、116、229 條(111-06-22 修正)。查閱日 2026-10-01。
救濟期間過了,處分就確定。之後如果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而且足以讓你得到較有利的處分,可以在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 3 個月內(事由發生或知悉在後的,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向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已逾 5 年不得申請,因重大過失沒有在原程序主張的也不行(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這是例外管道,不要把它當成錯過 30 日的備案。
問題 3:一次繳不起,可以分期嗎?沒繳會怎樣?
短答:可以,在繳費期限內先向開罰機關申請;沒繳會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移送後還可以向分署申請分 2 至 72 期,但要移送機關同意。分期期數由各機關自己定,下表只列本文核對過的臺北市三個機關。
| 開罰機關(臺北市) | 罰鍰金額與期數(每期一個月) | 其他條件 |
| 衛生局 | 未滿 NT$5 萬:2–6 期;5 萬以上未滿 20 萬:2–12 期;20 萬以上未滿 100 萬:2–24 期;100 萬以上:2–48 期 | 每期不得低於 NT$1,000;檢具申請書及證明文件釋明理由;經濟狀況或天災事變致無法完納可專案延長;未依限繳納或票據未獲付款得廢止分期並移送強制執行 |
| 勞動局 | 未滿 NT$3 萬:2–6 期;3 萬以上未滿 6 萬:2–12 期;6 萬以上未滿 12 萬:2–20 期;12 萬以上未滿 30 萬:2–30 期;30 萬以上未滿 100 萬:2–36 期;100 萬以上:2–48 期 | 經濟狀況不佳、天災事變,或確有意願繳納者可申請;情況特殊得專案簽請局長核定延長,最高不得超過 50 期;任何一期延遲或未付,視為全部到期並移送強制執行 |
| 環保局 | 未滿 NT$6 萬:2–4 期;6 萬以上未滿 10 萬:2–6 期;10 萬以上:2–8 期 | 每期繳納金額不得低於 NT$600;接到裁處書後依該局分期處理原則申請 |
來源: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受理行政罰鍰申請分期繳納案件處理原則(114-12-16 修正);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行政罰鍰分期繳納案件處理原則(109-08-14 生效);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常見問答「欲分期繳納罰鍰,應如何辦理?」(資料更新 115-09-21)。查閱日 2026-10-01。
消防局、建管處,以及新北、臺中、高雄等其他縣市的分期規定,本文沒有查核;收到罰單後直接問開罰機關「有沒有分期規定、要什麼文件」,申請書通常附在該機關的規定後面。
| 沒繳之後 | 規定 | 出處 |
| 什麼時候會被移送 | 處分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法定履行期間;未定期間的,經書面限期催告;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就義務人財產執行 | 行政執行法第 4、11 條 |
| 移送後的費用 | 以臺北市環保局為例,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的案件,依執行情形酌收執行必要費用(本文未查金額標準) | 臺北市環保局常見問答 |
| 移送後還能分期嗎 | 可以。因經濟狀況或天災、事變無法一次完納,分署得依職權或申請,經移送機關同意,核准分 2 至 72 期,必要時繼續延長;要釋明理由,可能被要求提供擔保或票據 | 分期實施要點第二至五點 |
| 分期沒照繳 | 未依限繳納或任何一期票據未獲付款,分署得廢止分期 | 分期實施要點第五點 |
| 分署不准、期數太少 | 可以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聲明異議 | 分期實施要點第七點;行政執行法第 9 條 |
| 會不會被限制住居 | 要有顯有履行可能故不履行、顯有逃匿之虞、隱匿財產、拒絕陳述、不報告財產、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等情形;滯欠合計未達 NT$10 萬不得限制住居(已出境達二次除外) | 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1、2 項 |
| 拖著會不會就算了 | 自處分確定等日起 5 年內未經執行不再執行;5 年內已開始執行的可以繼續,但自 5 年期滿已逾 5 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 行政執行法第 7 條第 1 項 |
來源:行政執行法第 4、7、9、11、17 條;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110-02-25 修正);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常見問答「遭強制執行要如何繳款?」。查閱日 2026-10-01。
罰多少怎麼決定:減輕、一行為不二罰、時效、按次
罰鍰的上下限寫在各法律裡(例如消防法、勞基法、食安法),行政罰法管的是「在這個區間內怎麼決定」。這些是陳述意見或訴願時可以主張的方向,能不能適用由主管機關認定。
| 規則 | 條文重點 | 出處 |
| 審酌因素 | 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所得利益,並得考量資力;所得利益超過法定最高額的,得在所得利益範圍內加重 | 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2 項 |
| 依法減輕的範圍 | 不得逾法定最高額 1/2、不得低於法定最低額 1/2;同時有免除規定的,不得逾最高額 1/3、不得低於最低額 1/3(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除外) | 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3 項 |
| NT$3,000 以下 | 法定最高額 NT$3,000 以下、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的,「得」免予處罰,改為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 | 行政罰法第 19 條 |
| 一行為違反數規定 | 依法定罰鍰額最高的規定裁處,但不得低於各該規定最低額;數行為分別處罰 | 行政罰法第 24、25 條 |
| 同時觸犯刑法 | 原則依刑事法律處罰;不起訴、緩起訴確定或無罪等確定後,得再依行政法裁處 | 行政罰法第 26 條 |
| 裁處權時效 | 3 年,自違反行為終了時起算;結果發生在後的,自結果發生時起算;處分經訴願、行政訴訟撤銷而須另為裁處的,自撤銷確定日起算 | 行政罰法第 27 條 |
| 按次處罰 | 由各法律自己規定,例如消防法:處罰鍰後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得按次處罰並得予 30 日以下停業;勞基法:處以罰鍰者應公布名稱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應按次處罰;建築法的用語是「連續處罰」 | 消防法第 37 條第 2 項;勞動基準法第 80-1 條;建築法第 91 條 |
來源:行政罰法第 18、19、24–27 條(111-06-15 修正);消防法第 37 條;勞動基準法第 80-1 條;建築法第 91 條。查閱日 2026-10-01(消防法、勞基法、建築法沿用 2026-09-30 稽查文底稿)。
罰鍰之外還有一件常被忽略的事:處分可能被公開。勞基法第 80-1 條規定,違反勞基法處以罰鍰的,主管機關應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臺北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 9 條規定,衛生局的稽查或抽驗結果應適時公布。勞動相關的常見違規項目,見店家請人常見勞動問題;被公布之後客人在網路上的反應怎麼接,見商家危機管理完整指南。
來源:勞動基準法第 80-1 條第 1 項;臺北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 9 條。查閱日 2026-10-01(沿用 2026-09-30 稽查文底稿)。
本文不涵蓋兩種罰單,它們有自己的程序:稅捐的核定處分要先向稽徵機關申請復查(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稅務罰鍰在救濟程序終結前免予強制執行(第 50-2 條),細節問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交通違規裁決不走訴願,是在裁決書送達後 30 日的不變期間內,逕向地方行政訴訟庭起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7 條)。
來源:稅捐稽徵法第 35、50-2 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7 條。查閱日 2026-10-01。
花多少:自己處理和請人處理
| 做法 | 費用 | 說明 |
| 自己寫陳述書、訴願書 | 本文查無訴願收費的規定,不寫金額 | 訴願不一定要用制式訴願書(臺北市法務局說明);訴願書應記載事項見訴願法第 56 條 |
| 提起行政訴訟的裁判費 | NT$4,000;簡易訴訟程序 NT$2,000 | 行政訴訟法第 98 條第 2 項;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 |
| 請律師撰狀或代理 | 依報價,本文不寫金額 | 官方沒有公定價 |
| 危機處理 SOS(安博力) | NT$22,800 起 | 處分被公布、新聞或網路負評集中出現時的公開面處理:24 小時啟動、判斷 Google 評論是否違反政策並協助檢舉、真實負評回覆代擬、聲明稿撰寫。不代寫陳述書或訴願書、不代辦分期,不提供法律意見 |
3 種情況的建議行動
| 你的情況 | 先做這件事 |
| A. 收到陳述意見通知或舉發通知書 | 圈出通知書上的期限和送件方式;整理當天的事實、照片、紀錄與已完成的改善,寫成陳述書(事實+法律上的理由),在期限內送達。不交就視為放棄 |
| B. 收到裁處書,認為罰錯了 | 在處分書上寫下「達到日」,從次日起算 30 日;照救濟教示寫訴願書,附原處分書影本,經由原處分機關提出,留下收件證明。來不及寫完,先在期限內表示不服(臺北市可用線上聲明訴願),30 日內補書。訴願不停止執行,罰鍰照繳費期限處理或另外申請停止執行 |
| C. 金額沒有爭議,但一次繳不起 | 在繳費期限前向開罰機關申請分期,附經濟狀況或受災的證明,問清楚每期最低金額與期數;已經收到行政執行分署通知的,改向分署申請,並照核准的期數按時繳,漏一期可能被廢止分期 |
各機關來稽查時能不能拒絕、限期改善怎麼回報,見稽查來了怎麼辦;消防設備沒檢修申報的罰則,見消防安檢費用怎麼算;客人向消保官申訴是另一套程序,見被客人申訴怎麼辦;開店前的法定門檻,見各業態法定門檻總覽。
常見問題 FAQ
收到罰單,幾天內可以提訴願?怎麼算?
訴願法第 14 條: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而且以原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的日期為準,不是寄出日。臺北市政府法務局的例子:105 年 3 月 1 日收到環保局罰單,至遲要在 105 年 3 月 31 日前提起。住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以外的,計算時可扣除在途期間(第 16 條)。
收到陳述意見通知書,要怎麼回?不回會怎樣?
通知書會寫原因事實、法規依據、提出陳述書的期限和不提出的效果(行政程序法第 104 條)。陳述書要做「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不於期間內提出,視為放棄陳述的機會(第 105 條)。法律沒有統一的天數,以通知書寫的期限為準。臺北市環保局的說明:收到舉發通知書有疑義,可以用通知書提出陳述意見書,稽查大隊依內容判斷是否處分。
提了訴願,罰鍰還要先繳嗎?
原則上要。訴願法第 93 條:原行政處分的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對起訴也是同樣規定。處分合法性顯有疑義,或執行會發生難以回復的損害且有急迫情事,可以向原處分機關、受理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申請停止執行,由對方審酌,不是提了就自動停。
訴願書一定要用制式格式嗎?要寫什麼?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說明:要書面,但不一定要用制式訴願書。訴願法第 56 條列的事項包括訴願人資料、原行政處分機關、訴願請求事項、事實及理由、收受處分的年月日、受理訴願機關、證據,並附原處分書影本,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怕來不及,可以先在 30 日內向原處分機關或訴願管轄機關表示不服,再於 30 日內補送訴願書(第 57 條);臺北市的做法是法務局網站的「線上聲明訴願」。
訴願被駁回,還能怎麼辦?
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期限是訴願決定書送達後 2 個月的不變期間(行政訴訟法第 4、106 條)。訴願提出後逾 3 個月不決定,或延長後逾 2 個月不決定,也可以起訴。不服 NT$50 萬以下罰鍰的,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第一審在地方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裁判費 NT$2,000;一般程序 NT$4,000(第 98、229 條)。
罰鍰可以分期繳嗎?可以分幾期?
分兩個階段。還在開罰機關手上時,依各機關自己的規定申請,以臺北市為例:衛生局依金額分 2 至 6、12、24、48 期,每期不低於 NT$1,000;勞動局 2 至 6、12、20、30、36、48 期,特殊情況專案最多 50 期;環保局 2 至 4、6、8 期。已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後,可向分署申請,經移送機關同意,得分 2 至 72 期(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其他縣市與消防、建管的分期規定,本文沒有查核,請問開罰機關。
罰鍰沒繳會怎樣?會被限制出境嗎?
處分書定有繳納期間而逾期不繳,主管機關可以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就你的財產執行(行政執行法第 4、11 條);臺北市環保局說明,移送後會依執行情形酌收執行必要費用。限制住居(含出境)有條件:要有顯有履行可能故不履行、顯有逃匿之虞等情形,而且滯欠金額合計未達 NT$10 萬的,不得限制住居(已出境達二次者除外,第 17 條)。
違規是很久以前的事,現在才罰可以嗎?
行政罰法第 27 條:裁處權因 3 年期間經過而消滅,自違反行為終了時起算;結果發生在後的,自結果發生時起算。這是「能不能開罰」的期限。已經開出、確定的罰鍰,執行期間另依行政執行法第 7 條,自處分確定等日起 5 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5 年內已開始執行的可以繼續。
同一件事被兩個機關罰,可以嗎?
行政罰法第 24 條: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的,依法定罰鍰額最高的規定裁處,但不得低於各該規定的最低額;數行為則分別處罰(第 25 條)。同一行為也觸犯刑法的,原則依刑事法律處罰(第 26 條)。是一行為還是數行為,個案由主管機關認定,有疑義可以在陳述意見或訴願時主張。
公文涉及招牌改善或拆除時,送件及訴願不能直接當成停拆;通知、安全與執行的分流見店面招牌收到拆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