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日
營業場所噪音超標的限期改善,期限不得超過 30 日
NT$3,000–3 萬
營業場所限期改善後仍超標;或公告時段內動力機械餐飲妨害安寧
NT$1,200–10 萬
餐飲業烹飪散布油煙或異味,並限期改善;工商廠、場 NT$10 萬–500 萬
來源:噪音管制法第 8、9、23、24 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2、67 條。查閱日 2026-10-01。
本文不寫的數字與判斷
隔音工程、減振墊、油煙處理設備、委託檢測與律師的費用,官方沒有公定價,本文不寫金額。環保局實際裁處的罰鍰金額依裁罰準則與個案情節計算,本文不估算。臺北市、新北市以外縣市的夜間公告與噪音管制區圖,本文沒有逐縣市查。冷氣室外機、排油煙管出口的安裝距離或朝向,本文查無全國性規定。你的店會不會被罰、該怎麼陳述,以主管機關認定為準,本文不是法律意見。陳情件數、罰款件數等統計,本文沒有引用。
先看表:一件檢舉會走到哪裡
| 檢舉內容 | 誰處理 | 程序與罰則 | 依據 |
| 店裡的設備、音響持續發出的聲音超過管制標準 | 直轄市、縣(市)環保局 | 先限期改善(營業場所不得超過 30 日);屆期仍不符合,處 NT$3,000–3 萬,得按次或按日連續處罰,或令停業 | 噪音管制法第 9、24 條 |
| 縣市公告的時間、地區內使用動力機械做餐飲等商業行為 | 直轄市、縣(市)環保局 | 處 NT$3,000–3 萬,並令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 噪音管制法第 8、23 條;各縣市公告 |
| 客人喧嘩、搬貨碰撞等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的聲音 | 警察機關 | 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不聽禁止者,處 NT$1 萬以下罰鍰 | 噪音管制法第 6 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2 條 |
| 烹飪油煙、異味未經排放管道散布 | 直轄市、縣(市)環保局 | 處 NT$1,200–10 萬(工商廠、場 NT$10 萬–500 萬),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2、67 條 |
| 列管餐飲業的油煙處理設施沒裝、沒保養、沒記錄 | 直轄市、縣(市)環保局 | 處 NT$2 萬–100 萬(工商廠、場 NT$10 萬–2,000 萬),並限期補正或改善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62 條;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
| 店在公寓大廈內,管委會制止不聽 | 管委會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住戶(含承租人)發生喧囂、振動或排放污染物、惡臭物質,處 NT$3,000–1.5 萬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16、47 條 |
| 鄰居要求停止侵入 | 法院(民事) | 土地所有人對煙氣、臭氣、喧囂、振動等侵入得禁止之;輕微或依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除外 | 民法第 793 條 |
來源:噪音管制法(114-12-26 修正);空氣污染防制法(107-08-01 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114-06-11 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111-05-11 修正);民法第 793 條。查閱日 2026-10-01。
問題 1:被檢舉噪音,標準是多少、怎麼量?
短答:先用門牌查你的店在第幾類噪音管制區,再對照下表;量測原則上在檢舉人家,低頻在他家室內、門窗關閉。噪音管制法第 3 條:「噪音,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沒超過標準,就不是這部法律管的噪音。
| 管制區 | 20 Hz–20 kHz 日間 | 晚間 | 夜間 | 20 Hz–200 Hz 日間 | 晚間 | 夜間 |
| 第一類 | 55 | 50 | 40 | 32 | 32 | 27 |
| 第二類 | 57 | 52 | 47 | 37 | 32 | 27 |
| 第三類 | 67 | 57 | 52 | 37 | 37 | 32 |
| 第四類 | 80 | 70 | 65 | 40 | 40 | 35 |
單位 dB(A)。娛樂場所、營業場所噪音管制標準值,噪音管制標準第 5 條(102-08-05 修正)。查閱日 2026-10-01。
| 要看的事 | 規定 | 出處 |
| 什麼算營業場所 | 具有營業行為之商業、休閒、餐飲或消費之場所 | 噪音管制標準第 2 條第 13 款 |
| 日間、晚間、夜間 | 日間:上午 7 時至晚上 7 時。晚間:第一、二類晚上 7 時至 10 時;第三、四類晚上 7 時至 11 時。夜間:第一、二類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7 時;第三、四類晚上 11 時至翌日上午 7 時 | 噪音管制標準第 2 條第 5 款 |
| 四類管制區的意思 | 第一類:環境亟需安寧之地區;第二類:供住宅使用為主且需要安寧之地區;第三類:以住宅使用為主,但混合商業或工業等使用;第四類:供工業或交通使用為主。由縣市依土地使用現況、噪音現況劃定,每二年檢討 | 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第 2、11 條;噪音管制法第 7 條 |
| 學校、醫院附近 | 學校、圖書館、醫療機構等場所周界外 50 公尺可劃為特定管制區,標準值再降低 5 分貝;兩區交界處不得超過任何一區的標準 | 劃定作業準則第 8 條;噪音管制標準第 10 條 |
| 在哪裡量 | 20 Hz–20 kHz:陳情人所指定其居住生活之地點;陳情人不指定的,由環保局指定場所周界外地點、距最近建築物牆面線 1 公尺以上。20 Hz–200 Hz:陳情人指定的室內地點,門窗關閉 | 噪音管制標準第 3 條第 6 款 |
| 什麼時候量 | 選擇發生噪音最具代表之時刻或陳情人指定之時刻 | 噪音管制標準第 3 條第 5 款 |
| 店家要配合什麼 | 提供噪音發生源的運轉狀態供查驗並記錄;配合測量背景音量(無法配合的,不須修正背景音量並加以註明) | 噪音管制標準第 3 條第 4、8 款 |
| 隔壁也有聲音 | 不同行為人的設施合成音量超標時,各設施都要符合修正後的標準:2 個音源 -3、3 個 -4、4 個 -6、5 個 -7、6 個以上 -8 分貝 | 噪音管制標準第 9 條 |
| 能不能拒絕檢查 | 環保局人員出示證明文件,可進入發生噪音或有發生噪音之虞的場所檢查;規避、妨礙或拒絕處 NT$3,000–3 萬並強制執行檢查 | 噪音管制法第 19、31 條 |
來源:噪音管制法第 3、7、19、31 條;噪音管制標準第 2、3、9、10 條;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第 2、8、11 條(109-08-05 修正)。查閱日 2026-10-01。
你的店在第幾類,要用門牌查。臺北市環保局說明全市劃為四類,可在 noisemap.gov.taipei 查詢;其他縣市的噪音管制區公告,環境部說明可到各縣市環保局網站查詢。本文不寫「住宅區是第幾類」——劃定作業準則的粗分類沒有列住宅區,各縣市依現況劃定。
來源:臺北市環保局常見問答「目前噪音管制區如何劃分?如何查詢?」(資料更新 115-09-24);環境部空氣品質改善維護資訊網「噪音管制區」。查閱日 2026-10-01。
夜間開火、放音樂:第 8 條看縣市公告
噪音管制法第 8 條和音量標準是兩件事:在縣市公告的時間、地區,從事「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商業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不用量分貝,違反就處 NT$3,000–3 萬並令立即改善(第 23 條)。目前查到的兩個直轄市公告:
| 縣市 | 區域與時段 | 不得從事(與店家有關的部分) | 公告 |
| 臺北市 | 第一、二類噪音管制區,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8 時 | 使用動力機械從事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商業行為;使用擴音設施從事各類商業廣告行為;使用擴音設施、音響或揚聲器等音源輸出設備,從事音樂播放等之商業行為 | 府環空字第1133068507號(113-09-06)第六點 |
| 臺北市 | 各類管制區,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8 時及假日中午 12 時至下午 2 時 | 非屬「視聽歌唱業」許可登記營業場所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歌唱(非營業用卡拉 OK) | 同上第三點 |
| 新北市 | 第一類或第二類噪音管制區,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8 時 | 使用動力機械從事餐飲、洗染、乾燥、印刷之商業行為;使用樂器致發生聲響 | 新北府環空字第1150382817號(115-03-05)第二點 |
| 新北市 | 各類管制區,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8 時及例假日或國定假日中午 12 時至下午 2 時 | 提供伴唱視聽設備(卡拉 OK)供人歌唱致妨害安寧;登記許可的「視聽歌唱業」且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者除外 | 同上第四點 |
來源:臺北市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公告;新北市噪音管制區內禁止行為與管制區域及時間公告(新北市法規查詢系統)。查閱日 2026-10-01。
早餐店清晨備料、宵夜店深夜營業、店內放音樂的,先查店址是不是第一、二類管制區。其他縣市的公告時段與地區,問所在地環保局。開店前就想避開的,選址時一起看建築物使用類組與住宅區開店怎麼查;早餐店的其他規定見開早餐店要什麼證照,酒吧見開酒吧要什麼證照。
問題 2:被檢舉油煙,罰哪一條、一定要裝設備嗎?
短答:散布油煙罰空污法第 32 條、第 67 條,所有餐飲業都適用;要不要裝油煙處理設備、每月保養並留紀錄,看你是不是列管對象。和噪音不同,油煙是先罰鍰、同時限期改善。
| 要看的事 | 規定 | 出處 |
| 禁止什麼 | 在各級防制區或總量管制區內,餐飲業從事烹飪,致散布油煙或異味污染物;指未經排放管道排放之空氣污染行為 | 空污法第 32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2 項 |
| 環保局怎麼判定 | 判定位置在周界或周界外,並能明確判定污染物由受稽查污染源逸散;除了有散布油煙或異味,還要符合「未裝置收集及處理設備」或「裝了但未被完全有效收集及處理」之一;異味要記錄發生源位置、描述現場氣味,並填稽查工作紀錄表 | 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 3、4、5、9 條 |
| 罰多少 | NT$1,200–10 萬;違反者為工商廠、場,NT$10 萬–500 萬。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得令停止操作、停業 | 空污法第 67 條 |
| 什麼算情節重大(之一) | 一年內經二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本法規定 | 空污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3 款 |
| 罰鍰怎麼定 | 依污染源種類、污染物項目、程度、特性及危害程度裁處;對學校有影響者從重 | 空污法第 85 條 |
| 能不能拒絕檢查 | 對檢查、鑑定及命令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反者處公私場所 NT$20 萬–100 萬,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 | 空污法第 48、71 條 |
| 檢舉人是誰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檢舉人之身分應予保密 | 空污法第 94 條第 4 項 |
來源: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2、48、67、71、85、94、96 條;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 3、4、5、9 條(108-07-25 修正)。查閱日 2026-10-01。
「工商廠、場」是哪些店,法條沒有寫。臺北市環保局的問答說明為「餐飲業需開立統一發票者」,同一則問答也寫到,違反異味排放標準(第 20 條)或餐飲業空污設施管理辦法的,處 NT$2 萬–100 萬,工商廠、場 NT$10 萬–2,000 萬。這是臺北市的說明,其他縣市以當地環保局為準;你有沒有在開發票,見稅籍登記、營業登記、統一發票差在哪。
來源:臺北市環保局常見問答「餐廳未依期限內改善油煙污染問題,請問罰款為多少?」(資料更新 115-09-21)。查閱日 2026-10-01。
哪些餐飲業是列管對象
| 區域 | 列管條件(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附表) |
| 臺北市 | 以店面型式經營之燒烤業或排餐館;其他資本額達 NT$10 萬以上且營業面積達 100 ㎡ 以上,以店面型式經營且產生油煙之餐飲業 |
| 新北市 | 燒烤業、排餐館及連鎖餐飲業(同一品牌或集團以直營或加盟經營達 2 家以上);其他營業面積達 100 ㎡ 以上或座位數達 30 個以上且產生油煙之餐飲業 |
| 其他 20 縣市 | 營業面積達 1,000 ㎡ 以上且產生油煙之餐飲業;或座位數達 300 個以上且產生油煙之餐飲業 |
| 列管業者要做的事 | 規定 | 出處 |
| 集氣系統 | 設置集氣系統並與排氣管線連接、維持正常運作;既存業者集氣流速未達標準的,在環保局通知的期限內改善,期限以 30 日為上限;情形特殊可提替代方案報經同意 | 辦法第 4 條 |
| 油煙處理設備 | 設計處理風量不得小於實際集氣風量,維持正常運作;每日記錄操作情形,每月至少清潔或保養一次並記錄 | 辦法第 5 條 |
| 紀錄保存 | 操作參數、清潔保養紀錄及相關憑證保存 2 年備查 | 辦法第 5 條第 3 項 |
| 監控儀表 | 設置可顯示主要操作參數的監控儀表或監測設施,放在可供環保局查核之處 | 辦法第 6 條 |
| 違反的罰則 | NT$2 萬–100 萬(工商廠、場 NT$10 萬–2,000 萬),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 | 空污法第 62 條第 1 項第 4 款 |
來源: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 3–6 條及附表(110-08-24 修正);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62 條。查閱日 2026-10-01。高雄市另有高雄市一定規模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設置管理辦法(106-05-01 發布),適用範圍依高雄市公告,本文未查,請問高雄市環保局。
不是列管對象,不代表不用管油煙:未經排放管道散布油煙,一樣適用第 32 條。是否「產生油煙」由環保局認定。炸物攤、燒肉火鍋的列管細節,見開炸物店、鹹酥雞攤要什麼證照、開火鍋店要什麼證照;廚房作業場所的衛生規定,見餐飲業 SOP 範本。
問題 3:收到通知之後:陳述意見、限期改善、複查、訴願
短答:看清楚通知是限期改善還是罰鍰;對內容有疑義,先用通知書提陳述意見;限期改善要在期限屆滿前報請查驗;對裁處書不服,30 日內提訴願。
| 階段 | 規定 | 出處 |
| 限期改善的書面 | 噪音的限期改善處分要以書面記載違規事由、應改善事項及確認方法、改善期限、屆期未改善的處罰要件;並記載測定位置、時段、測定值、噪音源位置(含相片)與可採行的防制措施(吸音、隔音、防振、隔振、減振、變更設置地點等) | 違反噪音管制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 3 條 |
| 期限屆滿前要報請查驗 | 未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檢具符合噪音管制標準等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者,視為未完成改善 | 噪音管制法第 35 條第 1 項 |
| 複查時的運轉狀態 | 複查時噪音源運轉狀態與初測不同,應恢復到初測時相同狀態才複查;以變更操作條件作為改善措施並承諾後續照此運作者除外 | 噪音管制標準第 3 條第 8 款 |
| 什麼時候按日連續處罰 | 初測超過標準 5 分貝以上,限期改善後仍逾 3 分貝以上,且非移動性噪音源未採取具體吸(隔)音或防振、隔振措施,或可變更設置地點而未調整位置;只要調操作條件就能符合的,按次處罰 | 施行細則第 14 條;執行準則第 4 條 |
| 按日的天數 | 自改善期限屆滿翌日起算至查驗日;逾 10 日才查驗的,以 10 日為上限;每次複查也以 10 日為上限;停業未運轉的日數可檢具證明扣除 | 執行準則第 5、6、7 條 |
| 陳述意見 | 裁處前原則上應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例外包括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裁處、情況急迫、裁處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等 | 行政罰法第 42 條;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 |
| 罰鍰怎麼審酌 | 審酌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 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 |
| 訴願 | 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 30 日內,經由原處分機關提起;以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 訴願法第 14、58 條 |
| 環境講習 | 處停工、停業或 NT$5,000 以上罰鍰者,應指派有代表權之人或環保權責人員接受 1–8 小時環境講習;拒不接受處 NT$5,000–1.5 萬;14 日前通知、親自出席;訴願或行政訴訟終結前暫不講習 | 環境教育法第 23、24-1 條;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 7、11、17 條 |
來源:違反噪音管制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99-03-11 發布);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99-03-11 修正);噪音管制法第 35 條;行政罰法第 18、42 條;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訴願法第 14、58 條;環境教育法(106-11-29 修正);環境講習執行辦法(107-05-29 發布)。查閱日 2026-10-01。
以臺北市為例,收到違反環保法令舉發通知書後,對內容有疑義可以利用通知書提出陳述意見書,依通知書上的傳真或郵寄資訊送環保稽查大隊;稽查大隊依陳述內容判斷是否處分,仍須處分的才寄發裁處書與繳款單。對裁處書不服,自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向臺北市環保局提起訴願。陳述意見書的回覆期限,以你收到的通知書所載為準。其他縣市的流程,以當地環保局為準。
來源:臺北市環保局常見問答:接獲違反環保法令舉發通知書該如何處置(資料更新 115-09-21);臺北市環保稽查大隊「罰單申訴」(資料更新 115-03-27)。查閱日 2026-10-01。
衛生局、消防局、勞檢、建管來查是另一套程序,見稽查來了怎麼辦。
冷氣室外機、排風機、抽油煙機
被檢舉的聲音常常不是店裡的人,是掛在外牆、後巷或頂樓的設備。能確定的有這幾點:
- 店家設備的聲音以營業場所標準量測(噪音管制標準第 2 條第 13 款、第 5 條)。臺北市環保局說明:冷氣機運轉音量須符合噪音管制標準,經限期改善仍超標者,可處 NT$3,000 至 3 萬。
- 低頻(20–200 Hz)的嗡嗡聲另有一組標準,在檢舉人家室內、門窗關閉測量(噪音管制標準第 3 條第 6 款第 3 目)。
- 施行細則第 14 條把「可變更設置地點而未調整其位置」列入按日連續處罰的情形,執行準則第 3 條也把變更設置地點列為可採行的防制措施——移位是官方承認的改善方式。
- 臺北市環保局對被陳情的噪音源業者的建議:先做簡易改善,包括調整設備開機時間、減少使用、維修及更換零件;仍無法改善,可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噪音防制公司或相關單位尋求協助,營業場所可向經濟部尋求協助。
- 冷氣滴水另依廢棄物清理法處理;現行第 50 條對第 27 條污染環境行為處 NT$1,200–10 萬,並得限期改善,屬第 27 條哪一款以環保局認定為準。
- 店在公寓大廈內,外牆設置受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限制(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8 條);冷氣室外機、排油煙管是否屬於限制範圍,看你那棟的規約,問管委會。本文查無全國性的室外機安裝距離、高度或朝向規定。
來源:噪音管制標準第 2、3、5 條;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執行準則第 3 條;臺北市環保局新聞稿「夏天吹冷氣愛注意!定期檢修預防噪音滴水擾寧」(112-06-23);臺北市環保局常見問答「噪音源產生者可向哪些單位尋求協助改善?」(資料更新 115-09-24);廢棄物清理法第 27、50 條(115-07-15 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8 條。查閱日 2026-10-01。
自助洗衣店夜間機台運轉的情況,見開自助洗衣店要什麼證照。
環保局以外:警察、管委會、民事
| 路 | 規定 | 出處 |
| 警察 | 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的聲音,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不聽禁止者,處 NT$1 萬以下罰鍰。警察查察時知悉營業場所音量違反第 9 條,應通知環保局 | 噪音管制法第 6、21 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2 條第 2 款 |
| 管委會 | 公寓大廈的住戶包含承租人;住戶不得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管委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不遵從,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處 NT$3,000–1.5 萬並得限期改善、連續處罰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16、47 條 |
| 民事 | 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建築物有煙氣、臭氣、熱氣、喧囂、振動等侵入時,得禁止之;但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 民法第 793 條 |
來源:噪音管制法第 6、21 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2 條(114-06-11 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8、16、47 條(111-05-11 修正);民法第 793 條。查閱日 2026-10-01。
鄰居會不會提告、法院會怎麼判,本文不替個案判斷;收到存證信函或起訴狀,請找律師。環保局本身也有「噪音糾紛之協調」的職掌(噪音管制法第 5 條),可以問當地環保局。鄰居如果把抱怨寫成 Google 評論,回覆時不要寫出對方的身分或住址,寫法見Google 評論回覆範本大全;客人向消保官申訴是另一套程序,見被客人申訴怎麼辦。
花多少:自己改善和請人處理
| 做法 | 費用 | 說明 |
| 自己調整:設備開機時間、減少使用、維修、更換零件、移位 | 依實際支出 | 臺北市環保局列的簡易改善方式;改用操作條件改善的,複查時要照承諾的條件運作 |
| 隔音、減振、油煙處理設備、委託檢測 | 依報價,本文不寫金額 | 官方沒有公定價;列管餐飲業的設備規格看餐飲業空污設施管理辦法第 4–6 條 |
| 陳述意見、訴願 | 本文沒有查到收費規定 | 依通知書與訴願法辦理 |
| 請律師處理鄰居民事糾紛 | 依報價,本文不寫金額 | 官方沒有公定價 |
| 改了營業時間或搬店後的 Google 商家檔案(安博力 Google 商家建置) | 基礎申請驗證 NT$6,800 起 | Google 商家檔案申請、驗證與基本資料建置;不含噪音或油煙改善、陳述意見或訴願代辦 |
3 種情況的建議行動
| 你的情況 | 先做這件事 |
| A. 鄰居上門抗議,環保局還沒來 | 先查店址屬第幾類噪音管制區、有沒有落在縣市夜間公告的範圍;找出是哪台設備、哪個時段;先做調整開機時間、維修、移位這類簡易改善。餐飲業順便確認自己是不是油煙列管對象,列管的要有每月保養紀錄。公寓大廈內的店,同時問管委會規約怎麼寫 |
| B. 收到噪音限期改善通知 | 看書面記載的測定位置、時段、測定值與應改善事項;在期限內完成改善,並在期限屆滿前向環保局報請查驗;複查時設備照初測的狀態運轉,改用操作條件改善的要照承諾的條件。對測定有疑義,依通知書提陳述意見 |
| C. 收到油煙罰鍰與限期改善 | 罰鍰與改善是同時來的:繳費或不服就在處分達到次日起 30 日內提訴願,兩件事分開處理;改善期限內處理收集與處理設備,列管業者補齊每日操作與每月保養紀錄(保存 2 年)。罰鍰 NT$5,000 以上,留意 14 日前寄來的環境講習通知 |
為了改善而改了營業時間、或決定搬店,Google 商家上的營業時間與地址要跟著改,搬遷的流程見收店、歇業要辦什麼的情況 C。開店前就把這些列進選址清單,見各業態法定門檻總覽與新店開幕前 60 天必做的 10 件事。
常見問題 FAQ
環保局來量,噪音超標,當場就會被罰嗎?
看是哪一條。營業場所的音量超過噪音管制標準(噪音管制法第 9 條),要先限期改善,營業場所的改善期限不得超過 30 日;屆期仍不符合,才處 NT$3,000 至 3 萬,可以按次或按日連續處罰,或令停業(第 24 條)。法人或非法人的場所,除了實際行為人,負責人也會被處罰鍰。另一條是第 8 條:在縣市公告的時間、地區,使用動力機械從事餐飲等商業行為致妨害他人安寧,直接處 NT$3,000 至 3 萬並令立即改善(第 23 條),沒有先給的改善期。
營業場所的噪音管制標準是多少分貝?
依噪音管制標準第 5 條,20 Hz 至 20 kHz 的標準值(日間/晚間/夜間)是:第一類 55/50/40、第二類 57/52/47、第三類 67/57/52、第四類 80/70/65 dB(A);20 Hz 至 200 Hz 的低頻另有一組更低的數值。日間是上午 7 時至晚上 7 時;第一、二類管制區晚上 10 時起、第三、四類晚上 11 時起算夜間。你的店屬第幾類,要用門牌查所在縣市的噪音管制區圖,臺北市可用 noisemap.gov.taipei 查詢。
環保局是在我店門口量,還是在鄰居家量?
原則上在檢舉人家。噪音管制標準第 3 條:營業場所 20 Hz 至 20 kHz 的噪音,於陳情人所指定其居住生活之地點測量;陳情人不指定的,才由環保局指定場所周界外的地點。20 Hz 至 200 Hz 的低頻噪音,在陳情人指定的室內地點、門窗關閉測量。測量時店家負責人或現場人員要提供噪音源的運轉狀態,也應配合測量背景音量。
晚上幾點以後不能開火、放音樂?
要看縣市公告,而且只管第一、二類噪音管制區。臺北市 113 年 9 月 6 日公告:第一、二類管制區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8 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商業行為,也不得用擴音設施、音響或揚聲器從事音樂播放等商業行為致妨礙安寧。新北市 115 年 3 月 5 日公告:第一類或第二類管制區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8 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餐飲、洗染、乾燥、印刷之商業行為,也不得使用樂器致發生聲響。其他縣市請問所在地環保局。違反處 NT$3,000 至 3 萬並令立即改善(噪音管制法第 23 條)。
被檢舉油煙,會被罰多少?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2 條第 1 項第 5 款禁止餐飲業從事烹飪致散布油煙或異味污染物(指未經排放管道排放)。違反依第 67 條處 NT$1,200 至 10 萬;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 NT$10 萬至 500 萬,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可令停業。臺北市環保局的問答把工商廠、場說明為「餐飲業需開立統一發票者」,這是臺北市的說明,其他縣市以當地環保局為準。環保局判定時,除了有散布油煙或異味,還要確認沒有裝收集處理設備,或裝了但沒有完全有效收集處理(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 9 條)。
我的店一定要裝油煙處理設備嗎?
要看你是不是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的列管對象。臺北市:以店面型式經營的燒烤業或排餐館,或資本額 NT$10 萬以上且營業面積 100 ㎡ 以上、以店面型式經營且產生油煙的餐飲業;新北市:燒烤業、排餐館、連鎖餐飲業(同品牌 2 家以上),或營業面積 100 ㎡ 以上或座位 30 個以上且產生油煙的餐飲業;其他 20 縣市:營業面積 1,000 ㎡ 以上或座位 300 個以上且產生油煙的餐飲業。列管業者要設集氣系統與油煙處理設備,每月至少清潔或保養一次並記錄,紀錄保存 2 年;違反依空污法第 62 條處 NT$2 萬至 100 萬。不是列管對象,也不能讓油煙未經排放管道散布(第 32 條)。高雄市另有地方辦法,適用範圍問高雄市環保局。
冷氣室外機、排風機吵到樓上,也算噪音嗎?
算。噪音管制標準把營業場所定義為具有營業行為之商業、休閒、餐飲或消費之場所,店家的設備發出的聲音以營業場所標準量測。臺北市環保局說明,冷氣機運轉音量須符合噪音管制標準,經限期改善仍超標者,可處 NT$3,000 至 3 萬。施行細則第 14 條把「可變更設置地點而未調整其位置」列為按日連續處罰的情形之一,所以移位也是改善方式。冷氣滴水另依廢棄物清理法處理,以環保局認定為準。本文查無全國性的室外機安裝距離或朝向規定。
收到環保局的通知,可以解釋嗎?不服怎麼辦?
可以。行政罰法第 42 條規定行政機關裁處前,原則上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的機會,但有例外(例如裁處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以臺北市為例,收到違反環保法令舉發通知書後,對內容有疑義可利用通知書提出陳述意見書,稽查大隊依陳述內容判斷是否處分,仍須處分才寄發裁處書與繳款單。對裁處書不服,自處分達到之次日起 30 日內,經由原處分機關提起訴願(訴願法第 14、58 條)。
被罰之後還要上環境講習嗎?
罰鍰 NT$5,000 以上或被處停工、停業才會。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違反環境保護法律經處分停工、停業或 NT$5,000 以上罰鍰者,處分機關應令其指派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 1 至 8 小時環境講習;拒不接受或時數不足,處 NT$5,000 至 1.5 萬(第 24-1 條)。講習通知會在 14 日前寄出、要親自出席;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的,救濟程序終結前暫不講習(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 7、11、17 條)。
客人在門口聊天喧嘩,鄰居報警,誰管?
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的聲音,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噪音管制法第 6 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2 條: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不聽禁止者,處 NT$1 萬以下罰鍰。警察查察時知悉營業場所音量違反第 9 條,應通知環保局處理(噪音管制法第 2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