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家要漲價,怎麼做才合法?
價目表、已收預收款與同業一起漲的規定

原物料、房租、人事都在漲,價目表撐不住了。先說結論:一般店家自己決定漲價,本文沒有查到中央規定要先報准或提前幾天公告;要守的是三件事——新價格要在客人點餐、下單、簽約前看得到;已經收的禮券、會員費、套票,照原本的約定履行,不能片面調高;價格自己決定,不和同業約、不照公會的價目表,那是聯合行為,可處 NT$10 萬–5,000 萬元罰鍰。民宿、旅館、醫療機構、私立幼兒園、長照機構例外,價格要先報主管機關備查或核定。下面 3 個判斷點依序看。

先看得到
新價格要在點餐、下單、簽約前讓客人看見;一般店家沒有查到法定的事前公告天數
不得片面調高
健身中心契約不得約定訂約後片面調高費用;禮券不得記載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NT$10 萬–5,000 萬
同業約定價格(聯合行為)的罰鍰;情節重大得處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 10% 以下

來源:消費者保護法第 4、13、14 條;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四點;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三點;公平交易法第 14、15、40 條。查閱日 2026-10-01。

本文不寫的數字與判斷

一般店家「漲價要提前幾天公告」,本文沒有查到中央規定,不寫天數。漲價後寫品項的提貨券、套票要不要補差價,本文沒有查到主管機關解釋。餐飲服務費、最低消費沒有查到中央專門規定,不寫比例。公平會對小型店家聯合漲價的實際罰款案例,本文沒有取得處分書,只寫法定罰鍰區間。律師、會計師諮詢費沒有公定價,不寫金額。你的價格合不合法、調價方式有沒有問題,以各主管機關與公平會對個案的認定為準;本文不是法律意見。

先看表:漲價時這些做法能不能做

「能不能」一欄是本文依條文與主管機關說明整理的判斷方向,不是主管機關對個案的認定。

做法能不能依據
自己算成本,決定下個月起漲價可以。一般店家沒有查到要先報准的中央規定(旅宿、醫療、幼兒園、長照例外)見問題 1
店裡價目表換了,官網、Google 商家、外送平台晚幾天再改不建議。對外刊登的價格可能被當成你對客人的承諾消費者保護法第 22 條;網路交易應記載事項第三點
結帳時才告訴客人已經漲價不行。條款要在交易前明示;客人依正常情形無法預見的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消費者保護法第 13、14 條
已賣的禮券,漲價後要求客人每張補錢禮券不得記載「另行加收其他費用」;禮券是一定金額、換等同所載金額的商品或服務。寫品項的提貨券,本文沒有查到解釋,先問主管機關禮券不得記載事項第三點;禮券規定前言
健身會員契約寫「本中心得隨時調整月費」不行。不得約定業者於訂約後得片面調高費用健身中心不得記載事項第四點
美容療程套票寫「本店保留調整內容與價格之權利」不行。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於訂約後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美容不得記載事項第六點
新價格當「原價」、舊價格標「限時特價」長期掛著有風險。長期以特價名義標示、實為原價,列為不實廣告例示公平會第 21 條處理原則附表二第十一項
同業群組裡約好「下週一起每碗加 10 元」不行。屬聯合行為公平交易法第 14、15 條
照公會發的參考價目表改價有風險。公平會認定參考價目表無論有無強制性,都可能構成聯合行為同業公會規範說明第三點;公平會 113 年鎖匙工會案
民宿、旅館調房價直接改訂房網站不行。要先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收費不得高於報備價格民宿管理辦法第 25 條;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21 條

來源:各列依據見下方三節。查閱日 2026-10-01。

問題 1:新價格上路前,要先報主管機關、要先公告嗎?

短答:大多數店家不用報准,本文也沒有查到法定的公告天數;但新價格一定要在客人付錢前看得到。少數行業的價格要先報備或核定。先查你的行業在不在下表:

行業調價前要做什麼出處
民宿客房定價由經營者自訂,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實際收費不得高於定價民宿管理辦法第 25 條
旅館客房價格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收費不得高於報備價格;客房價格要掛在客房明顯光亮處所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21 條
醫療機構(診所、醫院)收取醫療費用的標準由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收據要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醫療法第 21、22 條
私立幼兒園收費數額於每學年度開始前對外公布,並報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收退費基準、收費項目及數額至少於每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公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43 條第 3、4 項
長照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報服務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35 條第 2 項
短期補習班收、退費規定要公告於補習班明顯處所(本文沒有查到收費數額要報備的條文)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 22 條第 1 項
其他零售、餐飲、美業、服務業本文沒有查到中央規定要求事前報准或公告天數;依消費者保護法在交易前讓客人知道價格消費者保護法第 4、13、14 條

來源:民宿管理辦法第 25 條(113-12-19 修正);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21 條(114-06-27 修正);醫療法第 21、22 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43 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35 條;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 22 條;消費者保護法第 4、13、14 條。查閱日 2026-10-01。

不在表上的行業,「讓客人看得到」有三個法律上的理由。第一,消費者保護法第 4 條要求企業經營者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的資訊。第二,第 13 條要求定型化契約條款向消費者明示,明示有困難就要以顯著方式公告並經消費者同意;第 14 條規定未記載、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的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字體、印刷讓人難以注意或辨識的條款也不構成契約內容——價目表是牌示,屬於定型化契約條款。第三,第 22 條規定對消費者所負的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行政院消保處在說明颱風天收費時提到,業者若要依不同條件收取較高的費用,「亦應平時事先將相關資訊充份揭露」。

來源:消費者保護法第 2 條第 7 款、第 4、13、14、22 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行政院消保會 Q&A「颱風天放假,吃飯K歌,收費標準如何計費?」(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查閱日 2026-10-01。

要改的不只是店裡那張價目表。官網、Google 商家的菜單或服務項目、外送平台、LINE 圖文選單、IG 精選限動,都是對外刊登的價格。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105 年版公告)寫明「商品交易頁面呈現之商品名稱、價格……為契約之一部分」,契約成立後要確實履行——舊價還掛在網路上,客人下單了要不要照舊價賣,以主管機關或法院個案認定為準,最好的做法是同一天全部改完。外送平台的菜單價與抽成怎麼設,另見外送平台抽成多少。另外,現行商品標示法全文沒有價格條文,「改價要依商品標示法換標籤」不是法定義務。

來源: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三、五點(經濟部 105-07-15 修正公告版,行政院網站公告檔);商品標示法全文(111-05-18 修正)。查閱日 2026-10-01。

漲價後順手做促銷時,「原價」「特價」怎麼標要留意:公平會第 21 條案件處理原則附表二,把「表示或表徵訂價長期與實際售價不符且差距過大者」「長期以特價或類似名義標示價格,而實為原價者」列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例示,附有條件、期間未明示也是。官方沒有「原價要賣幾天」的明文。檔期標示的完整做法見原價、特價、限時優惠怎麼標。

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案件之處理原則第七點(五)、附表二第十、十一、二十一項(114-07-01 修正);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查閱日 2026-10-01。

問題 2:已經收的錢——禮券、會員費、套票能不能補收?

短答:已經成立的約定照原約定履行;多數行業的公告明文禁止在契約裡保留「訂約後片面調高或變更」的權利。新價格只適用新賣出、新簽約的部分。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各行業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得記載事項可以包括「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權或解釋權」;違反公告的條款無效,應記載的事項沒寫也構成契約內容。各行業已公告的規定:

你收過的錢規定原文重點出處
禮券、餐券、店內一定金額的儲值卡禮券是發行人發行「一定金額」的憑證或卡片,持有人可請求「等同於上開證券所載金額之商品或服務」;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不合理之使用限制」「較現金消費不利之情形」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前言、參、三、四、八
健身會籍「不得約定業者於訂約後得片面調高費用、其他契約所定各種費用或類此字樣。」已預繳全部費用者中途終止,退費以「簽約時月平均價格」乘以實際經過時間比例計算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貳、四;壹、十(二)1
美容療程、套票(化粧、臉部美容、肌膚保養、身體油壓、脫毛、美甲等)「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於訂約後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貳、六
托嬰中心月費不得收取應記載事項所列項目以外的服務費用;「不得記載托嬰中心於訂約後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貳、二、四
網路、電話訂餐「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得片面變更標的物之份量、數量、重量等商品資訊,消費者不得異議之條款。」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不得記載事項四
網路商店訂單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單方變更契約內容;不得記載得任意終止或解除契約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三、四點(105 年版)
滿額送、買千送百的抵用券(無償發送)不是禮券,可以限期,但要充分揭露禮券規定前言;行政院消保會 Q&A

來源: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09-04-10 九部會會銜公告,110-01-01 生效);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教育部 110-11-01 修正,111-01-01 生效);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衛福部 112-01-06 公告,112-07-01 生效);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衛福部 106-12-25 公告修正);行政院消保會 Q&A「買滿五千元送五百元之禮券,得否限制使用期限?」。查閱日 2026-10-01。

兩個本文沒有查到答案的地方,請直接問主管機關。第一,券上寫的是品項(例如「生日蛋糕一個」「剪髮十次」)而不是金額,漲價後能不能要求補差價,本文沒有查到主管機關解釋;禮券規定的主管機關依行業別分屬經濟部、衛福部、教育部、交通部等九個部會,詳見賣禮券、儲值卡、預付課程要注意什麼。第二,短期補習班的契約應記載事項沒有「片面調高費用」的專條,學費調整的時點請問所在縣市教育局。違反公告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56-1 條處 NT$3 萬–30 萬元,再次不改正處 NT$5 萬–50 萬元並得按次處罰。

來源:禮券規定前言第 3 段與附表;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貳(教育部 109-03-16 修正);消費者保護法第 56-1 條。查閱日 2026-10-01。

問題 3:可以和同業、公會一起漲嗎?

短答:不可以。價格要自己決定;同業約好、公會決議或發參考價目表,都可能是聯合行為。公平交易法第 14 條:具競爭關係的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的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的價格,而足以影響市場供需功能者,就是聯合行為;「其他方式之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的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同業公會藉章程、會員大會或理監事會議決議約束事業活動,也是聯合行為。第 15 條原則禁止,只有法定情形(包括「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為之共同行為」)並事先申請公平會許可者例外。

情境公平會規定或說明出處
同業群組、聚會約好漲多少、哪天漲以合意共同決定價格,屬聯合行為;合意包括契約、協議以外的意思聯絡公平交易法第 14 條第 1、2 項
沒有明說,但大家同時同幅度漲合意「得依市場狀況、商品或服務特性、成本及利潤考量、事業行為之經濟合理性等相當依據之因素推定之」;一致性價格變動若有具體事證或可推定是因合意所導致,即構成聯合行為公平交易法第 14 條第 3 項;公平會 2026-07-21 新聞稿
公會訂定、製發價格(參考)表、收費標準或調整幅度列為構成聯合行為的例子;「決定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之調整時間」「授權理事長制定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並據以實施」也是同業公會規範說明第三點(一)
公會把各類經營成本資料發給會員,引導會員調價列為以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競爭的例子(第 20 條第 4 款);公會代表人自行核算後通知或建議會員調價亦同同業公會規範說明第五點第三項(二)(三)
公會蒐集市場調查、統計、產業趨勢資料供會員參考原則上不構成違反同業公會規範說明第六點(一)
公會統一休假日、休市日列為構成聯合行為的例子同業公會規範說明第三點(五)2

來源:公平交易法第 2、14、15 條(106-06-14 修正);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同業公會等事業團體之規範說明(105-06-17 修正);公平會新聞稿「外送專法今日上路 公平會嚴防外送平臺聯合漲價 違者重罰」;公平會常見問答「何謂聯合行為?」。查閱日 2026-10-01。

參考價目表「沒有強制」也不安全。公平會 113 年 10 月 23 日委員會議決議:台中市鎖匙裝修職業工會 104 年經理事會議訂定開鎖、配鎖參考價目表,111 年 3 月為因應原物料上漲調漲價格並印製供會員索取,多數會員在店裡張貼;工會雖表示沒有強制會員照收,公平會仍認定價格已在市場上形成基準點、影響未加入工會業者的訂價,違反聯合行為的禁止規定。考量工會組織特性、會員規模、未積極促使會員遵行、事後通知停止使用等情形,該案予以警示。公平會並提醒,各類事業團體訂定參考價目表,「無論有無強制性,皆可能形成訂價參考基準」。公會違法時,參與的會員也可能被併罰;會員能證明不知、未參與合意、未實施,或在公平會開始調查前就停止的,不予處罰。加盟總部能不能規定加盟店的售價(公平交易法第 19 條),另見加盟前要看什麼。

來源:公平會新聞稿「工會團體訂定參考價目表已違法,公平會予以警示」;公平會常見問答「關於公會訂定參考價格或收費標準,是否合乎公平交易法之規定?」;公平交易法第 43 條;同業公會規範說明第七點(二)。查閱日 2026-10-01。

罰則對照

違反什麼罰則原文重點出處
聯合行為(同業約定價格、公會價目表)得限期令停止、改正,並處 NT$10 萬–5,000 萬罰鍰;屆期不改正,按次處 NT$20 萬–1 億;情節重大得處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 10% 以下罰鍰。屆期未改正或停止後再為相同行為,處行為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NT$1 億以下罰金公平交易法第 40、34 條
不實廣告(原價、特價標示)處 NT$5 萬–2,500 萬罰鍰;屆期不改正,按次處 NT$10 萬–5,000 萬公平交易法第 42 條
定型化契約違反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片面調價條款、禮券加收費用)條款無效;經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處 NT$3 萬–30 萬;再次不改正 NT$5 萬–50 萬並得按次處罰消費者保護法第 17、56-1 條
民宿收費高於報備定價高出未滿 NT$500 處 NT$1 萬;NT$500 以上未滿 NT$1,000 處 NT$3 萬;NT$1,000 以上處 NT$5 萬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附表五項次十六
旅館未報備房價/收費高於報備價格未報備(變更時亦同)處 NT$1 萬;高於報備價格 20% 以下處 NT$1 萬、超過 20% 未滿 40% 處 NT$3 萬、40% 以上處 NT$5 萬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附表二項次十八、十九
私立幼兒園未將收費數額報備查、超過備查數額收費處負責人 NT$6 萬–30 萬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52 條

來源:公平交易法第 34、40、42 條;消費者保護法第 17、56-1 條;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附表五、附表二(114-10-02 修正);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52 條。查閱日 2026-10-01。

花多少:自己辦和請人辦

做法費用說明
自己改價目表、官網、Google 商家與外送平台菜單官方不收費旅宿、醫療、幼兒園、長照的報備或核定程序,向所在縣市主管機關詢問
向公平會、主管機關詢問官方不收費公平會服務中心專線(02)2351-7588 轉 380
請律師審閱會員契約、套票條款依報價,本文不寫金額官方沒有公定價
LINE 調價通知(安博力 LINE 代營運)基礎廣播代寫 NT$5,800 起/月每月 2 則廣播文案代寫,可以用來通知既有好友:生效日、新價目、已買的套票與禮券照原約定使用;不含定價建議、同業價格資訊、契約審閱與法律意見

來源:公平會新聞稿頁尾服務中心專線;安博力 LINE 行銷服務頁方案價格。查閱日 2026-10-01。

3 種情況的建議行動

你的情況先做這件事
A. 餐廳、飲料店、小吃下個月要漲價自己算成本、自己定價,不在同業群組或公會討論漲多少;訂好生效日,當天把店內價目表、官網、Google 商家菜單、外送平台、LINE 圖文選單同時換掉;服務費、低消要加的話寫在菜單上;已賣出的餐券照券面金額讓客人使用,不要要求補錢
B. 健身房、美容店、托嬰中心要調月費或課程價新價只用在新簽的契約;已簽約的會員照原契約價格到期,續約時再用新價;檢查契約範本有沒有「得隨時調整費用」「保留變更權利」這類字,有就拿掉;寫品項的套票要不要補差價,先問主管機關
C. 民宿、旅館、診所、幼兒園、長照機構要調價先向縣市主管機關報備查或送核定,再改訂房網站與對外價目;民宿、旅館的實際收費不得高於報備的價格,客房價格要掛在客房明顯處;幼兒園收費至少在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公告

價格定好之後,最怕的是老客人到了店裡才發現漲價。用 LINE 官方帳號先發一則調價通知,寫清楚生效日、調整的品項,以及已買的套票、禮券怎麼照原約定使用,客人不用到櫃台才問;怎麼發、多久發一次見LINE 行銷與自動化完整教學,用會員資料發訊息前的告知與同意見LINE 會員與簡訊行銷的個資規定。客人對價格有意見提出申訴時,處理期限見被客人申訴怎麼辦。旅宿業的報備規定與罰則見開民宿要多少錢、開旅館要多少錢;診所自費項目收費標準的送審見開牙醫診所要多少錢;健身契約的完整規定見開健身房要證照嗎。各業態的法定門檻見各業態法定門檻總覽;更完整的開業與經營準備見新開業數位行銷攻略。

常見問題 FAQ

店家漲價要提前多久公告?
一般零售、餐飲、美業與服務業,本文沒有查到中央規定要求店家自行調價前先報准或提前幾天公告。要守的是消費者保護法:企業經營者要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的資訊(第 4 條),定型化契約條款要向消費者明示,未記載且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的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第 13、14 條)——也就是新價格要在客人點餐、下單、簽約前看得到。例外是民宿、旅館(房價要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醫療機構(收費標準由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私立幼兒園(每學年度開始前公布並報備查,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公告)、長照機構(收費要報核定,變更時亦同)。
客人已經買的套票、儲值金、禮券,漲價後可以要求補差價嗎?
禮券依規定是發行人發行的「一定金額」憑證或卡片,持有人可請求「等同於上開證券所載金額之商品或服務」,而且禮券不得記載「另行加收其他費用」;違反公告的條款無效。健身中心契約不得約定業者於訂約後得片面調高費用;美容、托嬰中心契約不得約定業者於訂約後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至於券上寫的是品項(例如「蛋糕一個」「剪髮十次」)而不是金額,漲價後能不能補差價,本文沒有查到主管機關解釋——請問你發行業別的主管機關,例如餐飲業等是衛福部、零售業等是經濟部。
健身房、美容的會員費或月費可以調漲嗎?
新簽的契約可以用新價格;已經簽的契約不能片面調。教育部的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四點:「不得約定業者於訂約後得片面調高費用、其他契約所定各種費用或類此字樣。」衛福部的美容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六點:「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於訂約後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已預繳全部費用的健身會員中途終止,退費也是用「簽約時月平均價格」乘以實際經過時間比例計算。違反公告的不得記載事項,該條款無效;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56-1 條處 NT$3 萬–30 萬元。
同業約好一起漲價違法嗎?公會發的參考價目表可以照著用嗎?
同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的合意共同決定價格,足以影響市場供需功能,是公平交易法第 14 條的聯合行為,第 15 條原則禁止;同業公會用章程、會員大會或理監事會決議約束成員的行為,也算聯合行為。公平會的同業公會規範說明把「訂定、製發商品或服務價格(參考)表、收費標準或調整幅度」「決定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之調整時間」都列為例子。113 年公平會認定台中市鎖匙裝修職業工會訂定並調漲開鎖、配鎖參考價目表違法並予以警示,並提醒參考價目表「無論有無強制性」都可能構成違法的聯合行為。違反第 15 條,可處 NT$10 萬–5,000 萬元罰鍰;公會違法時,參與的成員也可能被併罰。
原物料漲、附近的店都漲了,我也跟著漲,算聯合行為嗎?
自己算成本、自己決定價格,本身不是聯合行為;聯合行為要有「合意」——契約、協議,或「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但公平交易法第 14 條第 3 項規定,合意可以依市場狀況、成本及利潤考量、行為的經濟合理性等因素推定;公平會說明,事業間一致性的價格變動若有具體事證或可推定是因合意所導致,就構成聯合行為。所以不要在同業群組、聚會或公會裡討論「要不要一起漲、漲多少、哪天漲」。個案是否違法,以公平會認定為準。
漲價後,可以把新價格標成「原價」、舊價格標成「特價」嗎?
要小心。公平會第 21 條案件處理原則附表二把「訂價長期與實際售價不符且差距過大」與「長期以特價或類似名義標示價格,而實為原價」列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例示。官方沒有「原價要賣幾天」或「差幾 % 算過大」的明文,本文也不寫天數。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依第 42 條可處 NT$5 萬–2,500 萬元罰鍰。檔期怎麼標原價、特價,見本站〈原價、特價、限時優惠怎麼標〉。
店裡的價目表換了,但官網、Google 商家、外送平台還是舊價,客人要照舊價付怎麼辦?
消費者保護法第 22 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所負的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105 年版)也規定,商品交易頁面呈現的價格為契約的一部分,契約成立後要確實履行。實際該怎麼處理,以主管機關或法院對個案的認定為準,本文不替你下結論。最好的做法是在新價格生效前,把官網、Google 商家、外送平台、LINE 圖文選單上的價格一起改好。
民宿、旅館調漲房價要做什麼?
要先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民宿管理辦法第 25 條:民宿客房的定價由經營者自訂,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實際收費不得高於定價;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21 條:客房價格要報備查,變更時亦同,收費不得高於報備的價格,並把客房價格掛在客房明顯處。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民宿收費高於報備定價,高出未滿 NT$500 處 NT$1 萬、NT$500 以上未滿 NT$1,000 處 NT$3 萬、NT$1,000 以上處 NT$5 萬;旅館收費高於報備價格 20% 以下處 NT$1 萬、超過 20% 未滿 40% 處 NT$3 萬、40% 以上處 NT$5 萬。
餐廳漲價時順便加收服務費或低消可以嗎?
本文沒有查到中央層級專門規範餐飲服務費或最低消費的法規或應記載事項,也就沒有法定比例上限。能確定的是揭露義務:消費者保護法第 4、13、14 條要求資訊充分、條款明示;行政院消保處在說明颱風天收費時也提到,業者若要依不同條件收取較高的費用,「亦應平時事先將相關資訊充份揭露」。服務費、低消要在菜單或點餐前看得到的地方寫清楚,不要只在結帳時才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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