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T$5 萬–2,500 萬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的罰鍰區間;屆期不改正,按次 NT$10 萬–5,000 萬
沒有天數
「原價要賣多久」法規沒有寫;看的是訂價是否長期與實際售價不符
來源:公平交易法第 21、42 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案件之處理原則附表二(114-07-01 修正);公平會(83)公參字第 02266 號函釋。查閱日 2026-10-01。
本文不寫的數字與判斷
「原價要賣滿幾天」「差幾成算差距過大」「服務費最多幾 %」,官方都沒有明文,本文不寫。餐飲服務費、低消,本文沒有查到中央主管機關的專門規定,只寫消費者保護法對定型化契約條款的明示規則。公平會過去的「促銷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在公平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已查不到,本文不引用。各縣市有沒有另訂價格標示的自治規定,本文沒有逐一查。個案是否違法,以公平會或各主管機關認定為準;本文不是法律意見。
先看表:常見寫法 × 能不能這樣寫 × 依據
「能不能」一欄是本文依條文與公平會列舉類型整理的判斷方向,不是主管機關對個案的認定。
| 常見寫法 | 能不能這樣寫 | 依據 |
| 「原價 1,280 元,今日 699 元」 | 可以,前提是 1,280 元是你平常真的在賣的價格。訂價長期沒賣過、差距又大,屬公平會列舉的引人錯誤類型 | 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1、2 項;處理原則附表二第十項 |
| 「天天特價」「全年特惠價」長期掛著 | 小心。長期以特價名義標示、其實就是原價,是列舉類型 | 附表二第十一項 |
| 「全館最低價」「市場最低價」 | 先查證再寫。其他通路同時期折扣後更便宜,公平會曾認定不實並處罰;沒有符合最低價的商品或數量過少,也是列舉類型 | 附表二第十二項;公平會 112-08-02 處分新聞稿 |
| 「全台第一」「銷售冠軍」 | 要有銷售數字或意見調查等客觀數據佐證 | 附表二第二十九項 |
| 「下殺 3 折起」 | 可以,但真的要有 3 折的商品,而且數量不能少到一般人無法接受 | 附表二第十二項 |
| 「限時 3 天」「限量 100 組」 | 期間、數量要寫出來,而且照寫的做;條件放在難以辨識的小字,有引起錯誤之虞 | 附表二第二十一項;處理原則第七點(四)(五) |
| 「滿千送百」「加贈好禮」 | 活動內容、參加辦法、條件要明示,並與實際一致 | 附表二第三十一項 |
| 「服務費另計」「每人低消一杯」 | 要在點餐前以顯著方式讓客人看得到;看不到或看不清楚的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 | 消費者保護法第 13、14 條;施行細則第 12 條 |
| 「價格僅供參考,以現場為準」 | 不能用來免責;網路交易契約也不得這樣記載 | 公平會(83)公參字第 02266 號函釋;網路交易不得記載事項第六點 |
| 網頁標錯價,想直接取消訂單 | 不能任意不履行已成立的契約;個案若有權利濫用或違反誠信,由法院依民法第 148 條判斷 | 網路交易應記載事項第三、五點;行政院消保處 Q&A |
來源:各列依據見下方三節。查閱日 2026-10-01。
問題 1:「原價 X、特價 Y」怎麼寫才不算虛偽不實?
短答:寫在「原價」位置的,要是你真的在賣的價格;特價不能變成常態。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1 項: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第 2 項把「商品之價格」明列在內,第 4 項規定服務準用——所以餐廳、美髮、課程的價格也一樣。公平會的處理原則把兩個關鍵詞定義清楚:
| 名詞或規定 | 原文重點 | 出處 |
| 虛偽不實 | 表示或表徵與事實不符,其差異難為一般或相關大眾所接受,而有引起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 | 處理原則第五點 |
| 引人錯誤 | 表示或表徵「不論是否與事實相符」,而有引起一般或相關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寫的是真的,也可能引人錯誤 | 處理原則第六點 |
| 看最大的字 | 以對比或特別顯著方式表示,而特別顯著的主要部分易形成消費者決定是否交易的主要因素者,得就該部分單獨觀察判定 | 處理原則第七點(二) |
| 看整體印象 | 隔離觀察雖為真實,合併觀察的整體印象及效果有引起錯誤之虞者,即屬引人錯誤 | 處理原則第七點(三) |
| 「使公眾得知之方法」的範圍 | 包括社群媒體或通訊軟體的群組聊天、說明會、提供媒體以報導方式刊登、銷售人員於現場口頭推銷而散布於眾——LINE 群組、直播口播都算 | 處理原則第三點 |
| 原價與特價的列舉類型 | 「表示或表徵訂價長期與實際售價不符且差距過大者」;「長期以特價或類似名義標示價格,而實為原價者」 | 處理原則附表二第十、十一項 |
| 罰則 | 得限期令停止、改正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 NT$5 萬–2,500 萬;屆期不改正,按次處 NT$10 萬–5,000 萬 | 公平交易法第 42 條 |
來源:公平交易法第 21、42 條(106-06-14 修正);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案件之處理原則第三、五、六、七點與附表二(114-07-01 修正)。查閱日 2026-10-01。
「原價」沒有法定的天數門檻,所以實務上能做的是兩件事:一是別把從沒賣過的價格寫在「原價」位置;二是把平常的售價紀錄(收銀資料、過去的價目表或網頁截圖)留著。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規定,主管機關認為廣告內容誇大不實、足以引人錯誤時,得通知企業經營者提出資料,證明廣告的真實性。另外,施行細則第 23 條所稱廣告,包括海報、招牌、電腦與電子視訊——店門口的價格海報和手機上的廣告圖都在內。
來源: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3、24 條(104-12-31 修正)。查閱日 2026-10-01。
問題 2:最低價、限時、限量、贈品這些字能不能用?
短答:可以用,但要能證明、要把條件寫出來,而且要照寫的做。公平會處理原則附表二列了 32 種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案件類型,跟促銷最有關的是這幾項:
| 用語 | 公平會列舉的類型(原文) | 出處 |
| 最低價、優惠價、「N 折起」 | 「有最低或優惠價格之表示,然無符合最低或優惠價格商品(服務)或符合之商品(服務)數量過少,難為一般或相關大眾所接受者。」 | 附表二第十二項 |
| 第一、冠軍、最多、最大 | 使用最高級用語連結客觀陳述,「但無銷售數字或意見調查等客觀數據佐證者」 | 附表二第二十九項 |
| 「只要 N 元」 | 「表示或表徵使人誤認給付一定價格即可獲得所宣稱之商品(服務)者。」 | 附表二第十三項 |
| 限時、限量、限會員、限首購 | 「實際附有條件、負擔、期間或其他限制等,而表示或表徵未予明示者。」 | 附表二第二十一項 |
| 贈品、抽獎、滿額送 | 內容、參加辦法等與實際不符;或附有條件、負擔或其他限制未予明示者 | 附表二第三十一項 |
| 小字、角落、長串條款 | 重要交易資訊於版面排版、位置及字體大小顯不成比例者;負擔或限制條件未充分揭示者,都有引起錯誤認知或決定之虞 | 處理原則第七點(四)(五) |
來源:處理原則附表二「表示或表徵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案件類型例示」;處理原則第七點。查閱日 2026-10-01。
「最低價」有一件公平會公開的處分可以對照:公平會 112 年 8 月 2 日委員會議決議,一家購物網宣稱商品「市場最低價」、標示售價 3,360 元,但同時期另有其他通路因應行銷活動,折扣後售價 2,970 元,公平會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1 項,處 NT$5 萬。公平會提醒,業者要在廣告使用「市場最低價」等用語,「一定要先查證及確保與實際情形相符」。這一案要注意的是:別家通路活動期間折扣後的價格也被拿來比。
來源:公平會新聞稿「明明說「市場最低價」卻買貴了,廣告不實遭罰!」(2023-08-02)。查閱日 2026-10-01。
限時優惠的常見問題是「時間到了價格不變」:只要期間寫清楚、到期真的恢復,就沒有條件未明示的問題;若限時結束後長期維持同一個「特價」,就接近附表二第十一項「長期以特價或類似名義標示價格,而實為原價」(本文對照,不是公平會對這種寫法的個案認定)。LINE 優惠券、Google 商家的優惠貼文也是「使公眾得知之方法」,一樣要把期限與使用條件寫進去,做法見LINE 優惠券與集點卡策略、Google 商家貼文策略。
問題 3:服務費、低消、運費與網路標錯價怎麼處理?
短答:額外費用在客人決定前就要讓他看得到;網路賣場的頁面價格是契約的一部分,標錯了不能任意不出貨。客人對服務費或標錯價不服、正式申訴時,店家要在 15 日內妥適處理,流程見被客人申訴怎麼辦。
| 情況 | 規定 | 出處 |
| 服務費、低消、開瓶費、清潔費等店內規定 | 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書面,以張貼、牌示、網際網路等方法表示者亦屬之。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條款內容;明示有困難者,應以顯著方式公告並經消費者同意,才成為契約內容 | 消費者保護法第 2 條第 7 款、第 13 條第 1 項 |
| 客人看不到、看不清楚 | 條款未記載於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者,不構成契約內容;因字體、印刷或其他情事致難以注意其存在或辨識者,也不構成契約內容(消費者得主張仍構成) | 消費者保護法第 14 條;施行細則第 12 條 |
| 網路或電話下單的價格資訊 | 通訊交易應以清楚易懂之文句提供商品或服務的內容、對價、付款期日及方式、交付期日及方式;經由網際網路的,要能完整查閱、儲存 | 消費者保護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項 |
| 運費 | 應記載寄送商品運費之計價及負擔方式;如未記載,視同運費由企業經營者負擔 | 網路交易應記載事項第九點 |
| 網頁上的價格 | 商品交易頁面呈現之商品名稱、價格、內容、規格、型號及其他相關資訊,為契約之一部分 | 網路交易應記載事項第三點 |
| 網路標錯價 | 應於消費者訂立契約前提供種類、數量、價格等確認機制,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消保處說明:「業者不得任意以標價錯誤而不履行已成立的契約」;個案若有權利濫用或違反誠信原則,實務判決會依民法第 148 條個案適用 | 網路交易應記載事項第五點;行政院消保處 Q&A |
| 限購 | 業者必要時得就特定商品訂定個別消費者每次訂購之數量上限,逾越上限下單的僅依上限出貨 | 網路交易應記載事項第六點 |
| 「以現場為準」「僅供參考」 | 網路交易契約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公平會函釋:價格表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不得以載明「僅供參考」主張免責 | 網路交易不得記載事項第六點;公平會(83)公參字第 02266 號 |
| 違反應記載事項 | 經主管機關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處 NT$3 萬–30 萬;再次屆期不改正,處 NT$5 萬–50 萬並得按次處罰 | 消費者保護法第 56-1 條 |
來源:消費者保護法第 2、13、14、18、56-1 條(104-06-17 修正);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05-07-15 修正公告版);行政院消保會 Q&A「網站標價錯誤有無相關法規可以解決?」;公平會函釋「僅供參考」是否得據以免責。查閱日 2026-10-01。
兩點補充。第一,網路交易應記載事項原本由經濟部公告,適用範圍寫的是「經濟部主管之零售業等」;2025 年 1 月行政院公報刊出的前言修正草案,擬改由數位發展部主管以網路通路為主的業者、經濟部主管實體通路擴充網路零售的業者,本文沒有查到正式公告,以主管機關現行版本為準。第二,只在網路賣的個人賣家,要不要登記、七天解除權怎麼給,見網拍、IG 接單、團購要不要登記。
另外,店內商品要不要貼價格標籤:現行商品標示法(111-05-18 修正)第 6 條的應標示事項是名稱、廠商資訊、原產地、成分、數量、製造日期等,全文 22 條沒有「價」字;本文也沒有查到其他全國一體適用的強制標價規定。但只要標了價,就受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管;商品標示法第 9 條另規定標示事項不得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來源:商品標示法第 6、9 條(111-05-18 修正);行政院公報第 031 卷第 011 期(2025-01-16)前言修正草案總說明。查閱日 2026-10-01。
誰要負責:店家、代操、網紅與其他主管機關
| 角色 | 規定 | 出處 |
| 店家(廣告主) | 公平交易法的「事業」包括公司、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以及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第 42 條處分的是違反第 21 條的事業 | 公平交易法第 2、42 條 |
| 廣告代理業(含代操、設計) | 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5 項 |
| 廣告媒體業 | 明知或可得而知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5 項 |
| 網紅、推薦人(廣告薦證者) | 明知或可得而知其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仍為薦證,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非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者,以受廣告主報酬十倍為限 | 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5、6 項 |
| 刊登廣告的媒體(消保法) | 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 | 消費者保護法第 23 條 |
| 其他主管機關 | 醫療廣告;食品、健康食品、化粧品、藥物的標示及廣告由衛福部處理;已立案補習班廣告由縣市教育局處;旅遊服務廣告由交通部觀光署處理 | 處理原則第十點、附表一 |
來源:公平交易法第 2、21、42 條;消費者保護法第 23 條;處理原則附表一「移請各主管機關處理之案件類型表」。查閱日 2026-10-01。
診所、藥局的廣告另有醫療法、藥事法的規定:見醫療廣告可以寫什麼。
花多少:自己檢查和請人做
| 做法 | 費用 | 說明 |
| 自己照本文的表逐項檢查 | 官方不收費 | 公平會處理原則、附表二與消保法條文都可在官方網站查閱 |
| 請律師審閱廣告或定型化契約 | 依報價,本文不寫金額 | 官方沒有公定價 |
| 促銷廣告投放(安博力跨平台廣告) | 雙平台組合 NT$16,800 起 | 這是代操費,付給平台的廣告費另計;任選 2 個平台整合投放、跨平台受眾一致化與統一月報;不含法律意見,也不代為判斷廣告是否合法 |
3 種情況的建議行動
| 你的情況 | 先做這件事 |
| A. 開幕、週年慶要打折 | 「原價」只填平常真的在賣的價格,並留下售價紀錄;期間(起訖日)、適用品項、限量數與限制條件寫在主視覺看得到的地方,不要只放在小字;結束後照寫的恢復原價 |
| B. 網路賣場跑檔期,想寫「最低價」 | 寫之前先查同時期其他通路(含對方活動折扣後)的價格,查不到就別用最低價;結帳前的確認頁要顯示品項、數量、價格與運費;標錯價先依確認機制處理,不要任意取消已成立的訂單 |
| C. 餐廳收服務費或設低消 | 寫在菜單、點餐 QR code 頁與門口,字體不要比品項價格小到難以辨識,讓客人點餐前就看得到;線上訂位或外送頁也寫一次。外送價和店內價可不可以不同、在平台標「店內價」要注意什麼,見外送平台抽成多少 |
廣告要投在哪些平台、預算怎麼分,見廣告投放完整教學;Google 和 Meta 各適合什麼活動,見Google 廣告 vs Meta 廣告怎麼選。開店前還要過哪些法定關卡,見各業態法定門檻總覽;促銷檔期最密集的餐飲與電商,產業概況見餐飲產業指南、電商/零售產業指南。
常見問題 FAQ
「原價」要賣多久,才能寫「原價 X 元、特價 Y 元」?
法規沒有寫天數。公平會〈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案件之處理原則〉附表二列舉的是結果:「表示或表徵訂價長期與實際售價不符且差距過大者」「長期以特價或類似名義標示價格,而實為原價者」。實務上,寫在「原價」位置的價格,要是你平常真的在賣的價格;主管機關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可以通知你提出資料證明廣告真實,所以平常的售價紀錄要留著。
廣告寫「全館最低價」「市場最低價」會被罰嗎?
看是不是真的。附表二把「有最低或優惠價格之表示,然無符合最低或優惠價格商品(服務)或符合之商品(服務)數量過少」列為引人錯誤的類型。公平會 112 年 8 月 2 日處分一件:購物網宣稱「市場最低價」、售價 3,360 元,同時期另有通路因行銷活動折扣後賣 2,970 元,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1 項,處 NT$5 萬。公平會提醒要用「市場最低價」等用語,一定要先查證。
「限時 3 天」「限量 100 組」要注意什麼?
期間、數量和其他限制要寫出來,而且要照寫的做。附表二第二十一項:「實際附有條件、負擔、期間或其他限制等,而表示或表徵未予明示者」屬引人錯誤;處理原則第七點另寫明,重要交易資訊的排版、位置及字體大小顯不成比例,或負擔、限制條件未充分揭示,都有引起錯誤認知之虞。限時結束後長期維持同一個「特價」,就接近附表二第十一項「長期以特價名義標示而實為原價」(本文對照)。
餐廳可以收 10% 服務費、設低消嗎?
本文查無中央法規專門規定餐飲服務費的比例或低消能不能設。能確定的是「怎麼告知」:消費者保護法第 13 條要求企業經營者向消費者明示定型化契約條款,明示有困難的要以顯著方式公告並經消費者同意;第 14 條規定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的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字體、印刷等致難以注意或辨識的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服務費、低消要在點餐前就讓客人看得到。
網路賣場標錯價,可以不出貨嗎?
不能任意不出貨。行政院消保處的說明: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五點要求業者在消費者訂立契約前提供種類、數量、價格等確認機制,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業者不得任意以標價錯誤而不履行已成立的契約」;但若個案有權利濫用或違反誠信原則,法院會依民法第 148 條個案判斷。同一份應記載事項第三點也寫明,交易頁面呈現的價格是契約的一部分。
廣告上加一行「價格僅供參考,以現場為準」可以免責嗎?
不行。公平會(83)公參字第 02266 號函釋:價格等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仍不得以已於廣告或契約上載明該表示或表徵「僅供參考」,而主張免責」。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六點也寫明「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幫店家做廣告的代操公司、網紅也要負責嗎?
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5 項: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的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廣告薦證者在明知或可得而知的情形下也一樣(非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的薦證者,以受報酬十倍為限)。主管機關依第 42 條處分的對象是為表示的事業。
店裡的商品一定要貼價格標籤嗎?
本文查到的現行商品標示法(111-05-18 修正)全文 22 條沒有「價」字:第 6 條應標示事項是名稱、廠商資訊、原產地、成分、數量、製造日期等,沒有價格。本文沒有查到其他全國一體適用的強制標價規定;但只要標了價,就受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管,網路賣的還要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8 條提供對價資訊。
漲價前要先改哪些地方、已賣出的禮券能不能補收,見店家要漲價,怎麼做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