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E 會員、集點、簡訊行銷的個資規定
告知事項、行銷同意、退訂與刪除怎麼做

開了 LINE 官方帳號、想做會員集點,或手上有一批訂位留下的手機想發促銷簡訊,最常卡的是「這樣合法嗎」。先說結論:請客人填姓名、手機、生日,就是在蒐集個資,填寫當下要告知個資法第 8 條的 6 項事項;拿這些資料發行銷訊息,要在告知過的目的內,或另外取得客人單獨表示的同意;第一次行銷要給拒絕方式,客人說不要就立刻停。台灣沒有行銷簡訊專法,簡訊一樣照個資法;含網址的商業簡訊還要先向電信業者登錄。光加 LINE 好友,你拿不到客人的手機號碼。下面 3 個判斷點依序看。

6 項
向客人蒐集個資時要告知的事項:名稱、目的、類別、利用方式、權利、不提供的影響
NT$2–20 萬
沒做告知、拒絕行銷後沒停止、首次行銷沒給拒絕方式: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按次處罰
NT$5–50 萬
沒有合法事由就蒐集,或超出蒐集目的拿去行銷,並令限期改正

來源: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47、48 條(112-05-31 修正之現行有效版)。查閱日 2026-10-01。

本文不寫的數字與判斷

隱私權政策撰寫、法律諮詢、簡訊發送的費用,官方沒有公定價,本文不列金額。個資法沒有規定行銷同意的固定格式或勾選框樣式,本文只寫條文要求。美容、健身、醫療、補教、網路零售等其他業別的「安全維護辦法」本文沒有逐一核對,只核對零售業與食品業兩部。各電信業者受理拒收廣告簡訊的方式、商家申請商業簡訊登錄的程序與費用,本文沒有查到官方原文。本文是條文整理,不是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律師或主管機關。

先看版本:114 年修正條文已公布、還沒施行

個資法 114 年 11 月 11 日修正公布一批條文:主管機關改為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刪除第 27 條改由第 20-1 條規定安全維護、罰則改由主管機關裁處等,但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全國法規資料庫顯示「最後生效日期:未定」;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目前是 112 年 12 月 5 日成立的籌備處。本文條文一律依現行有效的 112 年 5 月 31 日修正版,新條文施行後本文會改寫。其他已公布、施行日未定的開店法規,整理在開店法規異動追蹤。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個人資料保護法(生效狀態說明)、現行有效版(112-05-31);個資籌備處公告(114-11-11)、機關沿革。查閱日 2026-10-01。

問題 1:加好友、填會員資料,要告知客人什麼?

短答:光加好友,你拿到的只有 LINE 提供的個人檔案資訊;請客人填姓名、手機、生日時,填寫當下就要告知 6 項事項。先分清楚兩種資料:

資料從哪來你拿到什麼誰負責
客人加 LINE 官方帳號好友為了回覆訊息,帳號管理人會使用好友的個人檔案資訊:內部 ID、姓名、個人檔案圖片與狀態訊息。內部 ID「不會包含任何使用者 LINE ID 或手機號碼」LINE 寫明:提供給帳號管理人的個人檔案資訊,以及客人提供給帳號管理人的個人資訊,「都將以符合各別帳號管理人的隱私權政策處理,並由帳號管理人負責」
客人自己填的會員資料(姓名、手機、生日等)你直接蒐集的個人資料。手機屬「行動電話」、出生年月日屬「個人描述」,都是個資類別表列的項目你是個資法的「非公務機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都算,個人工作室也不例外(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才不適用)

來源:LINE「個人資料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第 1、8 款、第 51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C001、C011)。查閱日 2026-10-01。

本文在 LINE 官方說明查到的內建功能是「集點卡」;要客人填姓名、手機、生日的會員註冊,通常是官方帳號以外的表單或工具,以你實際使用的為準。LINE 官方帳號使用條款第 8 條也把客戶透過官方帳號以外的連結所蒐集的用戶資訊另外列出。不論用哪個工具,蒐集的是你,告知義務就是你的:

第 8 條要告知的事項放在會員表單上,意思是
一、名稱誰在蒐集:店名或公司登記名稱
二、蒐集之目的要拿來做什麼。個資類別表的特定目的例如「○九○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四○ 行銷」「○七七 訂位、住宿登記與購票業務」;打算發優惠就要把行銷寫進去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蒐集哪些欄位:姓名、手機、生日等
四、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保存多久、在哪裡使用、誰會用到(例如委託的系統商)、用什麼方式聯絡
五、當事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查詢或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停止蒐集處理利用、刪除(第 3 條),以及向誰、用什麼方式提出
六、不提供的影響例如不填生日就收不到生日優惠;不要寫成不填就不能消費,除非真的需要

來源: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8 條;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四○、○七七、○九○)。查閱日 2026-10-01。

另外三條常用到:告知方式「得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足以使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為之」(施行細則第 16 條),所以在表單同一頁或送出前看得到的地方放告知文字就可以;明確告知後,客人沒有表示拒絕並已提供資料的,推定同意蒐集(第 7 條第 3 項);但「經當事人同意之事實」由蒐集者負舉證責任(第 7 條第 4 項),表單送出紀錄要留著。欄位也不要貪多:第 5 條要求蒐集「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集點用不到身分證字號就不要問。

來源: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7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查閱日 2026-10-01。

問題 2:拿會員或訂位資料發行銷訊息,要客人同意嗎?

短答:看蒐集時告知的目的。告知時就寫了行銷、客人也提供了,是目的內利用;原本只為訂位、出貨拿到的手機,要拿來發促銷,是目的外利用,要另外取得客人單獨表示的同意。第 20 條第 1 項:非公務機關利用個資,「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目的外利用要符合但書各款,對店家最常用的是第 6 款「經當事人同意」。

情況條文或函釋怎麼說出處
會員表單告知目的含「行銷」,客人填了蒐集時已告知並經同意(或推定同意),在這個目的內發優惠屬目的內利用;仍要做到首次行銷給拒絕方式、拒絕即停個資法第 7 條第 1、3 項、第 19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20 條
訂位、下單、出貨時留的手機,想拿來發促銷基於契約關係蒐集的個資,「原則上僅限於契約履行及管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逾越的「須具個資法第20條第1項但書事由(如依同項第6款另取得消費者同意)」;消費者撤回同意後,「嗣後應停止該目的外利用之行為」個資籌備處個資籌法字第1150002320號(115-08-19)
目的外利用的同意怎麼取得要在明確告知「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單獨所為之意思表示」;和其他條款放在同一份文件時,要「於適當位置使當事人得以知悉其內容並確認同意」個資法第 7 條第 2 項;施行細則第 15 條
非由客人本人提供的名單(例如別人給的)處理或利用前,要向當事人告知個資來源及第 8 條第 1–5 款事項;可在首次利用時一併告知個資法第 9 條第 1、3 項

來源: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7、9、19、20 條;施行細則第 15 條;個資籌備處行政函釋(第 20 條)。查閱日 2026-10-01。

可以發了之後,還有兩條規矩。第 20 條第 3 項:「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第 2 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國發會的「拒絕商業行銷指引」把做法寫得更具體:

時間點指引寫的做法
每一次行銷首次及後續行銷時,都要主動表明名稱
第一次行銷提供快速、容易表達、不讓客人付費的拒絕方式,指引舉的例子是免付費電話或簡訊、電子郵件地址、企業網站客戶服務網址、APP 內取消行銷資訊
之後持續宜以清楚易懂、置於醒目位置的方式持續揭示拒絕方式,例如公布在網站上
客人表示拒絕時客人可以不附理由、隨時拒絕,不限第一次;客人用你沒指定的方式拒絕,也不能以此為由繼續發;按客人拒絕的意願及範圍停止,客人再通知或改變意願前不得再發
拒絕之後記錄、更新、彙整拒絕紀錄,並回覆客人已收到;儘速通知員工或受委託者停止行銷
委託代發(簡訊商、代營運)要在契約中納入對應約款等監督措施,確保受託者一樣遵守拒絕行銷的規定

來源: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第 2、3 項;國家發展委員會「拒絕商業行銷指引」(財政部國庫署 112-06-20 轉載附件)二至五點。查閱日 2026-10-01。

經濟部的零售業辦法第 20 條、衛福部的食品業辦法第 12 條還多一項:利用個資行銷時,要明確告知當事人你的登記(立案)名稱及個人資料來源,客人拒絕後要立即停止並周知所屬人員。這兩部辦法有資本額門檻,見問題 3。

問題 3:簡訊行銷、LINE 群發、集點卡另外要注意什麼?

短答:簡訊沒有專法,照個資法;含網址或電話的商業簡訊要先向電信業者登錄。LINE 另有平台條款限制好友資料的用途。會員資料和集點紀錄要有適當的安全措施。

行銷簡訊

問題本文查到的出處
有沒有簡訊行銷專法2026-10-01 在全國法規資料庫以「濫發」查詢,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法規草案都是 0 筆。行政院 98-02-26 通過的「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管的是電子郵件,本文查無完成立法。行銷簡訊目前適用個資法(手機屬「聯絡方式」這類個人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整合查詢;行政院新聞(98-02-26);個資法第 2 條
簡訊裡放網址、電話NCC 自 113-11-18 起:企業發送商業簡訊,內容有網址、短網址或電話的,要預先提出申請、經電信事業審核後登錄;發送時與登錄資料不符或未登錄的,不予發送;登錄資料變更要重新申請NCC 新聞稿(113-11-13)
第一次發、客人要退訂同問題 2:首次行銷提供拒絕方式並負擔費用、拒絕即停;委託簡訊商代發,受託者視同委託者,委託者要監督個資法第 4、20 條;施行細則第 8 條;拒絕商業行銷指引

查閱日 2026-10-01。電信業者的登錄申請程序與費用本文沒有查到,請向你使用的簡訊發送商或電信業者確認。

LINE 官方帳號的平台規則(不是法規,是你簽的條款)

條款內容對店家的意思
使用條款第 8 條第 2 項「客戶只能在營運本帳號之必要範圍內,蒐集並使用用戶資訊」;未經 LINE 事前書面同意,不得揭露、提供給第三人,也不得用於營運本帳號以外的目的好友的姓名、頭像等不能匯出給別的品牌或拿去別處用
第 8 條第 3、4 項提供給 LINE 的個人關聯資訊包括「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帳號」等;客戶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於提供給本公司的資訊中包含個人資料時,應取得個人資料當事人之事前同意」要把會員的手機、電子郵件等資料提供給 LINE,先確認客人事前同意過
第 8 條第 5 項契約終止或結束時,「客戶應立即銷毀用戶資訊」不再經營官方帳號時,留存的好友資料要銷毀
第 18 條第 10 款、第 21 款禁止「違法蒐集、揭露或提供第三人之個人資料」;未經 LINE 同意,不得以分享訊息、分享主頁或分享加入官方帳號等方式,作為獲得贈品、獎品或優惠的條件「分享給 3 個朋友就送點數」這類活動要先看條款
「個人資料處理」說明好友「可以利用封鎖功能來取消使用」封鎖只停止 LINE 上的接收;你另外用會員手機發簡訊、打電話,還是要照個資法提供拒絕方式

來源:LINE官方帳號使用條款(最後更新暨生效日期 2025-02-19)第 8、18 條;LINE「個人資料處理」。查閱日 2026-10-01。

用會員資料分眾發訊息的做法,見LINE 分眾行銷策略;分眾之前,先確認這些資料的蒐集目的含行銷。

集點卡與會員資料的保管

LINE 官方帳號的集點卡可以查點數發放紀錄,而且「可以使用CSV下載數據」。資料一旦下載到電腦、試算表或交給員工,就屬於你「保有個人資料檔案」,第 27 條第 1 項要求「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施行細則第 12 條列了可以採取的措施(配置管理人員、界定個資範圍、內部管理程序、人員管理、設備安全、使用紀錄等),並以適當比例為原則。個資籌備處 114-03-07 的函釋舉過一個例子:用電子郵件群發沒有用密件副本、讓其他消費者的信箱曝光,是否違反第 27 條要看個案採取的措施綜合判斷。

辦法適用誰要多做什麼
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經濟部,113-11-13 修正)實體店面或實體兼網路銷售的零售業,已辦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資本額 NT$1,000 萬以上,並有招募會員或可取得交易對象個資者(不含應經特許、許可或受專門管理法令規範的行業)訂安全維護計畫(10 項);事故發現起 72 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使用紀錄等至少保存 5 年;行銷時告知登記名稱與個資來源
食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衛福部,111-01-19 發布)已辦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資本額 NT$3,000 萬以上,並有招募會員或可取得交易對象個資的肉品、磨粉、食品飲料批發,以及非飯店、觀光旅館、機場或百貨業附屬的餐館、飲料店等(不含餐飲攤販)訂安全維護計畫(9 項);事故發現起 72 小時內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通知中央;行銷時告知立案名稱與個資來源
沒達到門檻的店—不必依上面兩部辦法訂計畫,但仍適用第 27 條第 1 項的適當安全措施

來源:LINE Biz-Solutions 官方帳號手冊「集點卡」;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7 條;施行細則第 12 條;個資籌法字第1140000195號(114-03-07);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3、6、12、15、20 條;食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第 3、4、12、17 條。查閱日 2026-10-01。

情境 × 要做的事 × 依據(總表)

情境要做的事依據
客人加 LINE 好友你拿到的是內部 ID、姓名、頭像、狀態訊息(沒有手機);準備好隱私權政策,好友資料只用在經營這個帳號LINE「個人資料處理」;使用條款第 8 條第 2 項
請客人填會員資料填寫當下告知 6 項事項;目的要寫到你會做的事(含行銷);只問用得到的欄位;保留送出紀錄個資法第 5、7、8 條;施行細則第 16 條
集點下載的點數發放紀錄與會員資料要有安全措施;辦「分享換點數」先看 LINE 條款個資法第 27 條;施行細則第 12 條;LINE 使用條款第 18 條第 21 款
第一次發行銷訊息(LINE、簡訊、電話)確認在告知過的目的內或已取得單獨同意;表明名稱;提供拒絕方式並負擔費用;簡訊含網址或電話先向電信業者登錄個資法第 7 條第 2 項、第 20 條;拒絕商業行銷指引;NCC 113-11-13 新聞稿
客人說不要再收立即停止,不論他用哪種方式講;記錄並回覆已收到;通知員工與代發廠商個資法第 20 條第 2 項;拒絕商業行銷指引三、四點
客人要求刪除或更正30 日內准駁(必要時可延長,最多 30 日,並書面通知原因);有法令或契約約定保存期限的,屬施行細則第 21 條可以不刪的情形;客人也表示不要行銷的,停止行銷個資法第 3、11、13 條;施行細則第 21 條
資料外洩查明後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內容包括被侵害的事實及已採取的因應措施;適用零售業、食品業辦法的,72 小時內通報個資法第 12 條(現行版);施行細則第 22 條;兩部辦法
不經營了、關店特定目的消失要刪除或停止利用;LINE 契約結束要銷毀用戶資訊個資法第 11 條第 3 項;施行細則第 20 條;LINE 使用條款第 8 條第 5 項

來源:見上方各節。查閱日 2026-10-01。

違反會怎麼罰

違反什麼罰則(現行條文)出處
沒有合法事由就蒐集(第 19 條);超出目的拿去利用(第 20 條第 1 項)處 NT$5 萬至 50 萬,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按次處罰第 47 條
沒做告知(第 8、9 條);沒處理查詢、刪除等請求(第 10、11、13 條);拒絕後沒停、首次行銷沒給拒絕方式(第 20 條第 2、3 項)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按次處 NT$2 萬至 20 萬第 48 條第 1 項
沒有適當安全措施(第 27 條第 1 項),或被指定卻沒訂安全維護計畫處 NT$2 萬至 200 萬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按次處 NT$15 萬至 1,500 萬;情節重大處 NT$15 萬至 1,500 萬第 48 條第 2、3 項
店家受罰時的負責人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人,除能證明已盡防止義務外,並受同一額度罰鍰第 50 條
意圖不法利益違反第 19 條、第 20 條第 1 項等,足生損害於他人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NT$100 萬以下罰金第 41 條
民事賠償非公務機關不能證明無故意或過失者負賠償責任;不易證明實際損害額時,每人每一事件 NT$500 至 2 萬第 28 條第 3 項、第 29 條

來源:個人資料保護法(112-05-31 修正之現行有效版)第 28、29、41、47、48、50 條。現行罰鍰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裁處。查閱日 2026-10-01。

花多少:自己做和請人做

做法費用說明
自己在表單、歡迎訊息放告知文字與拒絕方式沒有官方規費個資法沒有申請或登記程序;要做的是告知、取得同意、提供拒絕方式、保管資料
隱私權政策撰寫、個案法律諮詢依律師報價官方沒有公定價,本文不寫金額
簡訊發送、商業簡訊登錄依簡訊發送商或電信業者報價本文沒有查到登錄的官方費用
LINE 群發訊息依 LINE 官方帳號方案用LINE 官方帳號方案費用試算算你的好友數與群發次數
LINE 官方帳號建置(安博力 LINE 官方帳號代營運)基礎建置 NT$11,800 起帳號品牌化設定、歡迎訊息、自動回覆與圖文選單,會員說明與隱私權政策連結放在客人找得到的位置;告知文字與隱私權政策內容由你確認,不含法律意見

3 種情況的建議行動

你的情況先做這件事
A. 剛開 LINE 官方帳號,只想對好友發優惠沒有另外蒐集手機或生日,你手上只有 LINE 提供的好友資料;先準備隱私權政策並放在官方帳號看得到的地方,每則行銷訊息表明店名。好友資料只用在經營這個帳號,不要匯出給別的品牌
B. 想做會員註冊(姓名、手機、生日)+集點在表單送出前放齊 6 項告知,目的寫進「行銷」與你會做的事;只問用得到的欄位;第一次發優惠附上拒絕方式;下載的會員與集點資料設定誰能看、放在哪裡
C. 手上有一批訂位或訂單留下的手機,想發簡訊或提供給 LINE 使用先看當初告知的目的有沒有行銷;沒有的話,屬於目的外利用,要先取得客人單獨表示的同意才能用;簡訊含網址或電話先向電信業者登錄;提供給 LINE 前確認客人事前同意過

活動怎麼設計才有人回來,見LINE 優惠券與集點卡策略;帳號從申請到上線的步驟,見LINE 官方帳號建置完整教學;整體打法在LINE 行銷與自動化完整教學。只在網路上接單的,下單表單的告知寫法見網拍、IG 接單要不要登記。開店還要過哪些證照關卡,見各業態法定門檻總覽。會員集點最常見於餐飲與美業,產業概況見餐飲產業指南、美業產業指南。

常見問題 FAQ

客人加我的 LINE 官方帳號好友,我拿得到他的手機號碼嗎?
拿不到。LINE 的「個人資料處理」說明寫明,帳號管理人為了回覆訊息會使用好友的個人檔案資訊(內部 ID、姓名、個人檔案圖片與狀態訊息),而內部 ID「不會包含任何使用者 LINE ID 或手機號碼」。要手機、生日這類資料,只能請客人自己填,而且填的當下就要做個資法第 8 條的告知。LINE 也寫明,這些資料以各帳號管理人的隱私權政策處理,並由帳號管理人負責。
會員註冊表單一定要放告知事項嗎?要寫什麼?
要。個資法第 8 條: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 6 件事——你的名稱、蒐集目的、個資類別、利用的期間地區對象與方式、當事人可以行使的權利與方式(查詢、閱覽、複製、補充更正、停止、刪除)、不提供會有什麼影響。告知方式依施行細則第 16 條,可以是書面、簡訊、電子郵件、電子文件等足以讓當事人知悉的方式,放在表單同一頁或送出前看得到的地方都可以。違反第 8 條,主管機關會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按次處 NT$2 萬至 20 萬。
客人訂位、下單時留的手機,可以拿來發促銷簡訊嗎?
要看你當初告知的蒐集目的有沒有包含行銷。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115 年 8 月 19 日函釋:企業基於契約關係蒐集的消費者個資,原則上只能在契約履行及管理的必要範圍內利用;超出範圍的,要有個資法第 20 條第 1 項但書事由,例如另外取得消費者同意,而且消費者撤回同意後就要停止。這種目的外利用的同意,依第 7 條第 2 項要在明確告知後「單獨」表示,不能混在訂位條款裡一起勾。
發行銷簡訊或 LINE 訊息,要附退訂方式嗎?
第一次行銷一定要。個資法第 20 條第 3 項: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的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第 2 項:當事人表示拒絕,應即停止。國發會「拒絕商業行銷指引」另外提醒:首次和後續行銷都要主動表明名稱;拒絕方式要快速、容易,例如免付費電話或簡訊、電子郵件、網站客服網址、APP 內取消;客人用其他方式表示拒絕,也不能以「沒照指定方式」為由繼續發。LINE 好友本身可以用封鎖停止接收,但你若另用會員手機發簡訊、打電話,封鎖擋不到這些管道。
台灣有專門管行銷簡訊的法律嗎?
本文查無。2026-10-01 在全國法規資料庫以「濫發」查詢,法律、法規命令、法規草案都是 0 筆;行政院 98 年 2 月 26 日通過的「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管的是電子郵件,查無完成立法。所以行銷簡訊目前看個資法:手機號碼屬於「聯絡方式」這類個人資料,蒐集要合法、利用要在目的內或有但書事由、首次行銷要給拒絕方式。另外 NCC 自 113 年 11 月 18 日起要求:商業簡訊內容有網址、短網址或電話的,要先經電信事業審核登錄,未登錄的不予發送。
客人要求刪除會員資料,要多久內處理?
依個資法第 13 條第 2 項,對第 11 條(更正、補充、停止、刪除)的請求,應於 30 日內做出准駁決定,必要時可延長,但不得超過 30 日,並要書面通知原因;查詢、閱覽的請求則是 15 日內。依第 3 條,請求刪除的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會員條款不能拿掉這項權利。有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的保存期限時,依施行細則第 21 條屬於可以不刪的情形;客人同時表示不要再收行銷的,依第 20 條第 2 項停止行銷。
小店也要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嗎?
看業別與規模。經濟部的零售業辦法適用於資本額 NT$1,000 萬以上、有招募會員或可取得交易對象個資的零售業;衛福部的食品業辦法適用於資本額 NT$3,000 萬以上、有招募會員或可取得交易對象個資的餐館、飲料店等(不含餐飲攤販)。沒達到門檻的店不必依這兩部辦法訂計畫,但個資法第 27 條第 1 項「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適用所有非公務機關,違反可處 NT$2 萬至 200 萬並限期改正。
違反個資法會怎麼罰?
現行條文:未依第 19 條合法蒐集,或違反第 20 條第 1 項在目的外利用,處 NT$5 萬至 50 萬並限期改正(第 47 條);沒做告知、拒絕行銷後沒停止、首次行銷沒給拒絕方式,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按次處 NT$2 萬至 20 萬(第 48 條第 1 項);沒有適當安全措施,處 NT$2 萬至 200 萬(第 48 條第 2 項)。店家受罰時,代表人除能證明已盡防止義務外,並受同一額度罰鍰(第 50 條)。當事人另可請求損害賠償,難以證明損害額時,每人每一事件 NT$500 至 2 萬(第 28、29 條)。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成立了嗎?現在誰管?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於 112 年 12 月 5 日成立。個資法 114 年 11 月 11 日修正公布了一批條文(主管機關改為個資會、安全維護改列第 20-1 條等),但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全國法規資料庫顯示「最後生效日期:未定」。在施行前,現行第 47、48 條的罰鍰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裁處。本文條文都依現行有效的 112 年 5 月 31 日修正版。

店內監視影像與會員表單是不同蒐集情境;錄影告知、本人調閱與公開畫面的條件見店內監視器與個資。

傳你的 LINE 官方帳號名稱和想做的會員活動給我們

我們回你一份 LINE 官方帳號的建置建議:歡迎訊息怎麼寫、圖文選單哪一格放會員說明與隱私權政策連結、客人要退訂時從哪裡找得到。告知文字與隱私權政策的內容由你確認,我們不提供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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