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托嬰中心要什麼證照?
設立許可、1:5 托育人員、每人 2 ㎡、監視錄影與罰則

準備開托嬰中心,最常先問的是「要考什麼證照」。先說結論:老闆本人不必考照,但托嬰中心要先拿到縣市主管機關的設立許可才能收托,沒許可就收托罰 6–30 萬並公布姓名;真正會卡住你的是三件事——場地(1–3 樓、60 ㎡、F-3 類組、消防甲類、公證五年租約)、人員(主管、醫護與 1:5 的托育人員)、以及監視錄影與契約。2026 年 5 月公布的《兒童托育服務法》還沒施行,送件前要先確認適用哪一套。照顧的若是產後 2 個月內的產婦與新生兒,那是產後護理之家,見開月子中心要什麼執照。收 2 歲以上至入國小前幼兒的是幼兒園,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另行申請,見開幼兒園要什麼條件;照顧失能長者的是長照機構,見開長照機構要什麼條件。下面 3 個判斷點依序看。

1:5
專任托育人員與收托兒童的比例,未滿 5 人以 5 人計
60 ㎡
扣除盥洗、廚房、行政、樓梯等後,兒童主要活動空間下限;室內每人 2 ㎡
未定
兒童托育服務法(2026-05-08 公布)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

來源: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 9、11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兒童托育服務法」生效狀態與第 94 條。查閱日 2026-09-30。

🔴 兒童托育服務法:已公布、未施行

《兒童托育服務法》2026 年 5 月 8 日公布,第 94 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本文查閱時(2026-09-30),全國法規資料庫顯示「最後生效日期:未定」,現行仍適用兒少權法與其子法,本文以下三節都以現行規定為準。

施行後會變的(條次依新法):兒少權法關於托嬰中心的規定不再適用(第 92 條);商業或自然人可設立,取得許可證書後始得提供托育服務(第 26 條);已收托兒童可繼續收托到滿三歲前一日(第 29 條);私立托育機構的收退費金額要報縣市核定(第 35 條);監視影像至少保存 30 日,並傳送到縣市主管機關的網路系統(第 38 條);托育人員姓名、學歷或證照、核定與實際收托人數、收退費金額要公開(第 42 條);許可證書免徵規費(第 90 條)。設立要件、人員配置、照顧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辦法(第 27 條第 4 項)。

另外,衛福部社家署 2026-09-01 依兒童托育服務法第 36 條預告訂定「托育機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預告期 60 日。送件、擬契約前,先向縣市社會局確認目前適用哪一套。其他已公布、施行日還沒定的開店法規,整理在開店法規異動追蹤。

來源:兒童托育服務法第 26、27、29、35、38、42、90、92、94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預告訂定托育機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衛福部社家署,115-09-01)。查閱日 2026-09-30。

本文不寫的數字

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額由各縣市公告:臺北市已核對,每一個人身體傷亡 NT$600 萬、每一意外事故傷亡 NT$3,000 萬、每一意外事故財產損失 NT$300 萬、保險期間總額每年 NT$6,600 萬(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辦法第 6 條),其他縣市以公告為準。履行營運擔保能力、兒童團體保險金額,法規授權各縣市公告,本文未逐一核對;準公共化收費上限、延長托育費與逾時費標準也由縣市公告。裝修、租金、設備與人事成本官方沒有公定數字,本文不列金額。新契約草案的內容本文沒有逐條核對,只寫預告事實。

問題 1:這個場地能不能開托嬰中心?

短答:樓層、面積、類組、消防、租約五關都要在簽約前確認。申請文件本身就要附使用執照、消防安全設備機關合格文件,以及經公證、五年以上的租約——場地不對,後面都送不出去。

關卡規定出處
樓層固定地點、完整專用場地及出入口;使用地面一樓至三樓,經許可可附帶使用地下一樓作行政、儲藏等非兒童活動用途設置標準第 7 條
面積扣除盥洗室、廚房、備餐區、行政管理區、儲藏室、防火空間、樓梯、陽台、法定停車空間及騎樓後,室內加室外合計 60 ㎡ 以上;室內每人 2 ㎡、室外每人 1.5 ㎡(無室外或不足,以其他室內每人 1.5 ㎡ 代替)設置標準第 9 條
必備空間活動區、睡眠區、盥洗室、清潔區(設沐浴槽及護理台)、廚房、備餐區(設調奶台)、用餐區、行政管理區設置標準第 8 條
衛浴兒童坐式小馬桶一套,超過 20 人每 15 人加一套;每 10 名兒童一座兒童用水龍頭設置標準第 10 條
建築物使用類組F-3「供兒童及少年照護之場所」,附表二舉例含托嬰中心、幼兒園、早期療育機構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二
消防甲類第六目(與醫院、產後護理機構同目);每半年檢修申報一次,每年 5 月底、11 月底前設置標準第 12 條;檢修及申報辦法附表一
租約建物非自有者,附經公證、期間五年以上的租約或使用同意書,不得約定期滿前可任意終止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 條

來源: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 7–10 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二;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 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附表一;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 條。查閱日 2026-09-30。檢修申報怎麼做、費用怎麼算,見消防安檢費用怎麼算。

問題 2:要請哪些人、資格是什麼?

短答:專任主管 1 人、特約醫師或專任護理人員至少 1 人、每 5 名兒童 1 名專任托育人員;每個人聘用前都要報主管機關核准。托育人員難找時有例外,但只限評鑑甲等以上的中心。

人員資格/規定出處
托育人員成年,並具下列之一:保母人員技術士證,或 2022-01-01 以後取得的托育人員技術士證;高中職以上幼教、幼保、家政、護理相關科系畢業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 3 條
主管人員(五選一)相關碩士+2 年經驗;相關學士+2 年經驗+主管訓練;學士或相關專科+3 年經驗+主管訓練;專科+4 年經驗+主管訓練;高考社勞行政或社會工作職系及格+2 年社福經驗。經驗限幼兒園、托嬰中心、早療、安置教養機構的特定職務並有服務年資證明同辦法第 10 條
醫護特約醫師或專任護理人員至少 1 人設置標準第 11 條
托育人員難覓最近一次評鑑甲等以上,以二種以上管道公開招募三個月以上仍找不到,可進用受過一定訓練者並於一年內取得資格;列計人數不得超過實際托育人員的四分之一設置標準第 11-1 條
聘用程序聘僱前報主管機關核准,附資格證明、健康檢查表影本與最近三個月內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離職、復職、調整職位 30 日內報備兒少權法第 81 條;設置標準第 3 條
在職在職訓練每年至少 18 小時;工作人員每二年至少定期健康檢查一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 20 條;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0 條

來源: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 3、10、20 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 3、11、11-1 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81 條;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0 條。查閱日 2026-09-30。

問題 3:送件要附什麼,開業後要守什麼?

短答:送件附十項文件、縣市一個月內審完;開業後強制監視錄影、團體保險,契約照衛福部應記載事項寫。許可後一年內沒開始營運,許可會被廢止。

項目規定出處
名稱標明業務性質並冠「私立」二字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 條
送件文件一式三份:基本資料、業務計畫書、預算書、組織與人員編制、位置圖與平面圖、土地建物使用權利證明(含使用執照、竣工圖、消防安全設備機關合格文件)、收退費基準、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證明、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單影本;營運擔保與保額由縣市公告同辦法第 3 條
審核會同相關機關實地勘查,一個月內完成;用地不符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的籌設案三個月內同辦法第 7 條
許可證書懸掛於機構內明顯處,不得租借或轉讓;可歸責於機構而一年內未開始營運,廢止許可;想接手既有托嬰中心的,見頂讓、接手舊店:原本的證照能不能沿用同辦法第 9、10 條
監視錄影前後門出入口、對外窗、戶外走道;各活動區、睡眠區、清潔區、用餐區、行政管理區的保健空間、兒童盥洗入口前空間。彩色、全面攝錄、顯示年月日時分;專責人員報備;影音至少保存 30 日,檢查維護紀錄至少一年;家長因爭議可在 14 日內申請查閱,查閱時不得翻攝兒少權法第 77-1 條;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第 3–5、8 條
團體保險為收托兒童辦理團體保險,範圍、金額由縣市定兒少權法第 77 條
定型化契約(現行)審閱期至少 5 日;適應期至少 5 日;家長可隨時終止,5 至 14 日前通知(未約定視為 5 日);終止後 7 日內退費:服務起始日前全退註冊費、適應期內按日數比例退,適應期滿後註冊費未逾一個月退 2/3、逾一個月未逾二個月退 1/3、逾二個月不退;病假連續 5 日以上退餐點費;傳染病停托退平均月費不少於 40%;不可抗力退不少於 50%;主管、托育人員、醫護的合格證明要揭示於機構明顯處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11-09-01 生效)

來源: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3、7、9、10 條;兒少權法第 77、77-1 條;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衛福部 111-03-22 公告)。查閱日 2026-09-30。

違規的罰則:未經許可設立處 NT$6 萬–30 萬並公布姓名或名稱,屆期未改善負責人 NT$10 萬–50 萬並命一個月內轉介兒童(兒少權法第 105 條);虐待、不衛生餐飲、不安全設施、未通報受虐處 NT$6 萬–60 萬,情節嚴重得停辦一個月至一年並公布名稱與負責人姓名(第 107 條);其他違規或評鑑丙、丁等,屆期未改善處 NT$3 萬–30 萬,拒不停辦或停辦期滿仍未改善者廢止許可(第 108 條)。主管機關應定期評鑑並公布結果(第 84 條)。

花多少:自己辦和請人辦

做法費用說明
自己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臺北市 200 ㎡ 以下:設立申請無需繳費,處理時限 21 天(台北服務通 AI047)臺北市 200 ㎡ 以上與其他縣市本文查無;兒童托育服務法施行後,許可證書免徵規費(第 90 條)
五年租約公證依公證法第 109 條按標的金額分級,NT$1,000 起標的以租金總額或房屋課稅現值較高者加保證金計;附強制執行條款加收二分之一(公證法第 119 條)
公共意外責任險、兒童團體保險依保險公司報價;保額由縣市公告保費官方沒有公定價,本文不寫金額
變更使用、裝修、消防設備、監視錄影設備依建築師、消防設備師、廠商報價官方沒有公定價,本文不寫金額
開幕前數位準備(安博力開業一條龍)數位起步 NT$38,000 起Google 商家檔案、參觀預約入口、開幕宣傳;不含許可代辦

臺北市 200 ㎡ 以下的設立申請不收費、五年租約公證費 NT$1,000 起、人力下限 1+1+每 5 名 1 人怎麼換算成開辦預算,見開托嬰中心要多少錢。

3 種情況的建議行動

你的情況先做這件事
A. 還在找場地、沒簽租約確認 1–3 樓、扣除附屬空間後 60 ㎡ 以上且室內每人 2 ㎡、能作 F-3 用途;房東要願意簽公證五年、不得任意終止的租約
B. 場地確定、準備送件先找到合格主管與特約醫師或護理人員,托育人員照 1:5 規劃;消防合格文件與公共意外責任險要在送件前備妥;同時問縣市社會局兒童托育服務法施行時程
C. 目前是居家托育人員,想開成中心托嬰中心是另一種機構:要有收托五人以上的規模,另行申請設立許可,場地與人員照設置標準;未經許可就以機構形式收托,適用兒少權法第 105 條罰則。居家托育本身的收托人數規定不在本文範圍,請問縣市社會局

托嬰的家長會做很長的比較:參觀、看評論、問朋友,最後才預約,這是典型的預約型轉換。Google 商家檔案的名稱要與許可證書上的機構全名一致(含「私立」),申請步驟見Google 商家申請:新開業商家版;開幕前 60 天的數位準備照這個順序做:新店開幕前 60 天必做的 10 件事。各業態的法定門檻對照,見各業態法定門檻總覽;補教與托育的搜尋概況,見補教產業指南;完整開業準備見新開業數位行銷攻略。

常見問題 FAQ

開托嬰中心要什麼證照?
要向所在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兒少權法第 82 條、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核發設立許可證書並懸掛於機構內。托嬰中心的定義是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服務、收托五人以上規模的機構;主管須符合五種資格之一,托育人員須持保母人員技術士證、2022-01-01 以後取得的托育人員技術士證,或相關科系畢業。
沒有許可就先收托會怎樣?
兒少權法第 105 條:未申請設立許可就辦理,處 NT$6 萬–30 萬並公布姓名或名稱、命限期改善;改善期間不得增加收托,違者負責人再罰 6–30 萬並得按次處罰;屆期未改善,負責人處 NT$10 萬–50 萬,並命一個月內轉介收托的兒童。
一個托育人員可以顧幾個嬰兒?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 11 條:每收托 5 名兒童應置專任托育人員 1 人,未滿 5 人以 5 人計;另置專任主管 1 人,以及特約醫師或專任護理人員至少 1 人。
托嬰中心要多大?可以開在幾樓?
設置標準第 7 條:使用地面一樓至三樓,經許可可附帶使用地下一樓作行政、儲藏等非兒童活動用途。第 9 條:扣除盥洗室、廚房、備餐區、行政管理區、儲藏室、樓梯、陽台等後,室內加室外合計 60 ㎡ 以上;兒童主要活動空間室內每人 2 ㎡、室外每人 1.5 ㎡(無室外或不足,以其他室內面積每人 1.5 ㎡ 代替)。
一定要裝監視器嗎?
要。兒少權法第 77-1 條:托嬰中心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依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前後門出入口、對外窗、各活動區、睡眠區、清潔區、用餐區等都要裝,影音資料至少保存 30 日,家長因托育爭議可在事件發生或知悉之日起 14 日內申請查閱。
已經收托的孩子滿兩歲,還能繼續收嗎?
現行設置標準第 5 條:已收托的兒童達二歲、尚未進入幼兒園者,可以繼續收托,但期間不得逾一年。兒童托育服務法施行後(第 29 條),可繼續收托到滿三歲前一日。
聽說有新的《兒童托育服務法》?
有。2026 年 5 月 8 日公布,第 94 條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全國法規資料庫 2026-09-30 顯示「最後生效日期:未定」,現行仍依兒少權法。施行後(第 92 條)兒少權法關於托嬰中心的規定不再適用,並新增:商業或自然人可設立(第 26 條)、監視影像要傳送到縣市主管機關系統(第 38 條)、私立托育機構收退費金額要報縣市核定(第 35 條)、托育人員姓名學歷或證照與核定收托人數要公開(第 42 條)。送件前先問縣市社會局目前適用哪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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