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專任托育人員與收托兒童的比例,未滿 5 人以 5 人計
60 ㎡
扣除盥洗、廚房、行政、樓梯等後,兒童主要活動空間下限;室內每人 2 ㎡
未定
兒童托育服務法(2026-05-08 公布)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
來源: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 9、11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兒童托育服務法」生效狀態與第 94 條。查閱日 2026-09-30。
🔴 兒童托育服務法:已公布、未施行
《兒童托育服務法》2026 年 5 月 8 日公布,第 94 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本文查閱時(2026-09-30),全國法規資料庫顯示「最後生效日期:未定」,現行仍適用兒少權法與其子法,本文以下三節都以現行規定為準。
施行後會變的(條次依新法):兒少權法關於托嬰中心的規定不再適用(第 92 條);商業或自然人可設立,取得許可證書後始得提供托育服務(第 26 條);已收托兒童可繼續收托到滿三歲前一日(第 29 條);私立托育機構的收退費金額要報縣市核定(第 35 條);監視影像至少保存 30 日,並傳送到縣市主管機關的網路系統(第 38 條);托育人員姓名、學歷或證照、核定與實際收托人數、收退費金額要公開(第 42 條);許可證書免徵規費(第 90 條)。設立要件、人員配置、照顧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辦法(第 27 條第 4 項)。
另外,衛福部社家署 2026-09-01 依兒童托育服務法第 36 條預告訂定「托育機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預告期 60 日。送件、擬契約前,先向縣市社會局確認目前適用哪一套。其他已公布、施行日還沒定的開店法規,整理在開店法規異動追蹤。
來源:兒童托育服務法第 26、27、29、35、38、42、90、92、94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預告訂定托育機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衛福部社家署,115-09-01)。查閱日 2026-09-30。
本文不寫的數字
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額由各縣市公告:臺北市已核對,每一個人身體傷亡 NT$600 萬、每一意外事故傷亡 NT$3,000 萬、每一意外事故財產損失 NT$300 萬、保險期間總額每年 NT$6,600 萬(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辦法第 6 條),其他縣市以公告為準。履行營運擔保能力、兒童團體保險金額,法規授權各縣市公告,本文未逐一核對;準公共化收費上限、延長托育費與逾時費標準也由縣市公告。裝修、租金、設備與人事成本官方沒有公定數字,本文不列金額。新契約草案的內容本文沒有逐條核對,只寫預告事實。
問題 1:這個場地能不能開托嬰中心?
短答:樓層、面積、類組、消防、租約五關都要在簽約前確認。申請文件本身就要附使用執照、消防安全設備機關合格文件,以及經公證、五年以上的租約——場地不對,後面都送不出去。
| 關卡 | 規定 | 出處 |
| 樓層 | 固定地點、完整專用場地及出入口;使用地面一樓至三樓,經許可可附帶使用地下一樓作行政、儲藏等非兒童活動用途 | 設置標準第 7 條 |
| 面積 | 扣除盥洗室、廚房、備餐區、行政管理區、儲藏室、防火空間、樓梯、陽台、法定停車空間及騎樓後,室內加室外合計 60 ㎡ 以上;室內每人 2 ㎡、室外每人 1.5 ㎡(無室外或不足,以其他室內每人 1.5 ㎡ 代替) | 設置標準第 9 條 |
| 必備空間 | 活動區、睡眠區、盥洗室、清潔區(設沐浴槽及護理台)、廚房、備餐區(設調奶台)、用餐區、行政管理區 | 設置標準第 8 條 |
| 衛浴 | 兒童坐式小馬桶一套,超過 20 人每 15 人加一套;每 10 名兒童一座兒童用水龍頭 | 設置標準第 10 條 |
| 建築物使用類組 | F-3「供兒童及少年照護之場所」,附表二舉例含托嬰中心、幼兒園、早期療育機構 |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二 |
| 消防 | 甲類第六目(與醫院、產後護理機構同目);每半年檢修申報一次,每年 5 月底、11 月底前 | 設置標準第 12 條;檢修及申報辦法附表一 |
| 租約 | 建物非自有者,附經公證、期間五年以上的租約或使用同意書,不得約定期滿前可任意終止 | 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 條 |
來源: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 7–10 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二;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 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附表一;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 條。查閱日 2026-09-30。檢修申報怎麼做、費用怎麼算,見消防安檢費用怎麼算。
問題 2:要請哪些人、資格是什麼?
短答:專任主管 1 人、特約醫師或專任護理人員至少 1 人、每 5 名兒童 1 名專任托育人員;每個人聘用前都要報主管機關核准。托育人員難找時有例外,但只限評鑑甲等以上的中心。
| 人員 | 資格/規定 | 出處 |
| 托育人員 | 成年,並具下列之一:保母人員技術士證,或 2022-01-01 以後取得的托育人員技術士證;高中職以上幼教、幼保、家政、護理相關科系畢業 | 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 3 條 |
| 主管人員(五選一) | 相關碩士+2 年經驗;相關學士+2 年經驗+主管訓練;學士或相關專科+3 年經驗+主管訓練;專科+4 年經驗+主管訓練;高考社勞行政或社會工作職系及格+2 年社福經驗。經驗限幼兒園、托嬰中心、早療、安置教養機構的特定職務並有服務年資證明 | 同辦法第 10 條 |
| 醫護 | 特約醫師或專任護理人員至少 1 人 | 設置標準第 11 條 |
| 托育人員難覓 | 最近一次評鑑甲等以上,以二種以上管道公開招募三個月以上仍找不到,可進用受過一定訓練者並於一年內取得資格;列計人數不得超過實際托育人員的四分之一 | 設置標準第 11-1 條 |
| 聘用程序 | 聘僱前報主管機關核准,附資格證明、健康檢查表影本與最近三個月內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離職、復職、調整職位 30 日內報備 | 兒少權法第 81 條;設置標準第 3 條 |
| 在職 | 在職訓練每年至少 18 小時;工作人員每二年至少定期健康檢查一次 | 資格及訓練辦法第 20 條;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0 條 |
來源: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 3、10、20 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 3、11、11-1 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81 條;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0 條。查閱日 2026-09-30。
問題 3:送件要附什麼,開業後要守什麼?
短答:送件附十項文件、縣市一個月內審完;開業後強制監視錄影、團體保險,契約照衛福部應記載事項寫。許可後一年內沒開始營運,許可會被廢止。
| 項目 | 規定 | 出處 |
| 名稱 | 標明業務性質並冠「私立」二字 | 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 條 |
| 送件文件 | 一式三份:基本資料、業務計畫書、預算書、組織與人員編制、位置圖與平面圖、土地建物使用權利證明(含使用執照、竣工圖、消防安全設備機關合格文件)、收退費基準、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證明、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單影本;營運擔保與保額由縣市公告 | 同辦法第 3 條 |
| 審核 | 會同相關機關實地勘查,一個月內完成;用地不符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的籌設案三個月內 | 同辦法第 7 條 |
| 許可證書 | 懸掛於機構內明顯處,不得租借或轉讓;可歸責於機構而一年內未開始營運,廢止許可;想接手既有托嬰中心的,見頂讓、接手舊店:原本的證照能不能沿用 | 同辦法第 9、10 條 |
| 監視錄影 | 前後門出入口、對外窗、戶外走道;各活動區、睡眠區、清潔區、用餐區、行政管理區的保健空間、兒童盥洗入口前空間。彩色、全面攝錄、顯示年月日時分;專責人員報備;影音至少保存 30 日,檢查維護紀錄至少一年;家長因爭議可在 14 日內申請查閱,查閱時不得翻攝 | 兒少權法第 77-1 條;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第 3–5、8 條 |
| 團體保險 | 為收托兒童辦理團體保險,範圍、金額由縣市定 | 兒少權法第 77 條 |
| 定型化契約(現行) | 審閱期至少 5 日;適應期至少 5 日;家長可隨時終止,5 至 14 日前通知(未約定視為 5 日);終止後 7 日內退費:服務起始日前全退註冊費、適應期內按日數比例退,適應期滿後註冊費未逾一個月退 2/3、逾一個月未逾二個月退 1/3、逾二個月不退;病假連續 5 日以上退餐點費;傳染病停托退平均月費不少於 40%;不可抗力退不少於 50%;主管、托育人員、醫護的合格證明要揭示於機構明顯處 | 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11-09-01 生效) |
來源: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3、7、9、10 條;兒少權法第 77、77-1 條;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衛福部 111-03-22 公告)。查閱日 2026-09-30。
違規的罰則:未經許可設立處 NT$6 萬–30 萬並公布姓名或名稱,屆期未改善負責人 NT$10 萬–50 萬並命一個月內轉介兒童(兒少權法第 105 條);虐待、不衛生餐飲、不安全設施、未通報受虐處 NT$6 萬–60 萬,情節嚴重得停辦一個月至一年並公布名稱與負責人姓名(第 107 條);其他違規或評鑑丙、丁等,屆期未改善處 NT$3 萬–30 萬,拒不停辦或停辦期滿仍未改善者廢止許可(第 108 條)。主管機關應定期評鑑並公布結果(第 84 條)。
花多少:自己辦和請人辦
| 做法 | 費用 | 說明 |
| 自己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 | 臺北市 200 ㎡ 以下:設立申請無需繳費,處理時限 21 天(台北服務通 AI047) | 臺北市 200 ㎡ 以上與其他縣市本文查無;兒童托育服務法施行後,許可證書免徵規費(第 90 條) |
| 五年租約公證 | 依公證法第 109 條按標的金額分級,NT$1,000 起 | 標的以租金總額或房屋課稅現值較高者加保證金計;附強制執行條款加收二分之一(公證法第 119 條) |
| 公共意外責任險、兒童團體保險 | 依保險公司報價;保額由縣市公告 | 保費官方沒有公定價,本文不寫金額 |
| 變更使用、裝修、消防設備、監視錄影設備 | 依建築師、消防設備師、廠商報價 | 官方沒有公定價,本文不寫金額 |
| 開幕前數位準備(安博力開業一條龍) | 數位起步 NT$38,000 起 | Google 商家檔案、參觀預約入口、開幕宣傳;不含許可代辦 |
臺北市 200 ㎡ 以下的設立申請不收費、五年租約公證費 NT$1,000 起、人力下限 1+1+每 5 名 1 人怎麼換算成開辦預算,見開托嬰中心要多少錢。
3 種情況的建議行動
| 你的情況 | 先做這件事 |
| A. 還在找場地、沒簽租約 | 確認 1–3 樓、扣除附屬空間後 60 ㎡ 以上且室內每人 2 ㎡、能作 F-3 用途;房東要願意簽公證五年、不得任意終止的租約 |
| B. 場地確定、準備送件 | 先找到合格主管與特約醫師或護理人員,托育人員照 1:5 規劃;消防合格文件與公共意外責任險要在送件前備妥;同時問縣市社會局兒童托育服務法施行時程 |
| C. 目前是居家托育人員,想開成中心 | 托嬰中心是另一種機構:要有收托五人以上的規模,另行申請設立許可,場地與人員照設置標準;未經許可就以機構形式收托,適用兒少權法第 105 條罰則。居家托育本身的收托人數規定不在本文範圍,請問縣市社會局 |
托嬰的家長會做很長的比較:參觀、看評論、問朋友,最後才預約,這是典型的預約型轉換。Google 商家檔案的名稱要與許可證書上的機構全名一致(含「私立」),申請步驟見Google 商家申請:新開業商家版;開幕前 60 天的數位準備照這個順序做:新店開幕前 60 天必做的 10 件事。各業態的法定門檻對照,見各業態法定門檻總覽;補教與托育的搜尋概況,見補教產業指南;完整開業準備見新開業數位行銷攻略。
常見問題 FAQ
開托嬰中心要什麼證照?
要向所在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兒少權法第 82 條、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核發設立許可證書並懸掛於機構內。托嬰中心的定義是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服務、收托五人以上規模的機構;主管須符合五種資格之一,托育人員須持保母人員技術士證、2022-01-01 以後取得的托育人員技術士證,或相關科系畢業。
沒有許可就先收托會怎樣?
兒少權法第 105 條:未申請設立許可就辦理,處 NT$6 萬–30 萬並公布姓名或名稱、命限期改善;改善期間不得增加收托,違者負責人再罰 6–30 萬並得按次處罰;屆期未改善,負責人處 NT$10 萬–50 萬,並命一個月內轉介收托的兒童。
一個托育人員可以顧幾個嬰兒?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 11 條:每收托 5 名兒童應置專任托育人員 1 人,未滿 5 人以 5 人計;另置專任主管 1 人,以及特約醫師或專任護理人員至少 1 人。
托嬰中心要多大?可以開在幾樓?
設置標準第 7 條:使用地面一樓至三樓,經許可可附帶使用地下一樓作行政、儲藏等非兒童活動用途。第 9 條:扣除盥洗室、廚房、備餐區、行政管理區、儲藏室、樓梯、陽台等後,室內加室外合計 60 ㎡ 以上;兒童主要活動空間室內每人 2 ㎡、室外每人 1.5 ㎡(無室外或不足,以其他室內面積每人 1.5 ㎡ 代替)。
一定要裝監視器嗎?
要。兒少權法第 77-1 條:托嬰中心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依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前後門出入口、對外窗、各活動區、睡眠區、清潔區、用餐區等都要裝,影音資料至少保存 30 日,家長因托育爭議可在事件發生或知悉之日起 14 日內申請查閱。
已經收托的孩子滿兩歲,還能繼續收嗎?
現行設置標準第 5 條:已收托的兒童達二歲、尚未進入幼兒園者,可以繼續收托,但期間不得逾一年。兒童托育服務法施行後(第 29 條),可繼續收托到滿三歲前一日。
聽說有新的《兒童托育服務法》?
有。2026 年 5 月 8 日公布,第 94 條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全國法規資料庫 2026-09-30 顯示「最後生效日期:未定」,現行仍依兒少權法。施行後(第 92 條)兒少權法關於托嬰中心的規定不再適用,並新增:商業或自然人可設立(第 26 條)、監視影像要傳送到縣市主管機關系統(第 38 條)、私立托育機構收退費金額要報縣市核定(第 35 條)、托育人員姓名學歷或證照與核定收托人數要公開(第 42 條)。送件前先問縣市社會局目前適用哪一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