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0 萬
未經許可就招收幼兒,處負責人或行為人的罰鍰,並令停辦、公布姓名
2.5 ㎡
室內活動室每位幼兒的最小面積(不含牆、柱、出入口淨空區);室外每人 3 ㎡
5 年
園長要在教保服務機構實際服務的年資,另要有教師或教保員資格與園長專業訓練
來源: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51 條;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 10、12 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6 條。查閱日 2026-10-01。
本文不寫的數字
臺北市設立申請不收費、營運擔保的計算公式見開幼兒園要多少錢;其他縣市的規費與營運擔保基準由各縣市公告,本文沒有逐一核對;退費基準由各縣市自治法規訂定,本文沒有逐一核對。私立幼兒園的收費數額由業者自訂後報縣市備查,官方沒有統一金額。裝修、租金、設備與人事成本官方沒有公定數字,本文不列金額。準公共化幼兒園的申請條件與收費規定,本文沒有查證。
問題 1:這個場地能不能開幼兒園?
短答:樓層、面積、室外空間、類組、消防、租約都要在簽約前確認。送件就要附使用執照、消防安全機關查驗合格文件,以及經公證、自申請日起五年以上的租約——場地不對,後面都送不出去。
| 關卡 | 規定 | 出處 |
| 用地 | 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設施設備另要符合建築、消防、衛生法規 | 設施設備標準第 3、4 條 |
| 周邊距離 | 大門、側門到加油站地界 100 公尺以上(115-07-24 修正,修正前已取得建照或使照者不在此限);加氣站、加氫站、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殯葬設施依各該法規 | 設施設備標準第 5 條 |
| 樓層 | 先用一樓,不足才用二樓、再三樓;四樓以上不得使用。室內活動室不得設於地下層,2–3 歲幼兒的活動室要在一樓,且要有二處出入口。直轄市高人口密度行政區與山坡地可不依一至三樓順序 | 設施設備標準第 6、9 條 |
| 必要空間 | 室內活動室、室外活動空間、盥洗室(含廁所)、健康中心、辦公室或教保準備室、廚房,分別獨立設置;開在公寓大廈內,這些空間不得與住戶共用 | 設施設備標準第 7 條 |
| 室內活動室 | 15 人以下班級不小於 30 ㎡、16–30 人班級不小於 60 ㎡,或以每人 2.5 ㎡ 計;不含牆、柱、出入口淨空區 | 設施設備標準第 10 條 |
| 室外活動空間 | 設在基地地面層並集中留設,每人不小於 3 ㎡;私立幼兒園設在直轄市高人口密度行政區者不小於 2 ㎡。不含一樓樓地板、騎樓、法定停車與道路退縮地。不足時經會勘可用二、三樓露臺或毗鄰街廓土地;總面積達 22 ㎡ 且達招收人數一半的應有面積,其餘可用室內遊戲空間補足 | 設施設備標準第 11、12 條 |
| 其他 | 兩側有活動室的走廊寬 240 公分以上、單側 180 公分以上;室內遊戲空間如設置,不小於 30 ㎡;大便器男生每 15 人一個、女生每 10 人一個,水龍頭每 10 人一個;健康中心 100 人以下至少一張床位 | 設施設備標準第 17、20、24、25 條 |
| 建築物使用類組 | F-3「供兒童及少年照護之場所」,附表二舉例含幼兒園、托嬰中心 |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二 |
| 消防 | 乙類第十二目(不是甲類);一律設滅火器,五層以下建築物任何一層 300 ㎡ 以上設火警自動警報,並設出口標示燈與避難方向指示燈;每年檢修申報一次,11 月底前 | 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14、19、23 條;檢修及申報辦法附表一 |
| 租約 | 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要經公證,有效期限自申請日起達五年以上 | 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 6-1 條 |
來源: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115-07-24 修正)第 3–7、9–12、17、20、24、25 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二;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14、19、23 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附表一;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 6-1 條。查閱日 2026-10-01。檢修申報怎麼做,見消防安檢費用怎麼算。
問題 2:要請哪些人、資格是什麼?
短答:專任園長 1 人、依年齡與班級人數配置的教保服務人員、護理人員與廚工;每位教職員進用後 30 個工作日內報縣市備查。教保服務人員不能用派遣,也不能借用不在園內服務者的資格證書。
| 人員 | 資格/規定 | 出處 |
| 園長 | 同時具備: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資格;在教保服務機構擔任教師、教保員(或相關科系畢業的負責人)實際服務滿 5 年以上;園長專業訓練及格。私立幼兒園由負責人(或董事會)遴選合格人員聘任,報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另有 100 年以前在職者的過渡規定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6、7 條 |
| 班級人數與配置 | 2 歲以上未滿 3 歲:每班以 16 人為限、不得混齡,8 人以下置 1 人、9 人以上置 2 人。3 歲以上至入國小前:每班以 30 人為限,15 人以下置 1 人、16 人以上置 2 人 | 幼照法第 16 條 |
| 教師 | 有 5 歲至入國小前幼兒的班級,每班至少 1 人為幼兒園教師(資格依師資培育法) | 幼照法第 17 條;條例第 8 條 |
| 教保員 | 修畢經認可的國內專科以上教保相關系科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並取得畢業證書,或國外相關科系畢業並取得修畢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 | 條例第 10 條 |
| 助理教保員 | 修畢國內高級中等學校幼兒保育相關學程、科並取得畢業證書;人數不得超過全園教保服務人員的三分之一 | 條例第 11 條;幼照法第 17 條 |
| 護理人員 | 全園 60 人以下以特約或兼任方式置;61–200 人特約、兼任或專任;201 人以上專任 | 幼照法第 17 條 |
| 廚工 | 專任或兼任 | 幼照法第 17 條 |
| 進用程序 | 進用教職員工後 30 個工作日內,附名冊、學經歷證件、身分證明與最近三個月內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報縣市備查,異動亦同 | 幼照法第 15 條 |
| 禁止事項 | 不得以派遣方式進用教保服務人員;未具資格者不得從事教保服務;不得借用未在該園服務者的資格證書。違反處負責人 NT$6 萬–30 萬並限期改善 | 條例第 32、41 條 |
來源: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6–8、10、11、32、41 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15–17 條。查閱日 2026-10-01。
問題 3:送件要附什麼,開園後要守什麼?
短答:送件附六類文件、縣市受理後二個月內審查;開園後收費要報備查、要辦幼兒團體保險、要和家長訂書面契約。招收人數不能超過設立許可證書核定的總人數。
| 項目 | 規定 | 出處 |
| 誰可以開 | 個人、商業、法人、團體等都可以興辦;但公司、有限合夥、醫院或商業設立的,以招收員工(含聯合托育契約對象)的子女、孫子女為主,有餘額經核准才能招收其他幼兒 | 幼照法第 8 條 |
| 負責人 | 不得有幼照法第 29 條所列情形(例如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等) | 幼照法第 29 條 |
| 送件文件(私人設立) | 設園計畫書(名稱、園址、宗旨、預定招收人數、編班方式、收退費基準)、負責人身分證影本與三個月內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建物位置圖與平面圖(含使用執照、竣工圖、消防安全設備圖說與查驗合格文件,以 ㎡ 註明各隔間面積)、土地建物使用權利證明、設施設備檢核表、履行營運擔保證明(認定基準由縣市公告) | 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 6 條 |
| 審查 | 縣市受理後二個月內完成審查,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臺北市要依教育局申請手冊填表,表件一式 5 份(1 正本、4 影本)書面送件 | 同辦法第 8 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問答 |
| 名稱與招牌 | 冠所在縣市地名與「私立」字樣,同縣市內不得同名或同音,不得用易誤認為政府機關的名稱;招牌名稱要與設立許可證書相符,證書懸掛於園內明顯處 | 同辦法第 9、10、27 條 |
| 招生與廣告 | 招收人數不得超過許可證書核定總人數;宣傳資料或廣告不得誇大不實;未依法設立者不得以幼兒園或類似名義招收幼兒 | 同辦法第 2、27 條 |
| 收費 | 收費數額由業者依中央所定項目自訂,每學年度開始前對外公布並報縣市備查;收退費基準至少在每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公告;退費依縣市自治法規。未報備查或超收費用處 NT$6 萬–30 萬 | 幼照法第 43、52 條 |
| 保險 | 業者要辦幼兒團體保險;場所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由各級主管機關投保、中央編列經費 | 幼照法第 34 條 |
| 契約、資訊公開、財務 | 與家長訂書面契約;公開教保服務人員學經歷與證照、核定與實際招收人數、收費數額等;開設幼兒園名義的專用帳戶 | 幼照法第 37、42 條;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 28 條 |
| 接送 | 用車接送要用經核准的幼童專用車,車齡不得逾出廠 10 年 | 幼照法第 31 條 |
來源: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8、29、31、34、37、42、43、52 條;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 2、6、8–10、27、28 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新成立的幼兒園該如何申請。查閱日 2026-10-01。想接手既有幼兒園的,見頂讓、接手舊店:原本的證照能不能沿用。
違規的罰則:未經許可就招收幼兒,處負責人或行為人 NT$6 萬–30 萬並令停辦、公布場所地址與姓名(幼照法第 51 條);超收逾 15 人或檢查時藏匿幼兒、班級人數或每班師資配置不符、未辦幼兒團體保險,處 NT$6 萬–30 萬(第 52 條);進用教職員工後 30 個工作日內未報備查,處 NT$5 萬–25 萬(第 54 條);使用樓層、空間與面積、衛生設備不符,或 5 歲班沒有教師、護理人員配置不符,處 NT$6,000–6 萬(第 58 條)。情節重大的可以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停辦或廢止設立許可。縣市要對幼兒園辦理評鑑並公布結果(第 46 條)。
花多少:自己辦和請人辦
| 做法 | 費用 | 說明 |
| 自己向縣市教育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 | 臺北市:無需繳費(台北服務通標示);其他縣市本文未核對 | 送件前向縣市教育局確認 |
| 租約公證、幼兒團體保險、履行營運擔保 | 公證費依公證法分級、不能議價;幼兒團體保險 2026–27 學年每人每年 NT$800(家長與政府分攤、園方代收);營運擔保臺北市依全園收托人數計算 | 逐項見成本頁;其他縣市的營運擔保基準以縣市公告為準 |
| 變更使用、裝修、消防設備、幼童專用車 | 依建築師、消防設備師、廠商報價 | 官方沒有公定價,本文不寫金額 |
| 開園前數位準備(安博力開業一條龍) | 數位起步 NT$38,000 起 | Google 商家檔案、參觀預約入口、開園宣傳;不含設立許可代辦 |
臺北市私立幼兒園設立申請不收費(台北服務通標示無需繳費、處理時限 48 天),但送件要附的履行營運擔保金=全園收托人數 ×(1 個月學費+雜費+月費),教育局手冊範例 30 人為 NT$30 萬,詳見開幼兒園要多少錢。
3 種情況的建議行動
| 你的情況 | 先做這件事 |
| A. 還在找場地、沒簽租約 | 先算面積:預定招收人數 × 室內每人 2.5 ㎡、室外每人 3 ㎡(直轄市高人口密度行政區私立 2 ㎡),確認不必用到四樓、2–3 歲班能放在一樓、大門 100 公尺內沒有加油站,土地使用分區可作幼兒園、能作 F-3 用途;房東要願意簽公證、五年以上的租約 |
| B. 場地確定、準備送件 | 先找到同時符合三項條件的園長,依招收年齡排班與教保服務人員(5 歲班要有教師、助理教保員不超過三分之一);消防查驗合格文件、收退費基準、營運擔保證明在送件前備妥;向縣市教育局拿申請手冊 |
| C. 目前開托嬰中心,想收 2 歲以上的孩子 | 幼兒園是另一套法規與另一個主管機關:要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另行申請設立許可,面積、人員、消防分類都不同。托嬰中心已收托的兒童滿 2 歲後能繼續收多久,見托嬰中心那篇 |
家長選幼兒園會做很長的比較:參觀、看評論、問朋友,最後才預約,這是典型的預約型轉換。Google 商家檔案的名稱要與設立許可證書上的全名一致(含縣市地名與「私立」),申請步驟見Google 商家申請:新開業商家版;招生宣傳不得誇大不實,這條寫在設立管理辦法裡。開園前 60 天的數位準備照這個順序做:新店開幕前 60 天必做的 10 件事。各業態的法定門檻對照,見各業態法定門檻總覽;補教與托育的搜尋概況,見補教產業指南;完整開業準備見新開業數位行銷攻略。
常見問題 FAQ
開幼兒園要什麼條件?
要先向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取得設立許可後才能招收幼兒(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8 條)。送件要附設園計畫書、負責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建築物使用執照與消防安全機關查驗合格文件、經公證且五年以上的租約、設施設備檢核表與履行營運擔保證明(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 6、6-1 條)。場地要符合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人員要有合格園長與教保服務人員。
沒有許可就先招生會怎樣?
幼照法第 51 條:未經許可設立就招收幼兒或進行教保服務,處負責人或行為人 NT$6 萬–30 萬罰鍰並令停辦,拒不停辦得按次處罰;主管機關並應公布場所地址及負責人或行為人姓名。設立管理辦法第 2 條也規定,沒有依法設立的,不得以幼兒園或類似幼兒園名義招收幼兒。
幼兒園園長要什麼資格?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6 條:園長要同時具備三項——具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資格、在教保服務機構擔任教師或教保員(或相關科系畢業的負責人)實際服務滿 5 年以上、園長專業訓練及格。私立幼兒園園長由負責人(或董事會)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並報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第 7 條)。另有 100 年以前在職者的過渡規定。
一班可以收幾個小孩、要配幾個老師?
幼照法第 16 條:2 歲以上未滿 3 歲每班以 16 人為限、不得與其他年齡混齡,8 人以下置教保服務人員 1 人、9 人以上 2 人;3 歲以上至入國小前每班以 30 人為限,15 人以下 1 人、16 人以上 2 人。有 5 歲幼兒的班級每班至少 1 人是幼兒園教師;助理教保員不得超過全園教保服務人員的三分之一(第 17 條)。
幼兒園要多大?可以開在幾樓?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先用一樓,不足才用二樓、再三樓,四樓以上不得使用(第 6 條);室內活動室不得設於地下層,2–3 歲的活動室要在一樓(第 9 條)。室內活動室 15 人以下班級不小於 30 ㎡、16–30 人不小於 60 ㎡,或以每人 2.5 ㎡計(第 10 條);室外活動空間每人不小於 3 ㎡,私立幼兒園設在直轄市高人口密度行政區者不小於 2 ㎡(第 12 條)。
幼兒園和托嬰中心、安親班差在哪?
看收的年齡與法規:幼兒園收 2 歲以上至入國小前的幼兒,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向教育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托嬰中心收未滿 2 歲兒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向社政主管機關申請,消防屬甲類;安親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收國小學童。三者人員資格、面積、消防分類都不同。
幼兒園的消防是甲類嗎?
不是。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 條把幼兒園列在乙類第十二目;甲類第六目的兒少福利機構只限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與收容未滿二歲兒童的安置教養機構。不過幼兒園一律要設滅火器(第 14 條),五層以下建築物任何一層 300 ㎡ 以上要設火警自動警報(第 19 條),出口標示燈與避難方向指示燈也要設(第 23 條)。檢修申報每年一次、11 月底前。
公共意外責任險要自己保嗎?要辦什麼保險?
幼照法第 34 條第 3 項:各級主管機關應為所轄的教保服務機構投保場所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經費由中央編列。業者自己要辦的是幼兒團體保險(第 34 條第 1 項),沒辦處負責人 NT$6 萬–30 萬並限期改善(第 5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