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店前 · 餐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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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方條文查閱日:2026-09-30
開餐車要什麼證照? 車輛改裝變更登記、臨時檢驗、臺北市胖卡登記與食品業者登錄
準備開行動餐車、快閃餐車或行動咖啡車,最常問的是「餐車合不合法」「要辦什麼執照」。先說結論: 台灣沒有全國統一的餐車執照;你要過的是三條線——車子改裝要到監理站辦變更登記並檢驗合格;營業身分辦商業登記或以攤販身分辦稅籍,而且不能自己找路邊停下來賣;賣吃的要做食品業者登錄與員工健康檢查。臺北市另有行動餐車(胖卡)業者登記。下面 3 個判斷點依序看。
NT$2,400–9,600
車身等重要設備改裝後,沒申請臨時檢驗就上路的罰鍰
NT$600–1,200
在路邊劃有停車格的地方停車營業的罰鍰
3 年
臺北市行動餐車(胖卡)業者登記的有效期間,不收費
來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8 條、第 56 條第 1 項第 7 款;臺北市市場處「申請臺北市行動餐車(胖卡)業者登記」。查閱日 2026-09-30。
本文不寫的數字
車價、改裝費、車身結構強度檢測費、滅火器與廢水回收設備、產品責任保險保費、市集或活動的攤位費,官方都沒有公定價或本文沒有核對到原文,不列金額。你的車該走附件十五哪一項、能不能以個人名義登記小貨車,依車型與改法由監理機關認定,本文不代為判斷。監理檢驗規費(小型汽車每次 NT$450)、牌照稅與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見開餐車要多少錢 。新北市、臺中市、高雄市等其他縣市,本文沒有查到餐車專屬的官方規定。
問題 1:車子改成餐車,監理站要辦什麼?
短答:改裝本身不違法,沒辦變更登記、沒過臨時檢驗才違法。 付改裝訂金前先確認車廠能出具改裝證明與統一發票,並且知道你的改法落在附件十五哪一項。
項目 規定 依據
變更要登記、要檢驗 車身式樣、車身等設備或使用性質有變更,均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除所有人名稱、主要駕駛人、地址外,均須檢驗合格。設備規格變更要符合附件十五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23 條
臨時檢驗 車身、引擎、底盤、電系或其他重要設備變更調換,應申請實施臨時檢驗 第 45 條第 1 項第 1 款
怎麼申請 汽車所有人填異動登記書,帶行車執照、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並依附件十五繳驗證明文件;變更車身要繳驗來歷證件 第 24 條
開車側或車頂(廂式平頭小貨車) 由車廠出具改裝證明;底盤與駕駛室空間樑柱結構不得變更;載貨空間切除樑柱結構的,車廠要向交通部認可的檢測機構申請車身結構強度檢測 ,辦變更登記時附檢測機構的結構強度證明與實地查核證明;不得突出車身兩側;鈑金使用原材質;空車過磅按實際重量登記、重新核定載重量 附件十五第二點
加裝廂體 廂式、附水槽、冷藏、保溫等車身式樣變更,由合法業者改裝、繳驗統一發票並檢驗合格;應與底盤大樑或車體主要結構連接牢固,裝在車身後方不得突出車身兩側 附件十五第三點
不能改的 方向盤位置、傳動、煞車、懸吊支臂與連桿、軸距;車身外附加燈飾、車燈噴色或貼膠紙 第 23-1 條
登記名義 自用小貨車牌照原則上不得以個人名義登記;以直接從事生產、需裝載本身所需或生產之物品等情形,經監理機關依附件一審核核准的例外。依附件一之一,個人從事攤販、餐飲業等規定行業、領有小型車以上駕照,並有職業工會證明(攤販由市場管理機關開具有案攤販證明)可申領一付;公司、行號申領三付以下,經監理機關核有需要得免審營業額。買車前先問監理站用什麼名義登記 第 16 條第 8 項;附件一之一
罰則 重要設備變更後不申請臨時檢驗而行駛,處汽車所有人 NT$2,400 至 9,600 並責令檢驗,一年內兩次以上吊扣牌照三個月;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處 NT$900 至 1,800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6、18 條
來源: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6、23、23-1、24、45 條(115-06-26 修正)與附件十五 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16、18 條(115-08-17 修正)。查閱日 2026-09-30。附件十五第一點的「液化石油氣」指車輛引擎改用液化石油氣當燃料,不是車上烹調用的瓦斯。
問題 2:餐車可以停在哪裡賣?
短答:不能自己找路邊停下來賣;要在取得同意的私人場地、市集、活動,或縣市規劃的地點。 車子驗過、能合法上路,不代表停下來就能營業。
地點 規定 依據
路邊停車格 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的處所停車營業,處 NT$600 至 1,200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1 項第 7 款
道路、騎樓 「道路」包含騎樓、走廊與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處行為人或雇主 NT$1,200 至 2,400,攤棚、攤架得沒入 同條例第 3、82 條
車道、車站內 在車道上、車站內任意販賣物品妨礙交通,不聽勸阻處 NT$300 至 600 同條例第 83 條
流動攤販許可(適用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的縣市) 流動攤販包含「以……各種車輛販賣物品者」,但飲食攤販不得發給流動攤販許可證 ;申請攤販許可證限設籍 6 個月以上且屬四類身分 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第 2、7、10 條
臺北市 攤販管理自治條例沒有餐車專屬條文;市場處另外受理「行動餐車(胖卡)業者登記」,登記表註明效力到該計畫結束為止。登記是業者名冊,不等於任何地點都能停,擺在哪裡要問場地管理單位或活動主辦單位 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市場處登記表
私人場地、市集、活動 先取得場地所有人或主辦單位同意;食品登錄、健康檢查等規定照樣適用(見問題 3) —
來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56、82、83 條;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 第 2、7、10 條;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 ;申請臺北市行動餐車(胖卡)業者登記 (臺北市市場處)。查閱日 2026-09-30。臺北市攤販許可證的資格與攤位取得,見夜市擺攤文章的問題 2 。
問題 3:營業身分、食品登錄與車上瓦斯,要辦哪些?
短答:登錄、健康檢查不因為在車上就免除;臺北市的檢核表把瓦斯、滅火器、廢水列成登記門檻。 食品法規和店面、攤位走同一套,下表只列餐車會碰到的部分。
項目 規定 依據
營業身分 兩條路:辦商業登記(名稱預查 NT$300、設立登記 NT$1,000,網路申請更低);或依商業登記法第 5 條以攤販身分免商業登記,但開始營業前仍要辦稅籍登記 。餐車算不算攤販,由所在縣市商業登記機關、國稅局認定。一般飲食業每月銷售額未達 NT$10 萬免繳營業稅 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 2、3 條;商業登記法第 5 條;營業稅法第 28 條;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
食品業者登錄 非登系統業態分類:「僅供應餐食之快餐車、僅供應餐食之行動咖啡車」屬流動攤販(餐食);只賣飲料的快餐車、行動咖啡車屬流動攤販(飲料)。無論有無實體店鋪都要登錄;稅籍登記業者與經許可的攤販自 104 年起納入。未登錄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處 NT$3 萬至 300 萬 食品業者登錄 Q&A 問答集 Q1-8、Q1-62、Q4-17;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
產品責任保險 具商業、公司或工廠登記的餐飲業要事先投保,最低每一個人 NT$100 萬、每一意外事故 NT$400 萬、累計 NT$1,000 萬;只有稅籍登記的,主管機關說明依實際行為認定,問衛生局 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公告與 QA A30
員工健康檢查(全國) 新進前檢查 A 型肝炎、傷寒、出疹、膿瘡、外傷、手部皮膚病,每年至少一次;新進至少 3 小時、在職每年至少 3 小時教育訓練;製備時戴口罩;調理即食食品的手不得同時或接續接觸金錢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附件二;食藥署問答集 A18
臺北市胖卡檢核表(登記門檻) ①行照檢驗合格、改裝有向監理所辦變更登記並與行照相符②健康檢查項目包括 A 型肝炎、結核病、傷寒及手部皮膚病,營業時攜帶報告③壓力調整器、橡膠軟管符合國家標準並有商品檢驗合格標示;液化石油氣可直立於車內;營業備用量不得超過 80 公斤④車內設滅火器,性能在期限內⑤自備污廢水回收設備,不得任意傾排。不使用火源的免③④,不產生廢水的免⑤ 臺北市行動餐車(胖卡)業者登記表・檢核表
瓦斯備用量(全國) 「液化石油氣備用量,供營業使用者,不得超過八十公斤」;怎麼計算問瓦斯行與消防局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3 條
技術士 應置技術證照人員的「一般餐館」是顧客入座點菜、服務人員送餐的餐廳,不包括速食店與簡單復熱、組合供餐;外帶為主的餐車不符合這段描述,個案由衛生局認定 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規定附表第 23 項
來源: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第 2、3 條;商業登記法 第 5 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28 條;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 ;食品業者登錄 Q&A 問答集 (115.5.19 修正);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 ;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與 QA 問答集 A30;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附件二與食藥署問答集 A18;臺北市行動餐車(胖卡)業者登記表 (含檢核表);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 73 條;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規定 附表第 23 項。查閱日 2026-09-30。臺北市檢核表的健康檢查項目與全國規定不同,兩邊都照做最保險。稅籍與攤販的完整說明見夜市擺攤要多少錢、怎麼申請 ;每天的衛生紀錄怎麼記見餐飲業 SOP 範本 。
花多少:自己辦和請人辦
做法 費用 說明
自己辦商業登記、食品業者登錄 商業登記規費 NT$1,300(預查 300+設立 1,000,本文加總;網路申請更低) 以攤販身分免商業登記的,改辦稅籍登記;登錄在線上平台自己填
臺北市行動餐車(胖卡)業者登記 不收費 處理時限 6 天,有效 3 年
車輛改裝、車身結構強度檢測、監理檢驗 改裝與檢測依車廠、檢測機構報價;監理檢驗小型汽車每次 NT$450、大型汽車 NT$600 改裝與檢測沒有公定價;監理規費依公路證照及監理規費收費辦法
產品責任保險、滅火器、廢水回收設備 依保險公司或廠商報價 官方沒有公定價,本文不寫金額
開幕前數位準備(安博力 Google 商家建置) 基礎申請驗證 NT$6,800 起 Google 商家檔案申請、驗證與營業資訊;不含證照代辦
3 種情況的建議行動
你的情況 先做這件事
A. 還沒買車或還沒改裝 拿改裝圖先問監理站:車型能不能用這個名義登記、改法屬附件十五哪一項、要不要做車身結構強度檢測;選能出具改裝證明與統一發票的車廠;改完先臨時檢驗、辦變更登記,行照上的內容要跟車子一致
B. 車已經驗好,要跑市集、活動、私人場地 開始營業前辦商業登記或稅籍登記 → 食品業者登錄(業態選流動攤販)→ 員工健康檢查;每個場地先拿到所有人或主辦單位同意,不要停在路邊停車格或騎樓賣
C. 想在臺北市公有地或市府活動擺 向臺北市市場處申請行動餐車(胖卡)業者登記,照檢核表備好瓦斯容器直立固定、滅火器、污廢水回收設備與車體開關照片;登記後,個別地點再向場地管理單位或活動主辦單位申請
改裝後驗車的監理規費(小型汽車檢驗每次 NT$450、行車執照 NT$200、號牌每副 NT$600)、按排氣量計的牌照稅與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完整的法定費用與自填表見開餐車要多少錢 。
證照之後,是讓客人知道你今天停在哪。開幕前的數位準備照這個順序:新店開幕前 60 天必做的 10 件事 。想先看自己的商家檔案完不完整,用Google 商家健檢 ;餐飲店怎麼經營商家檔案,見餐廳 Google 商家經營案例 。車上用油鍋、瓦斯的,另看炸物攤的油炸油與瓦斯規定 ;賣咖啡、現調飲料的標示規定見開咖啡廳要證照嗎 。各業態的法定門檻對照見各業態法定門檻總覽 ;餐飲產業的搜尋與競爭概況見餐飲產業指南 ;更完整的開業準備見新開業數位行銷攻略 。
常見問題 FAQ
開餐車需要什麼執照? 沒有一張全國統一的「餐車執照」。要過的是三條線:車子改裝要向公路監理機關辦變更登記並檢驗合格;營業身分辦商業登記,或以攤販身分在開始營業前辦稅籍登記;賣吃的要向衛生主管機關申請食品業者登錄 ,員工做新進與每年一次的健康檢查。臺北市另有市場處受理的行動餐車(胖卡)業者登記。
小貨車改成餐車,要去監理站辦什麼?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23 條:車身式樣、車身等設備或使用性質有變更,要向公路監理機關辦變更登記,並檢驗合格;第 45 條:車身等重要設備變更調換,要申請臨時檢驗。改裝要符合附件十五:廂式平頭小貨車開車側或車頂鈑金,要由車廠送交通部認可的檢測機構做車身結構強度檢測,駕駛室結構不得變更、不得突出車身兩側;加裝廂體要與底盤大樑或車體主要結構連接牢固。
改裝沒去驗車會怎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8 條:車身等重要設備變更調換後,不申請臨時檢驗而行駛,處汽車所有人 NT$2,400 至 9,600,並責令檢驗;一年內兩次以上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內吊扣兩次再犯吊銷牌照。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另依第 16 條處 NT$900 至 1,800。
餐車可以停在路邊停車格賣嗎? 不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1 項第 7 款: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的處所停車營業,處 NT$600 至 1,200。騎樓、巷道在同條例第 3 條都屬「道路」,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依第 82 條處 NT$1,200 至 2,400,攤棚、攤架得沒入。
餐車可以申請流動攤販許可證嗎? 看縣市。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第 2 條把「以……各種車輛販賣物品」列為流動攤販,但第 10 條規定飲食攤販不得發給流動攤販許可證 ,申請攤販許可證本身也限設籍 6 個月以上且屬四類身分。直轄市各有自己的自治條例,請問所在縣市的攤販主管機關。
臺北市的胖卡登記是什麼? 臺北市市場處受理的「行動餐車(胖卡)業者登記」:送登記表(含行照影本)、檢核表、車體開與關的前後左右照片、切結書,不收費、處理時限 6 天,登記有效 3 年。檢核表五項:車輛行照檢驗合格且改裝有辦變更登記、健康檢查、液化石油氣容器直立與營業備用量不超過 80 公斤、車內設滅火器、自備污廢水回收設備。登記表註明效力到該計畫結束為止;登記不等於任何地點都能停,擺在哪裡要問場地管理單位或活動主辦單位。
餐車要辦食品業者登錄嗎? 要。食藥署食品業者登錄問答集的業態分類,把「僅供應餐食之快餐車、僅供應餐食之行動咖啡車」列為流動攤販(餐食),只賣飲料的快餐車、行動咖啡車列為流動攤販(飲料);也寫明無論有無實體店鋪都要登錄。稅籍登記業者與經許可的攤販自 104 年起納入,未登錄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處 NT$3 萬至 30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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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餐車沒有全國統一的執照,要過三條線:①車:車身式樣、車身等設備變更要向公路監理機關辦變更登記並檢驗合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23、45 條與附件十五;廂式平頭小貨車開車側或車頂鈑金要做車身結構強度檢測),改裝後不申請臨時檢驗而行駛處 NT$2,400–9,600(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8 條)②營業身分與地點:辦商業登記(預查 NT$300、設立 NT$1,000)或以攤販身分辦稅籍登記;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第 10 條規定飲食攤販不發流動攤販許可證;在路邊停車格停車營業處 NT$600–1,200(第 56 條)③食品:食品業者登錄把快餐車、行動咖啡車列為流動攤販,無實體店鋪也要登錄。臺北市市場處另受理行動餐車(胖卡)業者登記,有效 3 年、不收費,檢核表要求改裝已辦變更登記、液化石油氣營業備用量不超過 80 公斤、車內設滅火器、自備污廢水回收設備。
NT$2,400–9,600
車身等重要設備改裝後,不申請臨時檢驗而行駛的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8 條)
資料來源 / Source
M2/M4
· 交通部公路局、經濟部、財政部、衛福部食藥署、臺北市政府、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30 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