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天店家要不要開門?
員工出勤、薪資、計程車費與臨時營業時間
收到停班通報後,店家要決定是否營業,還要處理員工到不了店、薪資及已預約顧客的通知。先說結論:停班通報不直接要求所有民間店家關門,但店家不能只看自己所在縣市,忽略員工的居住地、通勤路線與災情。符合天然災害出勤要點而未出勤,不得扣全勤、強迫請假或補班;工資另看官方「宜不扣發」及既有約定。要求出勤時,要先處理安全與必要通勤協助。以下用 3 個判斷點,把人員與對外營業資訊分開處理。
收到停班通報後,店家要決定是否營業,還要處理員工到不了店、薪資及已預約顧客的通知。先說結論:停班通報不直接要求所有民間店家關門,但店家不能只看自己所在縣市,忽略員工的居住地、通勤路線與災情。符合天然災害出勤要點而未出勤,不得扣全勤、強迫請假或補班;工資另看官方「宜不扣發」及既有約定。要求出勤時,要先處理安全與必要通勤協助。以下用 3 個判斷點,把人員與對外營業資訊分開處理。
限符合要點第 6 點而未出勤的情況;與當日工資分開判斷。
仍要求出勤、原定通勤有困難且有搭計程車必要時,負擔相關費用。
依勞基法第 40 條停止假期,事後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的期限。
來源:天然災害出勤要點第 6、6-1 點;勞動基準法第 40 條。查閱日 2026-10-05;原文連結列於各節下方。
本文範圍
本文不估交通費行情、停業損失或薪資金額;也不判斷個案是否屬職災、是否適用緊急出勤。契約、實際災情與排班會影響處理方式,有爭議請找地方勞工局/處。店家若接到另外的停業命令或業別規定,依主管機關要求辦理。
短答:先確認員工是否因停班通報或天災交通阻塞而無法出勤,再確認事前約定及安全措施;店家決定營業,不能省略這些判斷。人事行政總處的作業 Q&A 指出,民間企業停班依勞基法或其他法令由勞資協商;勞動部要點則規範天然災害下的出勤保障。
| 員工的情況 | 店家如何判斷 | 依據 |
|---|---|---|
| 工作地已通報停班 | 員工因通報而未出勤,受第 6 點保障。 | 要點第 6 點(一) |
| 工作地沒停班,但住處或正常通勤必經地區停班 | 若因此未能出勤,同樣受保障;不能只看店所在縣市。 | 要點第 6 點(三) |
| 工作地沒停班,但天災阻塞交通 | 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阻塞交通而遲到或無法到工,也列入。 | 要點第 6 點(二) |
| 因業務性質,仍需特定員工出勤 | 應事前由勞雇約定;有工會要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要經勞資會議同意,並處理安全與通勤。 | 要點第 3、4、6-1 點 |
| 店內繼續工作已有危險 | 雇主或場所負責人應即採取保障安全的必要措施;營業需求不能取代安全處理。 | 要點第 5 點 |
手機可左右滑動上表,對照情況與依據。
符合第 6 點而未出勤,店家不得記曠工、遲到,或強迫員工用事假、其他假別處理;也不得強迫補班、扣全勤、解僱或作其他不利處分。實務上先請員工告知受阻情況與可聯絡方式,方便調整營運;這是聯絡建議,不是另加法定請假條件。
來源:人事行政總處:天然災害作業 Q&A(115 年 5 月)Q4-21;勞動部:天然災害出勤要點第 3–6 點(114-09-19 修正)。查閱日 2026-10-05。
短答:全勤不得扣,與工資「宜不扣發」是兩件事;實際薪資看既有規定、契約與慣習。要求員工出勤,還要處理必要通勤費用。
| 要處理的項目 | 官方規定與判斷 |
|---|---|
| 符合第 6 點而未出勤的全勤獎金 | 不得扣發;不能以「沒有到店」直接扣全勤。 |
| 同一情況的當日工資 | 第 7 點寫「宜不扣發」。勞動部 Q&A 指實際計算須看內部規定、契約或過去慣習,並建議不扣當日工資。 |
| 應店家要求而出勤 | 當日工資照給,另「宜加給」工資;若涉及延長工時或假日,還要看下表。 |
| 必要通勤協助 | 在第 6 點情況下仍要求出勤,應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協助。 |
| 必要計程車費 | 原定通勤有困難,且有搭乘計程車必要時,支付相關費用;官方 Q&A 說必要車資應全額負擔。不要預設固定上限取代實際必要費用。 |
來源:天然災害出勤要點第 6、6-1、7 點;勞動部 1140919 Q&A二、工資給付 Q1,四、通勤協助 Q5。查閱日 2026-10-05。
「那天有颱風」不會自動讓所有出勤適用同一倍數。一般營業出勤、休息日加班、因天災延長工時及停止假期,各有不同前提。
| 情況 | 工資與程序 |
|---|---|
| 原排一般工作日,在正常工時內出勤 | 依要點照給當日工資,宜加給工資;不能只因颱風就套國定假日算法。 |
| 一般延長工時 | 依勞基法第 24 條:前 2 小時加給 1/3 以上,再 2 小時加給 2/3 以上。 |
| 休息日出勤 | 依第 24 條第 2 項計休息日加班費。勞動部現行試算系統也將天災必要的休息日出勤列為這一類。 |
| 休假日經員工同意出勤 | 依第 39 條加倍給薪;例假不是只要本人同意就能出勤。 |
| 符合第 32 條第 4 項的天災必要延時 | 該延長工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延長開始後 24 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事後補給適當休息。 |
| 符合第 40 條的天災停止假期 | 停止假期的工資加倍,事後補假休息;事後 24 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
是否確有天災繼續工作或緊急延時的必要,以個案事實及主管機關認定為準;不要把一般來客較多當作已符合緊急規定。日常排班與加班的詳細算法,見店家請人常見勞動問題。
來源:勞動基準法第 24、32、39、40 條;勞動部加班費試算系統:法令依據及解釋。查閱日 2026-10-05。
短答:先決定當天是休息、縮短營業或照常營業,再同步對外資訊;短期店休不等於永久歇業。以下 Google 欄位用途依平台公開說明整理,與台灣商業登記、稅籍的停業程序不同。
| 店的情況 | 對外資訊怎麼處理 |
|---|---|
| 當日休息或縮短營業 | Google 官方「如何設定特殊營業時間」說明:臨時調整時段、連續休息 6 天以內,使用特殊營業時間。 |
| 連續休息 7 天以上,或復業日期未定 | 同一官方說明建議標示暫停營業;確認復業日期後再檢查對外資訊。 |
| 已有預約或訂單 | 營運建議:用原聯絡管道告知當日是否提供服務、能否改期,以及後續如何聯絡;退款或契約爭議另依個案處理。 |
平台規則來源:Google:如何設定特殊營業時間(本頁採該篇的日數界線;非勞動或登記法規)。查閱日 2026-10-05。
公告可以直接寫:「因颱風影響,本店【日期】休息/營業至【時間】。已預約的顧客請透過【原聯絡管道】確認改期;後續營業資訊於【公告位置】更新。」這是文案範例,請填入已確認的事實。各平台、店門公告及預約訊息保持一致;不要只發社群貼文,卻讓搜尋上的營業資訊維持原樣。
若是長期停業或決定收店,另看停業、歇業與稅籍註銷的程序;商家檔案其他資料問題,見Google 商家常見錯誤。
| 項目 | 處理方式 |
|---|---|
| 員工工資與加班 | 保留原排班、實際工時、契約與給付明細,依上述規定判斷;本文不代入個案金額。 |
| 必要通勤費 | 依約定保留支出資料,先確認需求與協助方式;符合必要計程車費前提時,按實際費用處理。 |
| 律師或其他專業協助 | 依個案與報價;本文不寫市場金額。 |
| 新店 Google 商家建置 | 安博力 Google 商家建置的基礎申請驗證 NT$6,800 起,包含申請、驗證與基本資料建置。這是新建置方案公開價,並非單次颱風店休修改費。 |
已有商家檔案的店家,先依 Google 公開說明確認營業資訊;不要把一次天災公告當成必須重買建置服務。新店尚未建立檔案,再依公開服務範圍評估。
| 你的情況 | 先做的事 |
|---|---|
| A. 店所在縣市停班,決定當日休息 | 通知員工無須到店;工資與全勤分開核對。同步當日營業資訊,再聯絡已預約顧客。 |
| B. 店所在地沒停班,但員工住處停班或交通受阻 | 先確認未能出勤的原因與安全,不直接扣全勤或要求補班;據可安全到店的人力重新決定營業安排。 |
| C. 因業務性質仍需特定員工出勤 | 核對事前約定、工會/勞資會議程序及安全措施;確認必要通勤協助,再按原排班日與實際工時計薪。有緊急延時或停止假期,另核對法定通報程序。 |
本頁處理天然災害當下的營運;開業前的法定門檻見各業態開店法定門檻總覽,第一次聘人要辦的保險與勞退見第一次請員工。新店的數位準備可接著讀新開業數位行銷攻略。
通勤途中發生事故是否屬職災仍須個案核認;事故事證、公傷病假與請領資料見店家員工發生職災怎麼辦。
臨時提早關門後,若員工仍須清潔、結帳或待命,另核對停止接客後的實際工作與加班;對客時段不直接取代員工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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