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

不實誇張 4–400 萬;醫療效能 60–500 萬。

化粧品

虛偽誇大 4–20 萬;醫療效能 60–500 萬。

健康食品

未經許可就標示或廣告,有刑責。

食品、飲料:哪些詞可以用、哪些不行

食安法第 28 條:食品的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也不得宣稱醫療效能。怎麼判斷,衛福部訂了認定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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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準則怎麼認定貼文例子(本文舉例)
醫療效能(第 5 條)涉及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症狀;減輕或降低導致疾病有關的體內成分;涉及中藥材效能「喝了降血壓」「降膽固醇」「改善失眠」
不實誇張(第 4 條)與事實不符;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涉及維持或改變人體器官、組織、生理或外觀的功能;引用機關公文書字號「七天瘦三公斤」「讓皮膚變白」「衛福部認證」
品名含「健康」(第 4 條第 2 項)食品以「健康」字樣為品名一部分,認定易生誤解;取得許可的健康食品除外「健康養生茶」當品名
可以用(第 4 條第 3 項、附件一)附件一的 27 句通常可使用詞句,不認定為不實誇張幫助消化、使排便順暢、調整體質、養顏美容、幫助入睡、營養補給、促進新陳代謝、清涼解渴、開胃、潤喉
營養素功能(附件二)列出營養素可敘述的生理功能,但含量要符合營養宣稱規定膳食纖維「可促進腸道蠕動」「增加飽足感」

來源: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 3–5 條與附件一、二(113-05-08 修正)。「貼文例子」欄為本文依條文舉例,不是準則原文。查閱 2026-10-06。

可用詞句不是免死金牌。準則第 3 條規定要就品名、文字、圖案、符號、影像、聲音等傳達的訊息「依整體表現,綜合判斷」。寫了「幫助消化」,旁邊配上胃藥對比圖或疾病名稱,整體仍可能被認定違規。附件一完整 27 句請看準則原文附件。

化粧品、保養品:可用詞句與醫療效能詞句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10 條:化粧品的標示、宣傳及廣告不得虛偽或誇大,也不得宣稱醫療效能。化粧品的認定準則用四個附件分別列出:

附件認定原文例示(節錄)
附件一影響生理機能或改變身體結構 → 虛偽誇大瘦身、減肥;去脂、燃燒脂肪;纖體、塑身;豐胸;消除浮腫;不過敏、零過敏、抗過敏;醫藥級;促進膠原蛋白合成;減少落髮
附件二依種類、品目通常得使用 → 不認定虛偽誇大洗臉卸粧類:清潔肌膚、滋潤肌膚、去角質、美白肌膚、亮白肌膚;洗髮類:清潔毛髮頭皮髒汙、使頭髮柔順富彈性
附件三特定成分可寫的生理機能(例如含氟牙膏)須註明「配合正確刷牙習慣」後,才能寫幫助預防蛀牙等
附件四其他醫療效能詞句 → 醫療效能除疤、去痘疤;消除黑眼圈、眼袋;消炎、退紅腫;殺菌;除毛、脫毛;修復受損肌膚;消除皺紋、細紋;微針、雷射、光療;生髮;藥用、藥皂

來源: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10 條;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 2–5 條與附件一至四(108-07-01 施行)。表格為節錄,完整詞句與種類品目以附件原文為準。查閱 2026-10-06。

附件二是依「種類及品目」列的,同一個詞放在不同品項不一定都能用;化粧品認定也一樣依整體表現綜合判斷。自己進口或販售保養品的產品登錄與資訊檔案,見開化妝品店要什麼證照。美容療程的宣傳不是化粧品法範圍,另見醫療廣告可以寫什麼。

「健康食品」三個字不能隨便用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6 條:食品非依本法的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健康食品是要經過查驗登記、拿到許可證的食品;有許可證的,宣稱的保健效能也不能超過許可範圍,且不得涉及醫療效能(第 14 條)。

違反第 6 條第 1 項的,第 21 條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明知而販賣、廣告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的,也一樣處罰。這是刑責,不是一般罰鍰。店裡賣保健產品時,貼文寫「健康食品」之前,先確認產品有沒有健康食品許可證。

來源: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6、14、21、24 條(109-01-15 修正)。查閱 2026-10-06。

罰則對照

違規罰則(條文)另外的處分
食品不實、誇張、易生誤解4 萬–400 萬元(食安法第 45 條第 1 項)違反廣告規定的食品業者按次處罰至停止刊播;再次違反得命歇業、停業或廢止登錄
食品宣稱醫療效能60 萬–500 萬元(同上)情節重大者命不得販賣、供應、陳列,並刊播更正廣告
化粧品虛偽誇大4 萬–20 萬元(化粧品法第 20 條第 1 項)宣傳或廣告違規按次處罰至改正或停止
化粧品宣稱醫療效能60 萬–500 萬元(同上)情節重大得令歇業、廢止登記;廣告違規情節重大者並應令不得供應、販賣,並刊播更正廣告
未經許可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21 條)—
健康食品廣告誇張或超出許可範圍/涉醫療效能10 萬–50 萬元/40 萬–200 萬元(同法第 24 條)按次連續處罰至停止刊播

來源: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5 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20 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21、24 條。本文只列法定範圍,不推估個案金額。查閱 2026-10-06。

價格、特價、「最低價」這類用語另受公平交易法規範,見原價、特價怎麼標才不違規;用 LINE 會員群發也要顧到個資規定,見LINE 會員、簡訊行銷的個資規定。

發文前的檢查順序

  1. 先分類:這是食品、化粧品,還是服務?服務(療程、按摩)不適用本文,看醫療廣告與證照文。
  2. 刪掉疾病與症狀字:出現疾病名稱、「改善、治療、預防」某種症狀,或降低血壓、血脂這類體內成分,直接刪。
  3. 刪掉改變身體的字:瘦、白、長高、豐胸、去脂、消腫這類改變生理或外觀的說法,食品與化粧品都要小心。
  4. 換成準則的可用詞句:食品對照附件一、二;化粧品對照附件二、三,並確認種類品目對得上。
  5. 看整篇:圖片、對比照、標題、hashtag 一起看;可用詞句配上療效暗示,整體仍可能違規。
  6. 不要自稱「健康食品」或「XX 認證」:沒有許可證不寫健康食品,不引用機關公文字號。

以上為依前述準則整理的檢查順序,不是主管機關的審查流程;個案以地方衛生局認定為準。

常見問題

飲料店貼文寫「喝了消水腫、降血脂」可以嗎?

不可以。食品廣告認定準則第 5 條:涉及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症狀,或減輕、降低導致疾病有關的體內成分,認定為醫療效能;食安法第 28 條第 2 項禁止,第 45 條處 60 萬到 500 萬元。「消水腫」另涉及改變生理功能的不實誇張。

那食品可以寫哪些功效?

準則附件一列有 27 句通常可使用的詞句,例如幫助消化、使排便順暢、調整體質、養顏美容、幫助入睡、營養補給、促進新陳代謝、清涼解渴、開胃、潤喉。附件二另列營養素的生理功能詞句,但營養素含量要符合營養宣稱規定才能寫。

用了可用詞句就一定沒問題嗎?

不一定。兩份準則都規定要就品名、文字、圖案、影像、聲音等傳達的訊息「依整體表現綜合判斷」。可用詞句旁邊配上病前病後對比圖、疾病名稱或誇張數字,整體仍可能被認定違規。

店裡自製的養生茶可以叫「健康茶」嗎?

不建議。食品廣告認定準則第 4 條第 2 項:食品以「健康」字樣為品名的一部分,認定該品名易生誤解,取得許可的健康食品除外。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6 條也規定,食品非依該法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違反有刑責。

保養品可以寫「抗痘」「美白」嗎?

看品目。化粧品廣告認定準則附件二列洗臉卸粧類可寫「淨白(嫩白)肌膚、美白肌膚、亮白肌膚、白皙」,「控油、抗痘」也列在附件二,但註記要有客觀公正的試驗數據佐證才能宣稱。附件四列「除疤、去痘疤」「消炎、抑炎、退紅腫」等為醫療效能詞句,不能寫。實際要對照你產品的種類與品目。

哪些保養品用語會被認定醫療效能?

化粧品認定準則附件四例示包括:除疤、去痘疤;消除黑眼圈、眼袋;消炎、抑炎、退紅腫;殺菌;除毛、脫毛;修復受損肌膚;消除皺紋、細紋;微針、雷射、光療;生髮;藥用、藥皂。違反化粧品法第 10 條第 2 項處 60 萬到 500 萬元。

「瘦身」「零過敏」「醫藥級」可以寫在保養品上嗎?

不可以。化粧品認定準則附件一把「瘦身、減肥」「去脂、燃燒脂肪」「纖體、塑身」「豐胸」「消除浮腫」「不過敏、零過敏、抗過敏」「醫藥級」等列為影響生理機能或改變身體結構的詞句,認定虛偽誇大,違反第 10 條第 1 項處 4 萬到 20 萬元並按次處罰。

店家只是轉貼廠商的文案,也會被罰嗎?

本文不做定論。各法的處罰對象寫在條文裡:食安法第 45 條第 2 項寫的是違反廣告規定的食品業者,化粧品法第 20 條寫的是違反第 10 條者。賣食品的店家本身就是食品業者,轉貼前最好先自己看過用語,不要只靠廠商文案。

美容工作室宣傳療程效果,也看這些規定嗎?

不一樣。本文的規定管的是食品與化粧品這些「產品」的標示、宣傳與廣告。美容服務、療程宣稱醫療效果,涉及醫療行為界線與醫療廣告,請看本站「醫療廣告可以寫什麼」與「美容工作室要什麼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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