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是停止侵害,先前的使用仍可能被請求賠償。
被害人不易證明實際損害時才適用;故意且情節重大得增至 500 萬元。
智慧局著作權爭議調解;對方不接受就不成立。
本文不寫的內容:和解金額行情、律師費、個案是否構成侵權或會不會被判刑。是否侵權由檢察官與法院依個案認定,本文只整理著作權法條文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說明。
問題 1:被指出的東西,真的需要授權嗎?
短答:網路上的照片、插圖原則上都受保護,下載後放到官網或社群,是重製加公開傳輸;字型受保護的是整組字群,合法安裝後輸出個別文字原則上不涉著作權,但要看授權條款;店裡播 CD 屬公開演出,要另外取得授權。
手機可左右滑動下列表格。
| 被指出的內容 | 官方說法 | 先核對什麼 |
|---|---|---|
| 網路圖片、圖庫照片(官網、IG、菜單、傳單) | 有原創性與創作性的圖片、照片屬美術或攝影著作;下載後再上傳網路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除合理使用外應取得授權。利用超過授權範圍,仍有侵害風險。 | 當初從哪裡下載、有沒有購買或授權紀錄、授權條款允許的用途(商業、社群、印刷)。 |
| 字型(招牌、菜單、貼文字卡) | 字型受保護的是整組字群,不及個別文字;合法下載安裝後,除了做成字型軟體販售等情形,以社會通常方式利用,不涉違反著作權法。授權契約限制商業使用的,屬民事契約問題。 | 字型的授權條款是否允許商業使用;不清楚就向字型廠商確認。 |
| 店裡播音樂 | 用自己的設備播放 CD 給客人聽屬公開演出,買正版 CD 不等於取得公開演出權;單純打開收音機或電視、沒加裝擴音器材,不必取得授權;拉線到各樓層、房間並加裝擴大機或多台電視,則要授權。 | 實際的播放方式;費率見咖啡廳成本頁的店內音樂一節。 |
| 引用別人的文章、圖片做介紹 | 著作權法第 52 條:為報導、評論等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 65 條判斷合理使用時,要考量利用目的是否為商業目的、利用的質量與比例、對市場的影響等。 | 是不是只引用必要的部分、有沒有標示出處;廣告用途是商業目的,判斷時會被考量。 |
來源:著作權法第 3、10、26、26-1、37、52、65 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路圖庫授權、電腦字體的授權、營業場所播放電視、廣播或音樂問答。查閱 2026-10-07。
問題 2:收到信之後,依序做哪些事
短答:停用、保存、核對授權、核對對方身分,再決定協商、申請調解或請律師回覆。著作權法沒有規定收到通知後的回覆期限,信上的期限是對方的要求。
| 步驟 | 依據 | 店家要做的事 |
|---|---|---|
| 1. 先停用被指出的內容 | 第 84 條:權利人得請求排除侵害、防止侵害之虞。 | 從官網、社群、外送平台、商家檔案撤下;印刷品先停止使用。 |
| 2. 撤下前先保存 | 第 88 條損害賠償會看使用情形;第 89-1 條時效從權利人知道損害與賠償義務人起算。 | 截圖使用位置、上架日期、瀏覽或印量紀錄,留下信件原本與信封。 |
| 3. 找授權紀錄 | 第 37 條:授權範圍依約定,約定不明的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 購買收據、圖庫授權條款截圖、設計師或代操公司的合約與交付紀錄。 |
| 4. 核對寄信的人 | 第 37 條:專屬被授權人在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地位行使權利,並以自己名義訴訟。 | 請對方說明是權利人、專屬被授權人或受委託處理,並提供可核對的權利證明。 |
| 5. 決定怎麼回應 | 智慧局說明:採取民、刑事途徑之前,雙方也可以協談和解;著作權法第 82 條另設爭議調解。 | 自行協商、向智慧局申請調解,或委任律師回覆。 |
來源:著作權法第 37、82、84、88、89-1 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常見問題。查閱 2026-10-07。圖片如果是委託設計師或廣告公司製作,雙方的權利歸屬與責任依合約,本文不判斷。
問題 3:賠償、刑責、時效與調解怎麼算
短答:民事賠償權利人可以擇一請求,不易證明實際損害時,請求法院在 1 萬至 100 萬元間酌定;刑事原則上告訴乃論,告訴要在知悉犯人起 6 個月內提出;調解規費每件 4,000 元,對方要同意才會進行。
| 項目 | 法條怎麼說 | 對店家的意思 |
|---|---|---|
| 民事賠償 | 第 88 條:故意或過失侵害者負賠償責任;被害人擇一依民法第 216 條請求,或請求侵害人因侵害所得的利益;不易證明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在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酌定,故意且情節重大得增至 500 萬元。 | 這是法院酌定的範圍,不是每張圖的固定價格;和解金額由雙方協商。 |
| 民事時效 | 第 89-1 條: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2 年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 10 年亦同。 | 使用過的時間點要保存,日後才算得出時效。 |
| 刑事責任 | 第 91 條擅自重製、第 92 條擅自公開演出或公開傳輸等: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75 萬元以下罰金。第 100 條:原則告訴乃論,數位格式重製物等情形例外。 | 是否成立依個案認定;智慧局說明,播放音樂 CD 時唱片公司的錄音著作只有使用報酬請求權,不產生刑事責任。 |
| 告訴期間 | 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告訴乃論之罪,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 6 個月內告訴。 | 過了期間,權利人不能再就同一告訴乃論罪提出告訴。 |
| 智慧局調解 | 著作權法第 82 條、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第 2、4、6 條:書面申請;他造在限期內不表示是否接受,視為拒絕。規費收費標準第 2 條:申請調解每件 4,000 元。第 82-2 條:經法院核定後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 適合雙方願意坐下來談的情況;涉及刑事的,限告訴乃論案件。 |
來源:著作權法第 82、82-1、82-2、88、89-1、91、92、100 條;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第 2、4、6 條;著作權相關案件規費收費標準第 2 條;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查閱 2026-10-07。
三種情況的下一步
- 確實沒有授權:先撤下並保存使用紀錄,評估協商或申請智慧局調解;金額談不攏、涉及刑事告訴時,請律師協助。之後的官網與社群改用自己拍的照片或有明確商業授權的素材,授權條款與收據一併存檔。
- 有授權,但對方說超出範圍:把授權條款逐條對照實際用途(網站、社群、印刷、廣告)。字型的商業使用爭議屬授權契約問題,先向字型廠商確認範圍;圖片由設計師或代操公司提供的,向對方調出授權來源。
- 被通知店內音樂要付費:先確認播放方式是播 CD、加裝擴音分送,還是單純開收音機或電視;需要授權的,向音樂與錄音著作的集管團體取得,各團體公告費率見咖啡廳成本頁。
同一件事如果被寫到評論或社群,回覆時只說明已處理與後續做法,不公開對方身分或信件內容。店名本身被同業使用、或有人冒用店名詐騙,是另外兩件事,見店名被同業用了怎麼辦與店家被冒名詐騙。
以上為依前述法條與智慧局說明整理的處理順序;個案請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或律師確認。
常見問題
收到存證信函,一定要在期限內回嗎?
著作權法沒有規定收到通知後的回覆期限。信上寫的期限是對方提出的要求,不是法定期間。建議先停用被指出的圖片或字型、保存證據、找出授權紀錄,再決定怎麼回;要協商金額或回覆法律主張時,可以先問律師。
把圖片刪掉就沒事了嗎?
刪除是停止侵害,著作權法第 84 條讓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或防止侵害;但先前的使用如果構成侵害,權利人仍可能依第 88 條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請求權自權利人知道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 2 年、自侵權行為起 10 年不行使而消滅。所以刪除之前,先把使用期間、位置截圖保存。
對方要求的金額是怎麼算的?
著作權法第 88 條讓權利人擇一請求:依民法第 216 條證明損害,或請求侵害人因侵害所得的利益;若不易證明實際損害,可請求法院在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酌定,故意且情節重大得增至 500 萬元。這是法院酌定的範圍,不是每張圖固定的價格;和解金額由雙方協商,本文不寫行情。
字型是免費下載的,用在菜單和招牌會侵權嗎?
智慧局的說明是:字型受保護的是整組字群,不及於個別文字;合法安裝字型後,輸出個別文字做海報、字幕,原則上不在著作權法保護範圍。但字型的授權契約如果限於非商業使用,商業用途可能違反契約,屬於民事契約問題。先看下載時的授權條款,不清楚就問字型廠商。
店裡放音樂需要授權嗎?
智慧局說明:在營業場所用自己的設備播放 CD 給客人聽,屬於公開演出,購買正版 CD 只買到 CD 本身,要另外取得詞曲與唱片的授權;單純打開收音機或電視、沒有另外加裝擴音器材,不必取得授權;拉線到各樓層、房間並加裝擴大機或多台電視,則要授權。各集管團體的費率見本站咖啡廳成本頁。
可以請政府調解嗎?要多少錢?
可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著作權爭議調解,規費每件新臺幣 4,000 元,要用書面申請。調解不是強制的:智慧局會通知對方在期限內表示是否接受,期限內不表示就視為拒絕。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就同一事件不得再起訴或告訴,民事調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會被告到刑事嗎?
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或公開演出侵害著作財產權,著作權法第 91、92 條最重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 75 萬元以下罰金;原則上是告訴乃論,第 100 條另有數位格式重製物等例外。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要在知悉犯人起 6 個月內提出。是否成立由檢察官與法院依個案認定。
寄信的人不是作者,也能主張嗎?
可能可以。著作權法第 37 條規定,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在授權範圍內,可以用著作財產權人的地位行使權利,並以自己名義為訴訟行為。所以收到信時,可以請對方說明是權利人本人、專屬被授權人,還是受委託處理,並提供可以核對的權利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