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旅館要什麼證照?
旅館業登記、建築類組、消防與責任保險

想開商務旅館、青年旅館或背包客棧,最常先問的是「要申請什麼證照」,以及「跟民宿有什麼不一樣」。先說結論:要:先辦公司或商業登記,再向縣市政府領旅館業登記證及專用標識,規費 NT$5,000。旅館不像民宿有地區和房間數上限,但建築物要能當旅館用——建築類組 B-4、不看面積;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室內裝修要先審核許可、公安每年申報;消防甲類每半年檢修申報;責任保險每年總額 NT$3,400 萬。沒拿到登記證就營業或上架訂房網站,罰得比民宿重。下面 3 個判斷點依序看。

NT$5,000
旅館業登記證及專用標識規費(申請登記時一次繳)
NT$3,400 萬
旅館業責任保險每年總保險金額下限(民宿是 2,400 萬)
NT$10–200 萬
未領登記證經營旅館業務的罰鍰,並勒令歇業(2025-04-02 修正)

來源: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9、35 條;發展觀光條例第 55 條;民宿管理辦法第 24 條。查閱日 2026-10-01。

本文不寫的數字

責任保險保費、建築師與室內裝修審查、消防設備與檢修費用,官方都沒有公定價,本文不列金額。處理天數只寫查得到公告的臺北市與高雄市;住宅區能不能開旅館只以高雄市為例;公司與商業登記規費、營業項目代碼、營業稅本文沒有列,請以登記機關與國稅局為準。

問題 1:你的住宿算旅館、民宿還是觀光旅館?

短答:按日或按週收費給不特定人住,不是民宿也不是觀光旅館,就是旅館業——青年旅館、背包客棧、汽車旅館都在內。三種身分向不同機關、用不同法規申請,先確認你要走哪一條。

身分法定定義(節錄)向誰申請、領什麼
旅館業觀光旅館業以外,以各種方式名義提供不特定人以日或週之住宿、休息並收取費用及其他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條例第 2 條第 8 款)先辦公司或商業登記,再向縣市政府申請登記,領登記證及專用標識(第 24 條)
民宿利用自用或自有住宅,以在地體驗交流為目的、家庭副業方式經營(第 2 條第 9 款)向縣市政府領民宿登記證及專用標識(第 25 條);只能設在特定地區,見民宿證照
觀光旅館業經營國際觀光旅館或一般觀光旅館(第 2 條第 7 款)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辦妥公司登記後,領觀光旅館業執照(第 21 條)

常見的幾種情況:

  • 青年旅館、背包客棧:旅館業的定義不看房型或計價方式。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106-08-13 新聞稿寫明,「無論汽車旅館、五星級旅館或是青年旅館,都必須取得旅館業登記證,才是合法經營」。
  • 日租套房:臺北市觀傳局的定義是「未領取觀光旅館營業執照、旅館業登記證或民宿登記證」而提供以日或週住宿並收費的營利事業。臺中市觀光旅遊局說明,藉「民宿」之名或登記為「租賃業」經營旅館業務,並非合法的旅館。公寓套房短租、Airbnb 的罰則與檢舉方式,見日租套房合法嗎。
  • 超出民宿條件:市區公寓、客房超過民宿上限、或不是自己住的房子,不能領民宿登記證;要合法經營就走旅館業登記。
  • 原本不營利的會館、宿舍改收費:2015-01-22 條例修正施行後,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而作營利使用者,要依旅館業管理規則申請旅館業登記(規則第 36-1 條)。

來源:發展觀光條例第 2、21、24、25 條;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36-1 條;臺北市觀傳局新聞稿(106-08-13)、什麼是日租套房;臺中市觀光旅遊局問答。查閱日 2026-10-01。

問題 2:這棟建築能不能當旅館用?

短答:使用執照要是(或變更成)B-4 旅館類組,而且要過土地使用分區、室內裝修、消防這幾關。申請旅館業登記要附「建築物核准使用證明文件影本」(規則第 4 條),所以建築這一關過不了,後面都不用談。先拿使用執照與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問建管單位。

項目規定出處
建築類組B-4:觀光旅館(飯店)、國際觀光旅館(飯店)等之客房部;旅社、旅館、賓館等類似場所——這兩款不看面積。住宅是 H-2;民宿 5 間以下 H-2、6 間以上 H-1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二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旅館類」列在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範圍內政部 99-03-03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第五款
室內裝修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室內裝修,要先申請審核圖說,領得許可文件後才能施工;住宅變更為旅館要辦變更使用執照的,室內裝修併同辦理。設計施工找誰,見室內設計證照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2、22 條
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要定期委託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並申報;B-4 每一年一次,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第二季)建築法第 77 條;公安申報辦法附表一
消防旅館屬甲類第三目;消防安全設備每半年檢修申報一次,每年 3 月底及 9 月底前;未依規定檢修申報處管理權人 NT$1 萬–5 萬,屆期未改善得按次處罰設置標準第 12 條;檢修及申報辦法附表一;消防法第 9、38 條
最低空間至少要有旅客接待處、客房、浴室;同一處所不得為二家旅館或其他住宿場所共同使用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5、6 條
住宅區(以高雄市為例)一般旅館設在都市計畫住宅區:基地面臨寬度 8 公尺以上已開闢道路、主要出入口樓層設門廳及旅客接待處、客房不得設在地下室;非整棟作旅館者,另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營業樓層整層作旅館、有獨立旅客出入口。核准後一年內要申請建造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高雄市都市計畫住宅區旅館設置審查基準第四、六點

在臺北市,旅館業也適用臺北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負責人要指定經衛生局訓練及格、取得合格證書的衛生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合格後才能從業、每年定期健檢並參加衛生講習;床單、被套、枕頭套等寢具使用後要清潔消毒,拋棄式牙刷、刮鬍刀、拖鞋不得重複提供。沒有衛生管理人員或從業人員未健檢,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處負責人 NT$3,000–15,000(第 3、4、8、10、20 條)。其他縣市請問當地衛生局。稽查時各機關各自依法檢查,見稽查來了怎麼辦:衛生局、消防、勞檢、建管各查什麼。

來源: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二(114-05-13 修正);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建築法第 77 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附表一;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 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附表一;消防法;高雄市都市計畫住宅區旅館設置審查基準;臺北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查閱日 2026-10-01。消防檢修怎麼找人、怎麼申報,見消防安檢費用怎麼算。

問題 3:怎麼申請登記,開業後要做什麼?

短答:公司或商業登記 → 投保責任保險 → 向縣市送旅館業登記 → 會勘 → 繳規費領證;開業後房價要報備、廣告要寫登記證編號、每月報統計。商業登記要在旅館業登記之前辦好,申請書就要附登記證明文件。

項目規定出處
申請文件旅館業登記申請書;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建築物核准使用證明文件影本;土地、建物同意使用證明文件影本(所有人免附);責任保險契約影本;客房及服務設施照片;主管機關指定的文件規則第 4 條
名稱旅館名稱沒有註冊商標的,要以旅館名稱作為事業名稱的特取部分;有註冊商標的,要是商標權人或經授權使用第 5 條
審查與會勘縣市要訂定並公告處理期間;必要時邀建築、消防單位共同實地勘查;文件不齊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不符規定或其他單位審查不符而逾期未改善者,書面駁回第 10–12 條
處理期間(例)臺北市:總處理時限 45 日(含假日,日曆日),其中現場會勘 34 日。高雄市:作業天數 30 天,承辦觀光局觀光產業科臺北市觀傳局作業流程圖;高雄市觀光局申請項目說明
規費申請登記:登記證及專用標識 NT$5,000;變更登記或補發、換發登記證 NT$1,000;補發或換發專用標識 NT$4,000;門牌改編換發免繳第 35 條
責任保險每一個人身體傷亡 NT$300 萬、每一事故身體傷亡 NT$1,500 萬、每一事故財產損失 NT$200 萬、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每年 NT$3,400 萬;每年度投保證明報縣市備查第 9 條
懸掛與廣告登記證、專用標識掛在營業場所明顯易見處;網路等媒體刊登的住宿廣告應載明旅館業登記證編號第 15、18、18-1 條
房價與訂房客房價格報縣市備查,變更也要報;收費不得高於報備價格;房價、住宿須知、避難逃生路線圖掛在客房;已收訂金或確認訂房,要依約保留房間第 21、22 條
旅客資料與統計每日登記住宿旅客資料,保存半年,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每月填報客房住用率、住宿人數、營業收入等,次月 20 日前陳報;營業支出等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陳報第 23、27-1 條
變更與範圍登記證事項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依登記證所載營業場所範圍經營,不得擅自擴大第 19、24 條
暫停營業暫停一個月以上要報備,最長一年、可展延一次;未報備或未申報復業達六個月,得廢止登記並註銷登記證第 28 條
出租、轉讓旅館建築物除全部轉讓外不得分割轉讓;全部出租或轉讓給他人經營,要先由雙方申請縣市核准,承租人或受讓人於核定後二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再申請核發登記證。接手舊店的一般原則見頂讓、接手舊店第 28-1 條

罰則(發展觀光條例):未領登記證經營旅館業務處 NT$10 萬–200 萬並勒令歇業;未領登記證在網路等媒體刊登營業訊息處 NT$10 萬–150 萬並命限期移除;擅自擴大營業客房,擴大部分處 NT$5 萬–25 萬並勒令歇業;未投保責任保險處 NT$3 萬–50 萬;違反依條例發布的命令,得令限期改善或處 NT$1 萬–5 萬。勒令歇業後仍經營,得按次處罰,並得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情節重大者公布名稱、地址與負責人姓名(第 55、55-1、57 條)。臺東縣政府說明,修法前無證經營旅館的罰鍰上限是 50 萬。旅館業管理規則沒有規定登記證的有效期間。

來源: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4、5、9–12、15、18–24、27-1、28、28-1、35 條(114-06-27 修正);發展觀光條例第 55、55-1、57 條(114-04-02 修正公布第 4、54~55-1、57、70-2 條);臺北市旅館業設立登記作業流程圖(114-03-18);高雄市政府觀光局人民申請項目說明;臺東縣政府修法說明。查閱日 2026-10-01。

花多少:自己辦和請人辦

做法費用說明
自己向縣市政府申請旅館業登記規費 NT$5,000(登記證及專用標識)變更登記、補發換發登記證 NT$1,000;補發換發專用標識 NT$4,000(規則第 35 條)
公司或商業登記依登記機關規定本文不列金額,見稅籍登記、營業登記、統一發票差在哪
責任保險依保險公司報價官方沒有公定價,本文不寫金額
變更使用、室內裝修審查、公安簽證、消防設備與檢修依建築師、室內裝修業、專業機構、消防設備師(士)報價官方沒有公定價,本文不寫金額
開幕前數位準備(安博力開業一條龍)數位起步 NT$38,000 起Google 商家檔案、訂房與導航入口、開幕宣傳;不含登記代辦

規費 NT$5,000 之外,公司登記規費怎麼算、每年 4–6 月公安申報、每年 3 月底與 9 月底消防檢修申報——完整的法定費用與自填表,見開旅館要多少錢。

3 種情況的建議行動

你的情況先做這件事
A. 還在找物件、沒簽約先看使用執照是不是 B-4、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住宅區先問縣市能不能設旅館(高雄市有臨 8 公尺道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等條件)。能不能變更使用問到答案,再談租金
B. 手上有一棟房子,想改成青年旅館或背包客棧先請建築師評估變更為 B-4 與室內裝修審查;消防設備照甲類第三目規劃。同時辦公司或商業登記、投保責任保險,再送旅館業登記
C. 已經以日租套房在訂房平台上架先下架:無證刊登就是第 55-1 條的 NT$10 萬–150 萬,無證經營是 NT$10 萬–200 萬。再依 A、B 判斷能不能合法登記;拿到登記證後,住宿廣告一律載明登記證編號

旅客訂房前一定看評論,旅宿業怎麼處理負評、經營口碑,見旅宿業口碑管理案例。登記證下來後,Google 商家檔案的名稱要與登記證上的旅館名稱一致,簡介放上登記證編號——這是規則第 18-1 條的廣告要求,也是旅客判斷你合不合法的線索;觀光署也請消費者到臺灣旅宿網查詢合法旅館。開幕前 60 天的數位準備照這個順序做:新店開幕前 60 天必做的 10 件事。規模小、想走民宿的,先看開民宿要什麼證照;各業態的法定門檻對照,見各業態法定門檻總覽;完整開業準備見新開業數位行銷攻略。

常見問題 FAQ

開旅館需要什麼證照?
要兩層:先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再向縣市政府(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旅館業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才能營業(發展觀光條例第 24 條、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4 條)。登記證及專用標識規費合計 NT$5,000(規則第 35 條)。申請時要附建築物核准使用證明文件與責任保險契約影本,縣市必要時會邀建築、消防單位現場會勘。
旅館和民宿差在哪?
民宿是「利用自用或自有住宅」「家庭副業方式經營」,只能設在非都市土地、風景特定區、觀光地區、原住民族地區、偏遠離島、國家公園區等特定地區,一般 8 間房、240 ㎡ 以下,得免商業登記。旅館業是「以各種方式名義提供不特定人以日或週之住宿、休息並收取費用」的營利事業,沒有地區與房間數上限,但要先辦公司或商業登記,建築類組屬 B-4。責任保險也不同:民宿總額 NT$2,400 萬,旅館每年總額 NT$3,400 萬。民宿細節見開民宿要什麼證照。
背包客棧、青年旅館要辦旅館業登記嗎?
要。發展觀光條例對旅館業的定義不看房型或計價方式,按床位計價、多人同房也一樣。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106-08-13 新聞稿寫明:「無論汽車旅館、五星級旅館或是青年旅館,都必須取得旅館業登記證,才是合法經營」。
日租套房合法嗎?
沒有登記證就不合法。臺北市觀傳局對日租套房的定義是:未領取觀光旅館營業執照、旅館業登記證或民宿登記證,提供不特定人以日或週之住宿並收費的營利事業。臺中市觀光旅遊局也說明,藉「民宿」之名或登記為「租賃業」而經營旅館業務,並非合法的旅館。無證經營旅館業務處 NT$10 萬–200 萬並勒令歇業(條例第 55 條第 4 項)。
還沒拿到登記證就先上架訂房網站,會怎樣?
未領旅館業登記證,在網路等媒體散布、刊登營業訊息,處 NT$10 萬–150 萬並命限期移除,屆期不履行得按次處罰(發展觀光條例第 55-1 條,2025-04-02 修正公布)。臺東縣政府說明,修法前是 3 萬至 30 萬。拿到登記證後,住宿廣告要載明旅館業登記證編號(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18-1 條)。
旅館的責任保險要保多少?
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9 條:每一個人身體傷亡 NT$300 萬、每一事故身體傷亡 NT$1,500 萬、每一事故財產損失 NT$200 萬、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每年 NT$3,400 萬;每年度的投保證明要報縣市備查。沒有投保處 NT$3 萬–50 萬,並限期辦妥,屆期未辦妥得廢止登記證(條例第 57 條)。
旅館業登記要多久?
中央沒有統一天數,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10 條要求縣市「訂定處理期間並公告」。例如臺北市觀傳局作業流程圖寫總處理時限 45 日(含假日,日曆日),其中現場會勘 34 日;高雄市觀光局申請項目說明寫作業天數 30 天。會勘不合格要限期改善,補正時間另計。
住宅區可以開旅館嗎?
看縣市的土地使用管制,沒有全國一致的答案。以高雄市為例:一般旅館設在都市計畫住宅區,基地要面臨 8 公尺以上已開闢道路、主要出入口樓層設門廳及旅客接待處、客房不得設在地下室;不是整棟作旅館的,還要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營業樓層整層作旅館、有獨立旅客出入口(高雄市都市計畫住宅區旅館設置審查基準第四點)。其他縣市,簽約前問都市計畫與觀光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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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回你開幕前的數位時程:Google 商家檔案哪天建、訂房與導航入口放哪裡、客房照片什麼時候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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