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租套房合法嗎?
短租、Airbnb 要辦旅館業或民宿登記,否則怎麼罰

手上有一間空的套房,想放上 Airbnb 做短租,最常先問的是「這樣合法嗎」。先說結論:在台灣,以日或週把房間租給不特定旅客,法律上就是旅館業,要先辦公司或商業登記、再向縣市政府領旅館業登記證才能營業;位在特定地區、不是集合住宅的自住房子,可以改申請民宿。沒有登記就經營,處 NT$10 萬至 200 萬並勒令歇業;沒有登記就在網路刊登,另處 NT$10 萬至 150 萬。下面 3 個判斷點依序看。

NT$10–200 萬
未領旅館業登記證經營旅館業務的罰鍰,並勒令歇業(2025-04-02 修正)
NT$10–150 萬
沒有登記證卻在網路等媒體刊登營業訊息,並命限期移除
30 日
租賃期間未達 30 日的租賃,不適用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來源:發展觀光條例第 55 條第 4 項、第 55-1 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4 條。查閱日 2026-10-01。

本文不寫的數字

各縣市查緝件數與罰款總額只見於媒體報導,本文沒有找到官方原始檔,不列。旅館業的建築、消防改善與責任保險保費,官方沒有公定價,本文不寫金額。短租收入的營業稅、所得稅與房屋稅,本文沒有查核,不寫稅率。住宅區能不能設旅館,各地都市計畫不同,本文沒有逐一核對。

問題 1:你做的算不算旅館業?

短答:以日或週收費、接待不特定旅客,就算;叫它套房、共享或短租都一樣。旅館業的定義用的是「以各種方式名義」,看的是你實際怎麼經營,不是房源標題或契約名稱。

判斷點條文怎麼寫出處
旅館業的定義「觀光旅館業以外,以各種方式名義提供不特定人以日或週之住宿、休息並收取費用及其他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發展觀光條例第 2 條第 8 款;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2 條
「日租套房」是什麼臺北市觀傳局:未領取觀光旅館營業執照、旅館業登記證或民宿登記證,以各種方式名義提供不特定人以日或週之住宿、休息並收取費用及其他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常見問答
「居家共享」的說法臺北市觀傳局:不少受裁處者表示在 Airbnb 等平台刊登短期住宿為「居家共享」;依發展觀光條例,提供旅客短期住宿屬於旅館業,應依法設立登記臺北市觀傳局新聞稿(2025-05-02)
住宅租賃的範圍租賃住宅是「以出租供居住使用之建築物」;「供休閒或旅遊為目的」「租賃期間未達三十日」的租賃,不適用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租賃條例第 3 條第 1 款、第 4 條
月租是不是就不算條文沒有「租期滿 30 日就不是旅館業」的規定;旅館業看「不特定人」「以日或週」「以各種方式名義」,由主管機關依經營事實認定本文依上列條文整理

簡單說:以居住為目的、租期 30 日以上的住宅出租,走民法第 421 條與租賃條例;以日或週接待旅客,走發展觀光條例,要先有登記證。

來源:發展觀光條例第 2 條;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2 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3、4 條;民法第 421 條;臺北市觀傳局「什麼是日租套房?」。查閱日 2026-10-01。

問題 2:要合法經營,走旅館業還是民宿?

短答:市區公寓大樓多半只剩旅館業一條路;民宿只能開在特定地區,而且不得設於集合住宅。兩條路都是先拿登記證、後營業。旅館業登記證怎麼申請、要過哪些建築與消防的關,見開旅館要什麼證照。

項目旅館業民宿
前提先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條例第 24 條)利用自用或自有住宅、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條例第 2 條第 9 款);由建築物實際使用之自然人自行經營,以一家為限(辦法第 8 條)
能開在哪裡條例與規則沒有限定地區;土地使用分區是否允許旅館,依各地都市計畫限非都市土地、國家公園區,及都市計畫內的風景特定區、觀光地區、原住民族地區、偏遠地區、離島等(辦法第 3 條)
集合住宅旅館業管理規則沒有直接禁止的條文,但要附「建築物核准使用證明文件」與土地、建物同意使用證明(規則第 4 條)不得設於集合住宅;以社區內整棟建築物申請並取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者,得附保留廢止權的附款核准(辦法第 8 條)
空間與規模至少要有旅客接待處、客房、浴室(規則第 6 條)一般客房 8 間以下、客房總樓地板面積 240 ㎡ 以下(辦法第 4 條)
責任保險每人 NT$300 萬、每事故 NT$1,500 萬、財損每事故 NT$200 萬、每年總額 NT$3,400 萬(規則第 9 條)每人 NT$200 萬、每事故 NT$1,000 萬、財損 NT$200 萬、總額 NT$2,400 萬(辦法第 24 條)
規費登記證及專用標識 NT$5,000(規則第 35 條)登記證 NT$1,000+標識牌 NT$2,000(辦法第 22 條)
審查必要時邀建築、消防等單位共同實地勘查(規則第 10 條)得邀衛生、消防、建管、農業等單位實地勘查(辦法第 15 條)

建築物用途也要對得上。建築物使用類組附表二把「旅社、旅館、賓館等類似場所」列 B-4(供不特定人士休息住宿),「集合住宅、住宅、民宿(客房數五間以下)」列 H-2(供特定人長期住宿)。建築法第 73 條要求建築物依核定的使用類組使用,變更類組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一定規模以下另有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處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NT$6 萬至 30 萬(第 91 條)。你的房子要不要辦變更使用,拿使用執照問建管單位,查法見這間店面能不能開這一行。

來源:發展觀光條例第 2、24、25 條;旅館業管理規則(114-06-27 修正)第 4、6、9、10、35 條;民宿管理辦法第 3、4、8、15、22、24 條;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舉例;建築法第 73、91 條。查閱日 2026-10-01。民宿的完整條件見開民宿要什麼證照。

問題 3:公寓大廈、網路刊登與檢舉

短答:沒有登記就刊登本身就要罰;大樓管委會可以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制止並報請主管機關;任何人都能檢舉。

項目規定出處
沒有登記就刊登未領旅館業或民宿登記證,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營業之訊息,處 NT$10 萬至 150 萬並命限期移除;屆期不履行得按次處罰發展觀光條例第 55-1 條
合法業者的廣告住宿廣告應載明旅館業登記證編號;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 NT$1 萬至 5 萬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18-1 條;裁罰標準附表二項次十六
公寓大廈的使用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不得擅自變更;違反者管委會應予制止,經制止不遵從者報請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回復原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5 條
擅自變更的罰則處 NT$4 萬至 20 萬,並得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得連續處罰(是否構成擅自變更由主管機關認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9 條第 1 項第 3 款
規約公寓大廈的管理使用與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3 條
查處後臺北市觀傳局:裁處後函報國稅局、稅捐處、消防局、建管處等單位,追查是否有其他違規情形臺北市觀傳局新聞稿(2025-05-02)
檢舉民眾得敘明事實並檢具證據資料向主管機關檢舉,檢舉人身分應予保密;臺北市只給網址也會依網址網路蒐證發展觀光條例第 55-2 條;臺北市觀傳局常見問答
檢舉獎金中央:罰鍰 10 萬以上未滿 50 萬按 15%、50 萬以上按 10%(最高 10 萬),同一年度累計最高 30 萬,縣市另有規定從其規定。臺北市:罰鍰 15%、另扣所得稅 20%、年度最高 30 萬,匿名不能領檢舉違反發展觀光條例案件獎勵辦法第 2、3 條;臺北市違法旅宿檢舉獎金 Q&A

發展觀光條例沒有以網路平台為對象的條文,第 55-1 條處罰的是沒有登記證而刊登的人。臺北市觀傳局 2025 年的新聞稿也提到,部分境外跨國訂房平台仍未限制非法旅宿刊登房源——平台讓你上架,不代表你合法。

來源:發展觀光條例第 55-1、55-2 條;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18-1 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5、23、49 條;檢舉違反發展觀光條例案件獎勵辦法;臺北市觀傳局新聞稿(2025-05-02)、檢舉只提供網址可以嗎、檢舉獎金 Q&A。查閱日 2026-10-01。

罰多少:依房間數的裁罰基準,與合法登記的規費

條例定的是區間,縣市政府依「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附表二(旅館業)裁處,依房間數定金額:

未領旅館業登記證而經營,房間數裁罰基準
1–2 間NT$10 萬,並勒令歇業
3–5 間NT$30 萬,並勒令歇業
6–8 間NT$50 萬,並勒令歇業
9–10 間NT$80 萬,並勒令歇業
11–30 間NT$120 萬,並勒令歇業
31–50 間NT$160 萬,並勒令歇業
51 間以上NT$200 萬,並勒令歇業
勒令歇業後仍繼續經營得按次依當次查獲房間數加倍處罰,最高 NT$200 萬;並得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條例第 55 條第 7 項)
沒有登記證卻刊登營業訊息NT$10 萬並命限期移除;受罰後仍繼續刊登,得按次加倍,最高 NT$150 萬

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名稱、地址、負責人或經營者姓名及違規事項(條例第 55 條第 8 項)。沒有民宿登記證而經營民宿,另依附表五:1–2 間 NT$10 萬、3–5 間 NT$18 萬,最高 15 間 NT$100 萬。臺北市 2025 年新聞稿說明,修法前無證經營旅館是 NT$10 萬至 50 萬、無證刊登是 NT$3 萬至 30 萬;網路上還看得到的舊金額,就是修法前的數字。

合法經營的做法費用說明
自己向縣市政府申請旅館業登記規費 NT$5,000(登記證及專用標識)變更登記、補發換發登記證 NT$1,000;前提是先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35 條)
自己向縣市政府申請民宿登記規費 NT$3,000(登記證 1,000+標識牌 2,000)只限特定地區、非集合住宅(見民宿文)
責任保險、建築與消防改善、變更使用依保險公司、建築師、消防設備廠商報價官方沒有公定價,本文不寫金額
已取得登記後的開幕前數位準備(安博力 Google 商家建置・旅宿民宿專屬方案)NT$13,800旅宿類別與設施屬性、客房照片清單、訂房連結整合;不含登記代辦,未取得登記證的物件不承接

來源: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114-10-02 修正)第 6、9 條、附表二項次一、四十一、附表五項次一;發展觀光條例第 55 條(114-04-02 修正公布);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35 條。查閱日 2026-10-01。

3 種情況的建議行動

你的情況先做這件事
A. 手上有一間市區套房,想做短租先決定走哪條路:接待旅客就要旅館業登記(先辦公司或商業登記),拿使用執照問建管單位用途與類組對不對、要不要變更使用;大樓先看規約。做不到,就改成以居住為目的的一般租屋
B. 已經在 Airbnb 等平台上架,但沒有登記證先下架、停止接待:刊登本身就是第 55-1 條的 NT$10 萬至 150 萬,經營是第 55 條的 NT$10 萬至 200 萬;再依問題 2 判斷能不能申請登記
C. 已經取得旅館業或民宿登記證,準備開幕所有網路住宿廣告與訂房頁面載明登記證編號,登記證掛在營業場所明顯處;Google 商家檔案的名稱與登記證上的名稱一致

取得登記後的 Google 商家申請步驟,見Google 商家申請:新開業商家版;開幕前 60 天的數位準備順序,見新店開幕前 60 天必做的 10 件事。開業後主管機關會來查什麼,見稽查來了怎麼辦。各業態的法定門檻對照,見各業態法定門檻總覽;完整開業準備見新開業數位行銷攻略。

常見問題 FAQ

日租套房合法嗎?
沒有登記就不合法。發展觀光條例第 2 條把旅館業定義為「以各種方式名義提供不特定人以日或週之住宿、休息並收取費用及其他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第 24 條要求先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再向縣市政府領取旅館業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才能營業。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對「日租套房」的說明,就是沒有領取觀光旅館營業執照、旅館業登記證或民宿登記證而做這件事的營業。領了旅館業登記證或民宿登記證的短租,就是合法旅宿。
把自己的房子放上 Airbnb 出租,會違法嗎?
要看你有沒有登記。以日或週出租給不特定旅客,就落在旅館業的定義裡;沒有旅館業或民宿登記證就經營,處 NT$10 萬至 200 萬並勒令歇業(第 55 條第 4 項);沒有登記證就在網路刊登營業訊息,另處 NT$10 萬至 150 萬並命限期移除(第 55-1 條)。臺北市觀傳局 2025 年新聞稿提到,不少受罰的人把刊登說成「居家共享」,並不改變這個認定。
月租和日租差在哪?租滿 30 天就不算旅館業嗎?
條文沒有「滿 30 天就不是旅館業」這句話。旅館業看的是「以各種方式名義」提供「不特定人」「以日或週」住宿並收費;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4 條則說,「供休閒或旅遊為目的」或「租賃期間未達三十日」的租賃,不適用該條例。也就是說,以居住為目的、30 日以上的住宅租賃走租賃條例與民法;以日或週接待旅客走發展觀光條例。實際是哪一種,主管機關依經營事實認定,不是看契約名稱。
沒登記被查到,實際會罰多少?
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附表二依房間數定裁罰金額:1–2 間 NT$10 萬、3–5 間 NT$30 萬、6–8 間 NT$50 萬、9–10 間 NT$80 萬、11–30 間 NT$120 萬、31–50 間 NT$160 萬、51 間以上 NT$200 萬,並勒令歇業。勒令歇業後仍繼續經營,得按次依當次查獲房間數加倍處罰,最高 NT$200 萬;主管機關並得移送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強制拆除(條例第 55 條第 7 項)。
只是刊登廣告、還沒有客人入住,也會罰嗎?
會。第 55-1 條處罰的行為就是刊登本身:「未依本條例規定領取」登記證,而以電腦網路等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營業之訊息者。裁罰基準附表二:首次處 NT$10 萬並命限期移除;受罰後仍繼續刊登,得按次加倍處罰,最高 NT$150 萬。
大樓裡有住戶做日租,管委會可以怎麼處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5 條: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不得擅自變更;違反者管委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報請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回復原狀。第 49 條對擅自變更使用處 NT$4 萬至 20 萬,並得連續處罰。是否構成擅自變更由主管機關認定;另外,沒有登記的日租本身可以向縣市觀光主管機關檢舉。
怎麼檢舉日租套房?檢舉獎金多少?
向營業地所在的縣市觀光主管機關檢舉。臺北市觀傳局說明:只提供網址,也會依網址進行網路蒐證;提供樓層門牌、訂房往來或匯款紀錄、業者姓名、現場照片等,查獲後可申請檢舉獎金。臺北市的獎金是罰鍰金額 15%、另扣所得稅 20%,同一年度最多 NT$30 萬,匿名檢舉不能領。中央的檢舉獎勵辦法是罰鍰 10 萬以上未滿 50 萬按 15%、50 萬以上按 10%(最高 10 萬),縣市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我住在市區公寓,可以改申請民宿嗎?
多半不行。民宿管理辦法第 3 條把民宿限定在非都市土地、國家公園區,以及都市計畫範圍內的風景特定區、觀光地區、原住民族地區、偏遠地區、離島等特定地區;第 8 條另規定不得設於集合住宅(以社區內整棟建築物申請並取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者,得附條件核准)。詳見開民宿要什麼證照一文。
訂房前怎麼確認一家旅宿合不合法?
交通部觀光署建置「台灣旅宿網」收錄全台合法旅宿,可以先查名稱或地址;臺北市觀傳局另建議看地址是否在公寓或社區大樓,入住時確認現場有沒有懸掛旅館業或民宿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合法業者的網路住宿廣告,依規定要載明登記證編號(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18-1 條、民宿管理辦法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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