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T$10–200 萬
未領旅館業登記證經營旅館業務的罰鍰,並勒令歇業(2025-04-02 修正)
NT$10–150 萬
沒有登記證卻在網路等媒體刊登營業訊息,並命限期移除
30 日
租賃期間未達 30 日的租賃,不適用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來源:發展觀光條例第 55 條第 4 項、第 55-1 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4 條。查閱日 2026-10-01。
本文不寫的數字
各縣市查緝件數與罰款總額只見於媒體報導,本文沒有找到官方原始檔,不列。旅館業的建築、消防改善與責任保險保費,官方沒有公定價,本文不寫金額。短租收入的營業稅、所得稅與房屋稅,本文沒有查核,不寫稅率。住宅區能不能設旅館,各地都市計畫不同,本文沒有逐一核對。
問題 1:你做的算不算旅館業?
短答:以日或週收費、接待不特定旅客,就算;叫它套房、共享或短租都一樣。旅館業的定義用的是「以各種方式名義」,看的是你實際怎麼經營,不是房源標題或契約名稱。
| 判斷點 | 條文怎麼寫 | 出處 |
| 旅館業的定義 | 「觀光旅館業以外,以各種方式名義提供不特定人以日或週之住宿、休息並收取費用及其他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 | 發展觀光條例第 2 條第 8 款;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2 條 |
| 「日租套房」是什麼 | 臺北市觀傳局:未領取觀光旅館營業執照、旅館業登記證或民宿登記證,以各種方式名義提供不特定人以日或週之住宿、休息並收取費用及其他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 |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常見問答 |
| 「居家共享」的說法 | 臺北市觀傳局:不少受裁處者表示在 Airbnb 等平台刊登短期住宿為「居家共享」;依發展觀光條例,提供旅客短期住宿屬於旅館業,應依法設立登記 | 臺北市觀傳局新聞稿(2025-05-02) |
| 住宅租賃的範圍 | 租賃住宅是「以出租供居住使用之建築物」;「供休閒或旅遊為目的」「租賃期間未達三十日」的租賃,不適用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 租賃條例第 3 條第 1 款、第 4 條 |
| 月租是不是就不算 | 條文沒有「租期滿 30 日就不是旅館業」的規定;旅館業看「不特定人」「以日或週」「以各種方式名義」,由主管機關依經營事實認定 | 本文依上列條文整理 |
簡單說:以居住為目的、租期 30 日以上的住宅出租,走民法第 421 條與租賃條例;以日或週接待旅客,走發展觀光條例,要先有登記證。
來源:發展觀光條例第 2 條;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2 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3、4 條;民法第 421 條;臺北市觀傳局「什麼是日租套房?」。查閱日 2026-10-01。
問題 2:要合法經營,走旅館業還是民宿?
短答:市區公寓大樓多半只剩旅館業一條路;民宿只能開在特定地區,而且不得設於集合住宅。兩條路都是先拿登記證、後營業。旅館業登記證怎麼申請、要過哪些建築與消防的關,見開旅館要什麼證照。
| 項目 | 旅館業 | 民宿 |
| 前提 | 先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條例第 24 條) | 利用自用或自有住宅、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條例第 2 條第 9 款);由建築物實際使用之自然人自行經營,以一家為限(辦法第 8 條) |
| 能開在哪裡 | 條例與規則沒有限定地區;土地使用分區是否允許旅館,依各地都市計畫 | 限非都市土地、國家公園區,及都市計畫內的風景特定區、觀光地區、原住民族地區、偏遠地區、離島等(辦法第 3 條) |
| 集合住宅 | 旅館業管理規則沒有直接禁止的條文,但要附「建築物核准使用證明文件」與土地、建物同意使用證明(規則第 4 條) | 不得設於集合住宅;以社區內整棟建築物申請並取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者,得附保留廢止權的附款核准(辦法第 8 條) |
| 空間與規模 | 至少要有旅客接待處、客房、浴室(規則第 6 條) | 一般客房 8 間以下、客房總樓地板面積 240 ㎡ 以下(辦法第 4 條) |
| 責任保險 | 每人 NT$300 萬、每事故 NT$1,500 萬、財損每事故 NT$200 萬、每年總額 NT$3,400 萬(規則第 9 條) | 每人 NT$200 萬、每事故 NT$1,000 萬、財損 NT$200 萬、總額 NT$2,400 萬(辦法第 24 條) |
| 規費 | 登記證及專用標識 NT$5,000(規則第 35 條) | 登記證 NT$1,000+標識牌 NT$2,000(辦法第 22 條) |
| 審查 | 必要時邀建築、消防等單位共同實地勘查(規則第 10 條) | 得邀衛生、消防、建管、農業等單位實地勘查(辦法第 15 條) |
建築物用途也要對得上。建築物使用類組附表二把「旅社、旅館、賓館等類似場所」列 B-4(供不特定人士休息住宿),「集合住宅、住宅、民宿(客房數五間以下)」列 H-2(供特定人長期住宿)。建築法第 73 條要求建築物依核定的使用類組使用,變更類組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一定規模以下另有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處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NT$6 萬至 30 萬(第 91 條)。你的房子要不要辦變更使用,拿使用執照問建管單位,查法見這間店面能不能開這一行。
來源:發展觀光條例第 2、24、25 條;旅館業管理規則(114-06-27 修正)第 4、6、9、10、35 條;民宿管理辦法第 3、4、8、15、22、24 條;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舉例;建築法第 73、91 條。查閱日 2026-10-01。民宿的完整條件見開民宿要什麼證照。
問題 3:公寓大廈、網路刊登與檢舉
短答:沒有登記就刊登本身就要罰;大樓管委會可以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制止並報請主管機關;任何人都能檢舉。
| 項目 | 規定 | 出處 |
| 沒有登記就刊登 | 未領旅館業或民宿登記證,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營業之訊息,處 NT$10 萬至 150 萬並命限期移除;屆期不履行得按次處罰 | 發展觀光條例第 55-1 條 |
| 合法業者的廣告 | 住宿廣告應載明旅館業登記證編號;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 NT$1 萬至 5 萬 | 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18-1 條;裁罰標準附表二項次十六 |
| 公寓大廈的使用 |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不得擅自變更;違反者管委會應予制止,經制止不遵從者報請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回復原狀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5 條 |
| 擅自變更的罰則 | 處 NT$4 萬至 20 萬,並得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得連續處罰(是否構成擅自變更由主管機關認定)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9 條第 1 項第 3 款 |
| 規約 | 公寓大廈的管理使用與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3 條 |
| 查處後 | 臺北市觀傳局:裁處後函報國稅局、稅捐處、消防局、建管處等單位,追查是否有其他違規情形 | 臺北市觀傳局新聞稿(2025-05-02) |
| 檢舉 | 民眾得敘明事實並檢具證據資料向主管機關檢舉,檢舉人身分應予保密;臺北市只給網址也會依網址網路蒐證 | 發展觀光條例第 55-2 條;臺北市觀傳局常見問答 |
| 檢舉獎金 | 中央:罰鍰 10 萬以上未滿 50 萬按 15%、50 萬以上按 10%(最高 10 萬),同一年度累計最高 30 萬,縣市另有規定從其規定。臺北市:罰鍰 15%、另扣所得稅 20%、年度最高 30 萬,匿名不能領 | 檢舉違反發展觀光條例案件獎勵辦法第 2、3 條;臺北市違法旅宿檢舉獎金 Q&A |
發展觀光條例沒有以網路平台為對象的條文,第 55-1 條處罰的是沒有登記證而刊登的人。臺北市觀傳局 2025 年的新聞稿也提到,部分境外跨國訂房平台仍未限制非法旅宿刊登房源——平台讓你上架,不代表你合法。
來源:發展觀光條例第 55-1、55-2 條;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18-1 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5、23、49 條;檢舉違反發展觀光條例案件獎勵辦法;臺北市觀傳局新聞稿(2025-05-02)、檢舉只提供網址可以嗎、檢舉獎金 Q&A。查閱日 2026-10-01。
罰多少:依房間數的裁罰基準,與合法登記的規費
條例定的是區間,縣市政府依「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附表二(旅館業)裁處,依房間數定金額:
| 未領旅館業登記證而經營,房間數 | 裁罰基準 |
| 1–2 間 | NT$10 萬,並勒令歇業 |
| 3–5 間 | NT$30 萬,並勒令歇業 |
| 6–8 間 | NT$50 萬,並勒令歇業 |
| 9–10 間 | NT$80 萬,並勒令歇業 |
| 11–30 間 | NT$120 萬,並勒令歇業 |
| 31–50 間 | NT$160 萬,並勒令歇業 |
| 51 間以上 | NT$200 萬,並勒令歇業 |
| 勒令歇業後仍繼續經營 | 得按次依當次查獲房間數加倍處罰,最高 NT$200 萬;並得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條例第 55 條第 7 項) |
| 沒有登記證卻刊登營業訊息 | NT$10 萬並命限期移除;受罰後仍繼續刊登,得按次加倍,最高 NT$150 萬 |
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名稱、地址、負責人或經營者姓名及違規事項(條例第 55 條第 8 項)。沒有民宿登記證而經營民宿,另依附表五:1–2 間 NT$10 萬、3–5 間 NT$18 萬,最高 15 間 NT$100 萬。臺北市 2025 年新聞稿說明,修法前無證經營旅館是 NT$10 萬至 50 萬、無證刊登是 NT$3 萬至 30 萬;網路上還看得到的舊金額,就是修法前的數字。
| 合法經營的做法 | 費用 | 說明 |
| 自己向縣市政府申請旅館業登記 | 規費 NT$5,000(登記證及專用標識) | 變更登記、補發換發登記證 NT$1,000;前提是先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35 條) |
| 自己向縣市政府申請民宿登記 | 規費 NT$3,000(登記證 1,000+標識牌 2,000) | 只限特定地區、非集合住宅(見民宿文) |
| 責任保險、建築與消防改善、變更使用 | 依保險公司、建築師、消防設備廠商報價 | 官方沒有公定價,本文不寫金額 |
| 已取得登記後的開幕前數位準備(安博力 Google 商家建置・旅宿民宿專屬方案) | NT$13,800 | 旅宿類別與設施屬性、客房照片清單、訂房連結整合;不含登記代辦,未取得登記證的物件不承接 |
來源: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114-10-02 修正)第 6、9 條、附表二項次一、四十一、附表五項次一;發展觀光條例第 55 條(114-04-02 修正公布);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35 條。查閱日 2026-10-01。
3 種情況的建議行動
| 你的情況 | 先做這件事 |
| A. 手上有一間市區套房,想做短租 | 先決定走哪條路:接待旅客就要旅館業登記(先辦公司或商業登記),拿使用執照問建管單位用途與類組對不對、要不要變更使用;大樓先看規約。做不到,就改成以居住為目的的一般租屋 |
| B. 已經在 Airbnb 等平台上架,但沒有登記證 | 先下架、停止接待:刊登本身就是第 55-1 條的 NT$10 萬至 150 萬,經營是第 55 條的 NT$10 萬至 200 萬;再依問題 2 判斷能不能申請登記 |
| C. 已經取得旅館業或民宿登記證,準備開幕 | 所有網路住宿廣告與訂房頁面載明登記證編號,登記證掛在營業場所明顯處;Google 商家檔案的名稱與登記證上的名稱一致 |
取得登記後的 Google 商家申請步驟,見Google 商家申請:新開業商家版;開幕前 60 天的數位準備順序,見新店開幕前 60 天必做的 10 件事。開業後主管機關會來查什麼,見稽查來了怎麼辦。各業態的法定門檻對照,見各業態法定門檻總覽;完整開業準備見新開業數位行銷攻略。
常見問題 FAQ
日租套房合法嗎?
沒有登記就不合法。發展觀光條例第 2 條把旅館業定義為「以各種方式名義提供不特定人以日或週之住宿、休息並收取費用及其他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第 24 條要求先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再向縣市政府領取旅館業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才能營業。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對「日租套房」的說明,就是沒有領取觀光旅館營業執照、旅館業登記證或民宿登記證而做這件事的營業。領了旅館業登記證或民宿登記證的短租,就是合法旅宿。
把自己的房子放上 Airbnb 出租,會違法嗎?
要看你有沒有登記。以日或週出租給不特定旅客,就落在旅館業的定義裡;沒有旅館業或民宿登記證就經營,處 NT$10 萬至 200 萬並勒令歇業(第 55 條第 4 項);沒有登記證就在網路刊登營業訊息,另處 NT$10 萬至 150 萬並命限期移除(第 55-1 條)。臺北市觀傳局 2025 年新聞稿提到,不少受罰的人把刊登說成「居家共享」,並不改變這個認定。
月租和日租差在哪?租滿 30 天就不算旅館業嗎?
條文沒有「滿 30 天就不是旅館業」這句話。旅館業看的是「以各種方式名義」提供「不特定人」「以日或週」住宿並收費;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4 條則說,「供休閒或旅遊為目的」或「租賃期間未達三十日」的租賃,不適用該條例。也就是說,以居住為目的、30 日以上的住宅租賃走租賃條例與民法;以日或週接待旅客走發展觀光條例。實際是哪一種,主管機關依經營事實認定,不是看契約名稱。
沒登記被查到,實際會罰多少?
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附表二依房間數定裁罰金額:1–2 間 NT$10 萬、3–5 間 NT$30 萬、6–8 間 NT$50 萬、9–10 間 NT$80 萬、11–30 間 NT$120 萬、31–50 間 NT$160 萬、51 間以上 NT$200 萬,並勒令歇業。勒令歇業後仍繼續經營,得按次依當次查獲房間數加倍處罰,最高 NT$200 萬;主管機關並得移送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強制拆除(條例第 55 條第 7 項)。
只是刊登廣告、還沒有客人入住,也會罰嗎?
會。第 55-1 條處罰的行為就是刊登本身:「未依本條例規定領取」登記證,而以電腦網路等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營業之訊息者。裁罰基準附表二:首次處 NT$10 萬並命限期移除;受罰後仍繼續刊登,得按次加倍處罰,最高 NT$150 萬。
大樓裡有住戶做日租,管委會可以怎麼處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5 條: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不得擅自變更;違反者管委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報請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回復原狀。第 49 條對擅自變更使用處 NT$4 萬至 20 萬,並得連續處罰。是否構成擅自變更由主管機關認定;另外,沒有登記的日租本身可以向縣市觀光主管機關檢舉。
怎麼檢舉日租套房?檢舉獎金多少?
向營業地所在的縣市觀光主管機關檢舉。臺北市觀傳局說明:只提供網址,也會依網址進行網路蒐證;提供樓層門牌、訂房往來或匯款紀錄、業者姓名、現場照片等,查獲後可申請檢舉獎金。臺北市的獎金是罰鍰金額 15%、另扣所得稅 20%,同一年度最多 NT$30 萬,匿名檢舉不能領。中央的檢舉獎勵辦法是罰鍰 10 萬以上未滿 50 萬按 15%、50 萬以上按 10%(最高 10 萬),縣市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我住在市區公寓,可以改申請民宿嗎?
多半不行。民宿管理辦法第 3 條把民宿限定在非都市土地、國家公園區,以及都市計畫範圍內的風景特定區、觀光地區、原住民族地區、偏遠地區、離島等特定地區;第 8 條另規定不得設於集合住宅(以社區內整棟建築物申請並取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者,得附條件核准)。詳見開民宿要什麼證照一文。
訂房前怎麼確認一家旅宿合不合法?
交通部觀光署建置「台灣旅宿網」收錄全台合法旅宿,可以先查名稱或地址;臺北市觀傳局另建議看地址是否在公寓或社區大樓,入住時確認現場有沒有懸掛旅館業或民宿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合法業者的網路住宿廣告,依規定要載明登記證編號(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18-1 條、民宿管理辦法第 3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