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精神科」
醫師 25 個專科中的第 13 科;分科表沒有「身心科」
NT$3 萬–15 萬
未經病人同意錄音錄影攝影、未通報嚴重病人的罰鍰(精神衛生法 §82)
第三級
派醋甲酯的管制級別:醫師要有使用執照、開專用處方箋
來源: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 8 條;精神衛生法第 39、45、82 條;食藥署「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7、8 條。查閱日 2026-09-30。
本文不寫的數字
管制藥品使用執照每件 NT$500、臺北市心理師執業執照 NT$300,見開身心科診所要多少錢。裝修、心理衡鑑工具、職能治療設備,官方沒有公定價,不列金額。精神科門診的健保支付項目不在本文範圍。「身心科」能不能出現在診所名稱,查不到主管機關函釋,本文不下結論。
問題 1:能不能掛「精神科」?「身心科」可以用嗎?
短答:能不能開,和其他西醫診所一樣看兩年醫師訓練;能不能登記「精神科」,看有沒有精神科專科醫師。「身心科」不是法定專科名稱。負責醫師資格、開業執照規費與送件文件,家醫科診所那篇已逐條整理,這裡只列身心科不一樣的地方。
| 項目 | 規定 | 出處 |
| 醫師專科 | 分科辦法第 8 條列 25 科,第 13 科是「精神科」;分科表沒有「身心科」 | 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8 |
| 登記精神科 | 「各專科均應有該科專科醫師一人」;開業要檢附「符合登記診療科別之醫師證明文件」 | 附表(七)診所欄;醫療法施行細則 §7 |
| 精神衛生法的「專科醫師」 | 「指經中央主管機關依醫師法甄審合格之精神科專科醫師」;嚴重病人是「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 | 精神衛生法 §3 第 1 項第 2、4 款 |
| 精神醫療機構 | 「設有精神科之醫療機構」——登記了精神科,就是精神衛生法的精神醫療機構 | 精神衛生法 §3 第 1 項第 8 款 |
| 廣告寫的科別 | 醫療廣告的診療科別「以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服務醫師之專科別為限」 | 醫療法施行細則 §59 |
| 診所名稱 | 名稱由所在地衛生局核准;應標明「診所」;專科醫師所設之診所「得標明其專科名稱」;不得使用疾病名稱、不得單獨使用外文名稱 | 醫療法 §17;施行細則 §9、§10 |
| 專科醫師名稱 | 「非領有專科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科醫師名稱。」 | 醫師法 §7-2 |
| 「身心科」三個字 | 本文查不到衛福部或衛生局對「身心科」「身心醫學」用於診所名稱的函釋。名稱與招牌送件前先問衛生局 | 查無 |
來源: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 8 條;醫療機構設置標準附表(七);醫療法施行細則第 7、9、10、59 條;精神衛生法第 3 條;醫療法第 17 條;醫師法第 7-2 條。查閱日 2026-09-30。
問題 2:精神衛生法新制對門診診所管什麼?
短答:新制 113 年 12 月 14 日施行;門診診所要注意病情告知、錄音錄影攝影、嚴重病人通報三件事。強制住院的第五章 115 年 8 月 1 日才施行,由指定精神醫療機構辦理。精神衛生法 111 年 12 月 14 日修正公布全文 91 條,第 91 條規定除第五章與第 81 條第 3、4 款外「自公布後二年施行」。
| 義務 | 規定 | 違反 |
| 病情說明、告知家屬 | 精神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本人及家屬或保護人說明病情、治療方針、預後等;「病人非屬嚴重病人者,應經其同意,始得告知其家屬」 | §30(本法未另訂罰鍰條次) |
| 錄音、錄影、攝影 | 「未經病人同意者,不得對病人錄音、錄影或攝影,並不得報導其姓名或住(居)所;於嚴重病人,應經其保護人同意。」為保障病人安全設置監看設備,不受此限,但應告知病人 | NT$3 萬–15 萬(§82) |
| 不得歧視 | 病人人格權及合法權益應予尊重及保障,不得歧視;宣傳品與網際網路等媒體不得使用與精神疾病有關之歧視性稱呼或描述 | 違反 §37 處 NT$3 萬–15 萬(§82) |
| 嚴重病人通報 | 「經專科醫師診斷屬嚴重病人者,醫療機構應將其資料通報地方主管機關。」 | NT$3 萬–15 萬(§82) |
| 誰被罰 | 「本法所定之罰鍰,於私立精神照護機構,處罰其負責醫師或負責人。」 | §86 |
| 病歷與保密(醫療法) | 病歷至少保存 7 年,未成年者至成年後 7 年;心理師等其他醫事人員的紀錄屬病歷;不得無故洩漏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 | 洩漏處 NT$5 萬–25 萬(醫療法 §103) |
| 強制住院、強制社區治療 | 第五章規定,由地方主管機關指定的精神醫療機構辦理;自 115 年 8 月 1 日施行 | — |
來源:精神衛生法第 3、30、37–40、45、82、86、91 條與法規沿革;衛福部新聞「精神衛生法新制 法院裁定強制住院治療8/1施行」(115-07-30);醫療法第 67、70、72、103 條。查閱日 2026-09-30。
第 39 條直接影響開幕宣傳:診間、候診區照片要避開病人,看診影片、就醫心得要有病人同意。同意之後,醫療廣告內容仍受醫療法第 85–87 條限制,醫療廣告可以寫什麼另有一篇。
問題 3:精神科用藥與心理師,各要符合什麼?
短答:機構先拿管制藥品登記證;會開第三級(例如派醋甲酯)的醫師要有個人使用執照並開專用處方箋,常見的鎮靜安眠藥多在第四級。心理師可在診所執業,但處理精神官能症、精神病要依醫師照會或醫囑。醫師能不能自己配藥(藥事法第 102 條)和其他西醫診所相同,見家醫科那篇。
| 項目 | 規定 | 出處 |
| 管制藥品登記證(機構) | 醫療機構購買管制藥品要向食藥署取得登記證(規費與管理人資格見家醫科那篇) |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16 |
| 使用執照(醫師個人) | 沒有食藥署核發的使用執照,不得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或開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 | §7 |
| 專用處方箋 | 醫師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應開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調劑第一級至第三級要憑專用處方箋,領受人憑身分證明簽名領受 | §8、§10 |
| 第三級常見品項 | 派醋甲酯 Methylphenidate、三唑他 Triazolam、氟硝西泮 Flunitrazepam、愷他命 Ketamine | 食藥署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 |
| 第四級常見品項 | 阿普唑他 Alprazolam、氯硝西泮 Clonazepam、安定 Diazepam、舒樂安定 Estazolam、勞拉西泮 Lorazepam、唑匹可隆 Zopiclone、佐沛眠 Zolpidem、莫待芬寧 Modafinil | 同上 |
| 藥癮治療 | 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使用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從事藥癮治療 | §12 |
| 違反 | 違反 §7 第 1 項、§8、§10、§12 等,處 NT$6 萬–30 萬 | §39 |
| 心理師在診所執業 | 執業以一處為限,可在衛生局核准登記的醫療機構執業,要在該處辦執業登記;心理師「應先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執業,接受二年以上臨床實務訓練」 | 心理師法 §7、§10 |
| 要醫師照會或醫囑的業務 | 臨床心理師:精神官能症的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的心理治療;諮商心理師:精神官能症的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及照會或醫囑為之」 | 心理師法 §13、§14 |
| 心理師的保密與轉診 | 對業務知悉的個案秘密不得無故洩漏;發現疑似精神官能症、精神病時應予轉診 | 心理師法 §16、§17 |
| 設置標準沒要求的 | 附表(七)診所欄「其他人員」列物理治療、職能治療、語言治療、檢驗、放射線、調劑、聽覺評估、驗光、病歷九項,沒有心理師。若設職能治療設施,除醫師親自執行外應有職能治療人員一人,空間至少 30 ㎡ | 附表(七)診所欄 |
來源: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3、7、8、10、12、16、39 條;食藥署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列至行政院 115 年 9 月 11 日公告);心理師法第 7、10、13、14、16、17、20 條;醫療機構設置標準附表(七);藥事法第 102 條。查閱日 2026-09-30。
心理治療所由臨床心理師設立、心理諮商所由諮商心理師設立,各自向衛生局申請開業執照(心理師法 §20),和醫師開的診所是不同的機構;三者都屬精神衛生法所稱的精神照護機構。
花多少:自己辦和請人辦
| 做法 | 費用 | 說明 |
| 自己向衛生局辦開業執照 | 臺北市、高雄市開業執照 NT$1,000 | 其他縣市與人員執業執照費見家醫科那篇 |
| 管制藥品登記證(食藥署) | NT$1,000 | 醫師個人的使用執照另辦,每件 NT$500 |
| 心理師、職能治療人員、護理人員、藥事人員 | 依聘僱條件 | 官方沒有公定薪資,本文不寫金額 |
| 裝修、隔音、心理衡鑑工具、職能治療設備 | 依設計與設備商報價 | 官方沒有公定價,本文不寫金額 |
| 開幕前數位準備(安博力開業一條龍) | 數位起步 NT$38,000 起 | Google 商家檔案、預約入口、開幕宣傳;不含證照代辦 |
管制藥品登記證 NT$1,000、每位要開第三級藥的醫師使用執照 NT$500,加上加鎖櫥櫃、簿冊每年 1 月申報與保存 5 年要準備什麼,見開身心科診所要多少錢。
3 種情況的建議行動
| 你的情況 | 先做這件事 |
| A. 精神科專科醫師,要自己開診所 | 送件時登記精神科、檢附專科醫師證明;開幕前把第 39 條的同意流程放進拍照、影片與就醫心得的做法裡,並確認會開第三級管制藥品的醫師都領有使用執照 |
| B. 不是精神科專科醫師,想做失眠、情緒門診 | 以自己能登記的科別開業,名稱、招牌、廣告不要出現「精神科」或專科醫師字樣(施行細則 §59、醫師法 §7-2);要掛精神科,就要聘一位精神科專科醫師並登記 |
| C. 想同時提供心理治療 | 在診所聘臨床或諮商心理師,讓他在診所辦執業登記;精神官能症、精神病的個案先由醫師開具診斷及照會或醫囑,心理師的紀錄併入病歷保存 |
證照之後,是讓附近的人找得到你。開幕前的數位準備照這個順序做:新店開幕前 60 天必做的 10 件事;診所的醫療廣告、醫師個人品牌與病患評論,見新開診所數位行銷攻略。
西醫診所共通的兩年醫師訓練、護理人員、調劑與健保特約,見家醫科診所開業證照;處方箋出去之後的社區藥局,見開藥局要什麼證照。各業態的法定門檻對照,見各業態法定門檻總覽;醫療產業的搜尋與競爭概況,見醫美/牙醫產業指南。
常見問題 FAQ
身心科和精神科是同一科嗎?
醫師的專科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 8 條分為 25 科,其中是「精神科」(第 13 科),沒有列「身心科」。醫療廣告的診療科別以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服務醫師之專科別為限(醫療法施行細則第 59 條)。「身心科」能不能放進診所名稱或招牌,本文查不到衛福部或衛生局的函釋,送件前先問所在地衛生局。
不是精神科專科醫師,可以開身心科診所嗎?
開診所看的是醫療法第 18 條:負責醫師要有指定醫院、診所二年以上醫師訓練證明。但要登記「精神科」這個診療科別,附表(七)要求該科有專科醫師一人;精神衛生法所稱「專科醫師」也是指精神科專科醫師,嚴重病人要由專科醫師診斷認定。沒有精神科專科醫師的診所不能登記精神科,也不是精神衛生法所稱「設有精神科之醫療機構」。
精神衛生法新制什麼時候施行?門診診所要注意什麼?
111 年 12 月 14 日修正公布,除第五章與第 81 條第 3、4 款外,已於 113 年 12 月 14 日施行;第五章(強制社區治療及強制住院治療)與第 81 條第 3、4 款自 115 年 8 月 1 日施行。門診診所最常碰到的是:非嚴重病人要經本人同意才能把病情告知家屬(第 30 條)、未經病人同意不得錄音錄影攝影(第 39 條)、嚴重病人要通報地方主管機關(第 45 條第 3 項)。
診所可以拍病人、放看診影片宣傳嗎?
精神衛生法第 39 條:未經病人同意者,不得對病人錄音、錄影或攝影,並不得報導其姓名或住(居)所;嚴重病人應經其保護人同意。違反處 NT$3 萬–15 萬(第 82 條),私立機構罰負責醫師或負責人(第 86 條)。就算病人同意,醫療廣告內容仍受醫療法第 85–87 條限制。
開安眠藥、ADHD 藥要辦什麼?
機構要有食藥署的管制藥品登記證。醫師個人要看級別: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要有管制藥品使用執照、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7、8 條)。食藥署的分級表中,派醋甲酯(Methylphenidate)、三唑他(Triazolam)、氟硝西泮(Flunitrazepam)屬第三級;阿普唑他、氯硝西泮、安定、舒樂安定、勞拉西泮、唑匹可隆、佐沛眠、莫待芬寧屬第四級。
診所可以請心理師做心理治療嗎?
可以。心理師執業以一處為限,可在衛生局核准登記的醫療機構執業(心理師法第 10 條),要在該處辦執業登記。臨床心理師處理精神官能症、精神病,以及諮商心理師處理精神官能症,都要依醫師開具之診斷及照會或醫囑為之(第 13、14 條)。醫療機構設置標準附表(七)診所欄沒有要求聘心理師。
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和身心科診所差在哪?
心理治療所由臨床心理師設立、心理諮商所由諮商心理師設立,依心理師法第 20 條向衛生局申請開業執照;身心科(精神科)診所是醫療法的醫療機構,負責人是醫師。三者都屬精神衛生法所稱的精神照護機構。
病歷要保存多久?
醫療法第 70 條:至少保存 7 年;未成年者至少保存至成年後 7 年。心理師等其他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所製作的紀錄也屬病歷(第 67 條)。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不得無故洩漏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第 72 條),違反處 NT$5 萬–25 萬(第 10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