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當負責人

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不得經營商業,含公司、商號負責人與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負責人。

單純投資可以

職務對該事業沒有監督、管理權限,僅投資當股東即可。

兼差看頻率

領證職業不行;反覆從事要有法令依據並經同意;非經常性的報備查。

本文不寫的內容:個案會不會被認定違法(由服務機關依整體目的、時間頻率及所得利益綜合判斷);修法前(民國 111 年以前)的舊函釋;外送、網拍的修法後專門解釋(本次未查到原文);以家人名義開店的界線(查無官方說明);違反後會受哪一種懲戒或懲處。本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的公務員;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公營事業非主要決策人員另依各主管機關辦法。

問題 1:開店、網拍、擺攤、投資,哪些算「經營商業」?

短答:當負責人一定算;攤販、經營電子商務、多層次傳銷與商業代言,銓敘部問答集列為營利事務的例子;賣自己用過的東西屬財產處分;單純投資當股東,只要職務對該事業沒有監督權限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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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條文或問答集怎麼說依據
開公司、開行號當負責人不得經營商業,包括擔任公司發起人或負責人、商業負責人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第 1、2 項
開民宿問答集舉例:民宿經營者屬「依其他法令擔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負責人」銓敘部 113 年問答集 1.1
不掛名但實際主導經營「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屬相類似職務問答集 1.1
市集擺攤、當攤販問答集列為「其他具營利性質之事務」的例子:「免經商業登記之小規模商業(如攤販)」問答集 項目 3
開網路商店、進貨轉賣問答集列為營利事務的例子:「經營電子商務或多層次傳銷」問答集 項目 3
賣自己用過的東西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得就其財產之處分獲取合理對價公務員服務法第 15 條第 6 項
幫商品代言、團購分潤為獲得佣金、獎金等經濟利益而推廣銷售或介紹他人參加,屬經營商業之行為;單純消費者不違法問答集 項目 3
投資朋友的店、買股票職務對該事業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不得取得股份;沒有這種權限、僅投資且單純作為股東可以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第 4 項;問答集 2.1、2.2

來源:公務員服務法第 14、15 條(111-06-22 修正);銓敘部 113-09-06 部法一字第1135742621號函附件「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及「問答集 Q&A」(學校轉知版本;函文說明原件置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常用表格下載)。查閱 2026-10-11。

問答集也說明,擺攤、網拍這類事務算不算經營商業,要「就整體目的、時間頻率及所得利益等情形,依一般社會通念綜合判斷」。所以同樣是在網路上賣東西,偶爾出清自己的物品和固定進貨上架,結論可能不同;有疑問先問服務機關人事單位,不要先做再說。

問題 2:外送、Uber、打工兼差可以嗎?

短答:領證職業不行,連偶一為之都不行;反覆從事同種類業務要有法令依據並經同意;法定工作時間以外、非經常性與持續性、不影響本職的工作,報服務機關備查。外送沒有被點名,依頻率由權責機關認定。

兼差類型規定依據
開計程車、Uber、多元計程車;導遊、領隊、保險業務、房仲問答集列為領證職業的參考案例;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也不能主張『偶一為之』」。考取證照可以,從事業務不行公務員服務法第 15 條第 2 項;問答集 5.1、5.2
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的業務須有法令依據才能兼任,並經服務機關同意;「應邀投稿定期刊登」就已具備經常及持續性第 15 條第 2、3 項;問答集 7.1、7.2
非經常性、持續性的工作法定工作時間以外、未影響本職工作者可以,但要報經服務機關備查;由權責機關依工作情形、時間長短及頻率認定第 15 條第 2、5 項;問答集 7.3
外送條文與問答集都沒有點名;依上面兩列的頻率標準判斷—
才藝表演的報酬、授權自己的著作或肖像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可以獲取適當報酬或合理對價第 15 條第 6 項
任何兼職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不得為之第 15 條第 7 項

來源:公務員服務法第 15 條;銓敘部 113 年「問答集 Q&A」項目 5、7。查閱 2026-10-11。

問題 3:已經開店又考上公職,原本的店怎麼辦?

短答:就職時提出書面辭職,3 個月內完成解任登記並把證明交給服務機關;有特殊情形經同意可延長,最多再 3 個月。完成前不得參與經營、不得支領報酬。

情況要做什麼依據
就職前是公司或商號負責人、董事、監察人至遲於就職時提出書面辭職,3 個月內完成解任登記,向服務機關繳交證明文件;特殊情形經同意得延長,延長期間以 3 個月為限;完成前不得參與經營及支領報酬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第 3 項;問答集 1.3
就職前已持有、而職務對它有監督權限的事業股份就職後 3 個月內全部轉讓或信託予信託業;就職後因繼承、贈與、股票分紅等原因當然取得的,同樣 3 個月內處理第 14 條第 5 項;問答集 2.2
已經在職、才發現自己擔任負責人問答集:「可能已經違反服務法第14條規定,請洽人事單位協助依法處理」問答集 1.3

來源: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第 3、5 項;銓敘部 113 年「問答集 Q&A」1.3、2.2。查閱 2026-10-11。

獨資商號換負責人等於商業轉讓;把店交給別人經營時,員工、預收款與稅籍怎麼處理,見頂讓、接手舊店:你是讓店的一方;直接收掉的,見收店、歇業要辦什麼。

違反會怎樣、怎麼被查到

公務員服務法第 23 條:違反本法者,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戒或懲處;觸犯刑事法令者,依各該法令處罰。銓敘部 113 年函也重申,違反經營商業或兼職規定、經權責機關查證屬實,即應依第 23 條處理。

查核方面,銓敘部要求適用服務法的現職人員每年或間年、新進人員就職時,填寫「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自行檢視;問答集也寫明,兼職查核平台會勾稽經濟部及財政部資料、定期查核。辦了商業登記或稅籍,這些資料就會被比對到。

來源:公務員服務法第 23 條;銓敘部 113-09-06 部法一字第1135742621號函說明二、三與問答集。查閱 2026-10-11。

三種情況的下一步

  • 想利用下班時間做點小生意:先對照問題 1、2 的表;擺攤、網拍、外送這類要看頻率的,先問服務機關人事單位,需要備查的照規定報備。
  • 考上公職、原本有開店:就職時提出書面辭職,排好 3 個月內完成解任登記的時程;店要轉讓或收掉,照頂讓或歇業程序辦。
  • 準備離開公職、自己開店:離職後就是一般國民的開店程序,從營業登記怎麼申請與各業態開店門檻總覽開始。曾任職務與想開的事業直接相關的,另注意第 16 條離職後 3 年的限制。

第 16 條:公務員於其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常見問題

公務員可以開店嗎?

不能當老闆。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包括依公司法擔任公司發起人或負責人、依商業登記法擔任商業負責人,或依其他法令擔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銓敘部問答集舉例,民宿經營者也屬營利事業負責人。代表公股或經遴薦兼任政府投資事業的董事、監察人,經事先核准者例外。

公務員可以開網拍、在蝦皮賣東西嗎?

看你賣的是什麼、怎麼賣。公務員服務法第 15 條第 6 項允許公務員就自己的財產處分獲取合理對價,賣自己用過的東西屬於這一類。銓敘部 113 年問答集則把「經營電子商務」列為營利事務的例子,屬經營商業的範疇;是否構成,依整體目的、時間頻率及所得利益綜合判斷。進貨轉賣、持續經營網路商店,先問服務機關人事單位。

公務員可以兼職外送嗎?

公務員服務法與銓敘部問答集都沒有點名外送。依第 15 條第 2 項,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法定工作時間以外、非經常性與持續性、且未影響本職的工作,要報經服務機關備查。問答集說明以工作情形、時間長短及頻率判斷,由權責機關認定。固定時段持續跑外送前,先問人事單位。

公務員可以開 Uber 或計程車、做保險或房仲嗎?

不行。銓敘部問答集把開計程車、Uber、多元計程車,以及導遊、領隊、保險業務、房仲列為「領證職業」的參考案例;公務員服務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問答集也提醒領證職業不能主張「偶一為之」。考取證照本身可以,從事該業務不行。

公務員可以投資朋友的店、買股票嗎?

單純投資可以,但有兩個限制。第一,不能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實質控制經營。第二,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第 4 項:所任職務對該營利事業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不得取得其股份或出資額;問答集說明,直接監督或管理是指你的機關是該事業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且你的職務對它有監督、管理、准駁或裁罰權限。沒有這種權限、僅投資且單純作為股東,可以安心投資。

公務員可以去市集擺攤嗎?

銓敘部 113 年問答集把「免經商業登記之小規模商業(如攤販)」列為營利事務的例子,即使不用辦商業登記,也屬經營商業的範疇;是否構成,依整體目的、時間頻率及所得利益綜合判斷。參加前先問服務機關人事單位。

考上公務員,原本開的店怎麼辦?

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第 3 項:就職前擔任公司或商號負責人等職務、須辦理解任登記者,至遲應於就職時提出書面辭職,3 個月內完成解任登記並向服務機關繳交證明文件;有特殊情形經同意可延長,最多再 3 個月,完成解任登記前不得參與經營及支領報酬。店可以轉讓或由他人接手,頂讓與登記怎麼辦見本站〈頂讓、接手舊店〉。

違反了會怎樣?會被查到嗎?

公務員服務法第 23 條:違反本法者,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戒或懲處,觸犯刑事法令者依各該法令處罰。銓敘部要求適用人員每年或間年、新進人員就職時填寫「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並有兼職查核平台勾稽經濟部及財政部資料、定期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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