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店家=投資

外國人投資條例第 4 條把設立獨資、合夥事業列為投資,第 8 條要事先申請核准。

核定 1 個月內

手續完備後一個月;涉及其他機關權限的二個月。

工作許可另外看

外籍配偶獲准居留,受聘僱工作免申請許可;陸配依親、長期居留期間得工作。

本文不寫的內容:最低投資金額、創業家簽證與投資居留的門檻、代辦費用、個案能不能核准。這些本次查無可確認的現行官方原文,或要由主管機關依個案認定;以經濟部投資審議司(02-33435700)、勞動部與內政部移民署的答覆為準。

問題 1:你是哪一種身分?

短答:身分決定兩件事,一是設立店家要不要先申請投資核准或許可,二是你本人能不能合法在店裡工作。

手機可左右滑動下列表格。

身分設立店家(投資)本人在店裡工作
已在台灣設有戶籍、持國民身分證的新住民適用一般國民程序,見稅籍與營業登記。與一般國民相同。
外籍配偶(與設有戶籍的國民結婚,獲准居留)屬外國人投資條例第 4 條的投資,依第 8 條事先申請核准;是否有不同的申請方式,以投資審議司認定為準。就業服務法第 48 條:受聘僱工作不須申請許可。
取得永久居留的外國人同上,屬外國人投資。就業服務法第 51 條:不受第 46 條工作類別限制,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其他持居留證的外國人同上,屬外國人投資。未經許可不得工作(第 43 條);擔任經核准投資事業的主管,依第 46 條第 1 項第 2 款與審查標準第 38、39 條(條文列的是公司)。
陸配(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尚未設籍)兩岸條例第 73 條:非經許可不得在台投資;投資許可辦法第 4 條把設立獨資、合夥事業列為須申請許可的投資。兩岸條例第 17-1 條:居留期間得在台灣工作。
香港、澳門居民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31 條:準用外國人投資相關規定。依港澳居民相關規定,本文未整理。

來源:外國人投資條例第 3、4、8 條;就業服務法第 43、46、48、51 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38、39 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7-1、73 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 4 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31 條。查閱 2026-10-07。

問題 2:投資申請要走哪些步驟

短答:先預查名稱與營業項目,再向投資審議司申請,匯入資金、審定投資額,最後辦設立登記。開商號的名稱預查向縣市政府申請,開公司向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步驟辦理單位要準備的東西
0. 投資查詢經濟部投資促進司不確定業別或程序時先問。
1. 名稱及營業項目預查設立公司: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設立商號:各縣市政府預查表。
2. 僑外投資申請經濟部投資審議司投資申請書、預查表影本、投資人身分證明文件、代理人授權書正本等。法定核定期間:手續完備後 1 個月內,涉及其他機關權限 2 個月內。
3. 匯入資金銀行匯款性質註明「310 僑外股本投資」。
4. 資金審定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審定投資額申請書、匯入匯款通知書、買匯水單影本、投資事業籌備處銀行存摺影本等。
5. 設立登記流程圖原文: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商號依商業登記程序辦理)之後辦稅籍登記與各業態許可,見各業態開店門檻總覽。

來源: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僑外來臺投資流程圖;外國人投資條例第 8 條。查閱 2026-10-07。陸資投資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申請,步驟與文件以投資審議司公告為準。

問題 3:業別限制與沒照規定的後果

短答:有些行業外國人不能投資,有些要另外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陸資可投資的業別另有規定。投資後違反規定或不履行核准事項,主管機關可以撤銷投資案。

項目法條怎麼說店家先做的事
禁止投資的業別外國人投資條例第 7 條:對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國民健康有不利影響的事業,以及法律禁止投資的事業。業別由行政院定之。申請前先問投資促進司或投資審議司,確認你的營業項目是否在名單內。
限制投資的業別同條:法律或其授權命令限制投資的事業,要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或同意。醫療、教育、餐飲等業態本來就有自己的許可,見開店證照查詢器。
陸資可投資業別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 8 條:業別項目、限額及投資比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以投資審議司公告為準。
違反規定的後果外國人投資條例第 18 條:主管機關得取消一定期間所得盈餘或孳息的結匯權利,或撤銷其投資案並取消本條例規定之權利。投資計畫變更時也要申請(第 8 條),不要先改再說。

來源:外國人投資條例第 7、8、18 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 8 條。查閱 2026-10-07。

三種情況的下一步

  • 外籍配偶想自己開一家小店:先打投資審議司(02-33435700)說明身分與想開的業態,確認申請方式;確認後照問題 2 的步驟走。就業服務法第 48 條規定獲准居留的外籍配偶受聘僱工作不須申請許可;自己經營是否另有要求,一併向勞動部確認。
  • 陸配想開店:依親或長期居留期間可以工作,但設立店家屬須申請許可的投資;先向投資審議司確認陸資業別與申請方式。設籍之後就適用一般國民程序。
  • 其他外國人想開店並自己經營:投資核准與工作許可要分開申請。擔任投資事業主管的工作許可,審查標準列的是公司經理人等資格與資本額、營業額門檻,商號能否適用請向勞動部確認。

登記完成後,稅籍、統一發票與各業態許可和一般店家相同,見稅籍登記、營業登記、統一發票差在哪;要請員工見第一次請員工。

以上為依前述法條與主管機關頁面整理的判斷順序;個案請以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勞動部、內政部移民署的答覆為準。

常見問題

外國人可以在台灣開店嗎?

可以,但要先過「投資」這一關。外國人投資條例第 4 條把持有台灣公司股份、在台灣設立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都列為投資,第 8 條要求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業別若屬禁止或限制投資項目,第 7 條另有規定。本人要在店裡工作,還要符合就業服務法的工作許可規定。

我是外籍配偶,已經有居留證,可以自己顧店嗎?

就業服務法第 48 條規定,外國人與在台灣設有戶籍的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受聘僱工作不須申請許可。用自己的名義設立店家,仍屬外國人投資條例所稱的投資;外籍配偶是否有不同的申請方式,本文查無官方說明,請先打經濟部投資審議司 02-33435700 確認。

陸配可以開店嗎?

兩岸條例第 17-1 條規定,許可在台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者,居留期間得在台灣工作。但在台灣設有戶籍之前,法律上仍屬大陸地區人民(第 2 條);第 73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非經許可不得在台投資,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 4 條把設立獨資、合夥事業列為須申請許可的投資。個案請先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司確認。

已經拿到台灣身分證的新住民呢?

已在台灣設有戶籍、持國民身分證,就適用一般國民的開店程序:營業登記、稅籍登記與各業態的許可,見本站稅籍與營業登記一文及各業態證照總覽。

申請投資要多久?

外國人投資條例第 8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於申請手續完備後一個月內核定;牽涉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限的,二個月內核定。名稱預查、匯入資金與資金審定、登記等步驟另外需要時間。

外國人可以當自己店的負責人並申請工作許可嗎?

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2 款允許外國人擔任「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審查標準第 38 條列出的資格是公司經理人、外國分公司經理人、代表人辦事處代表人等,第 39 條要求雇主公司設立未滿一年者實收資本額達 50 萬元以上或營業額達 300 萬元以上等條件。條文列的是公司,獨資或合夥商號能否適用,請向勞動部確認。

香港、澳門居民適用哪個規定?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31 條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在台灣的投資,準用外國人投資相關規定;同條另規定第 4 條第 3 項的港澳居民準用華僑回國投資規定。工作與居留另依港澳居民的相關規定,本文未整理。

有哪些行業外國人不能投資?

外國人投資條例第 7 條規定,對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國民健康有不利影響的事業,以及法律禁止投資的事業,禁止投資;法律限制投資的事業,要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或同意。禁止與限制的業別由行政院定之。陸資可投資的業別項目另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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